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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未来前景

2015-08-14马一德

红旗文稿 2015年13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依法治国宪法

马一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制定了详细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决定》中的180多项依法治国重大举措,不仅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了巨大的前行动力和坚实的保障,也描绘出了一幅“法治中国”的未来前景。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和目标

1.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高度。《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改革驶入深海,离不开法治护航。当前,改革正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公共需求多元而政府组织容量相对有限,经济发展维度多元而政府引导改革的层面相对片面,威胁国家安全稳定的因素复杂而责任主体相对单一,这些都对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唯有以法治才能疏浚改革洪流、化解矛盾淤积,安稳度过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期,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革命。对于行进在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对于掌舵民族复兴航船的中国共产党,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要跳出“历史周期律”,走好中国道路,必须始终将法治作为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方向引领未来。世上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中国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然要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民意愿相适应。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明确地向国内外宣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才能提纲挈领、纲举目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动态、发展的概念,是法律体系及其运行、实施的过程和实现效果的统一整体,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体系来全盘谋划、系统推进。

二、开创法治工作新格局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完善制度构建,限制公权力;健全法的运行机制,保障私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当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系统部署,力求开创法治工作新格局。

1.加强宪法实施,立良法以行善治。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权威与效力的最终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亟须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实施,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程序化;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保障宪法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对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宪法、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权威。通过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等制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让国家公职人员深刻感受宪法的神圣与庄严,时刻对公民权利保持敬畏与克制之情。将宪法价值辐射至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真正将“纸面上的宪法”转换为“行动中的宪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唯有立良法才能行善治。立良法,要抓住提升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立良法,要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体现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立良法,要坚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立法,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就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而致远。

2.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府是法律实施的主力军,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政府实施的,建设法治中国的难点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其次要健全依法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倒查算旧账”,督促各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决策;再次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能力,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解决“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尴尬,同时还要创新行政执法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后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管理活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打造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透明政府,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完善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制度,增强制度监督合力,推动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设。

3.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当前司法领域正面临公信力不足的危机。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目前当务之急。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要建立起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机制,健全司法人员履责保护机制,创设司法人员秉公司法之前提。司法职权合理配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案件受理制度、审级制度和司法管辖制度,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不断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严格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

人民参与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动力。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确保司法制度中每一参与人都能实现其基本权利。

监督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要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明确划定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各方的交往禁区,搭建起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司法的公正、廉洁。

4.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社会建设置于法治全局的突出位置。推进全民守法,首先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治教育传播至街头巷尾、百姓人家。培育法治意识,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因此,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确保为上者依法行使权力,违法必受法律严惩。弘扬法治精神,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使各类主体在自我管理中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树立对法治的信心,最终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核心动力和根本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运行体制归根结底要以人为核心动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1.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良好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专业化队伍进行解释、实施和续造,才能维系其制度目标、延续其价值理念。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法律要求高度专业性和严密的逻辑体系,这决定了法治队伍的基本特点在于专业性,这支队伍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内部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应达成职业伦理共识,成为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要打造这样的队伍,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和遴选机制。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法治人才选拔机制。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人才管理制度,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部门之间的人才交流渠道,使选拔机制更加符合成长规律、满足实践要求。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首先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治人才培养的首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是法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要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人才培育全过程,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次要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法律专业技能。法治专门队伍和法治服务队伍建设的根本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强劲的核心动力。

2.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形态,离不开一国的历史和国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最基本的政治国情,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最根本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依法治国事业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将党的领导体现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

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要求坚持党的依法执政。《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也多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而言,法律红线不可碰是基本要求,绝对不能违法行使权力,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深入贯彻“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不断提升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不仅要求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需要推进党自身的法治化建设,以党内法规来保障依法执政的实施。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注重与法律相衔接。一方面,要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审查监督党的各种政策、文件、指示、规定和决议,防止和纠正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另一方面,党规和国法在本质上相互补充、互为保障,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使其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适时地将党内制度经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在党规、国法双翼之下,不断推进党内权力运行的法治化、稳定化、科学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树立最坚强的柱石,为国家治理夯实最深厚的根基、提供最坚实的政治保障。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狄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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