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5-08-05龚万宾
龚万宾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建设也逐渐的完善起来,人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也逐渐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的当事人提供减免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16-01
一、引言
中国自建国以来,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始终不断地前进着,为保卫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援助制度也逐步完善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晚于西方的发达国家,因而目前在法律援助制度上仍旧有很多不足和缺陷,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依旧是任重道远。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政府法律援助不完善
政府法律援助顾名思义是由政府设立来帮助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法律援助有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充足、服务范围大等优点,但是相对的由政府设立的机构往往有着人员冗多而工作效率低下的弊端,民众希望得到援助的事件往往堆积在一块而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持续发展。
(二)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不发达
民间法律援助不同于政府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民间的法律工作人员自发的组织起来提供民间力量,为身边的弱小群体用法律的力量排忧解难的组织[1]。相对于政府法律援助组织,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人员组成要更精简一些,工作效率也会更高效。但是民间法律援助的弊端在于其组织并不发达,服务的范围要狭小一些,因为民间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主要植根于市民土壤,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组织也有了良好的发展,但是因为组织较多而且规模较小,因而往往会面对资金不足人员短缺等问题,不能给民众良好的进行法律的援助。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确保人民利益的重要方式
虽然目前我国的普法之路正良好有序的开展起来,但是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人口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仍旧有很多人对法制社会的理解存在疑惑,也不懂如何利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有助于帮助那些缺少法律意识和常识的群众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有助于社会各方面的良好发展
通过建设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经济上或者是精神上缺少帮助的民众可以在援助人员的帮助下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国家不会因为财富分配不均衡或是法律意识的缺乏而引起一些社会问题。对于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方法
(一)国家通过立法推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国家应该从法律上确保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国家在现有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的增加部分立法,将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的地方逐步通过立法来将其完善起来,已经完善的地方慢慢的将其以良好的方式发展起来。
(二)国家、社会加大对援助资金的投入
国家和社会应当尽力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的扶持,目前来讲,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无偿帮助弱势群体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属于没有盈利的组织机构,因而援助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是由政府从财政上拨款扶持,还有部分是由社会上的公益组织集资而来[2]。国家和社会如果加大对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资金投入,那么其组织和机构就会不断发展壮大,不断的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在诉讼的过程中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为他们提供辩护等,为受援人提供全面专业负责的一系列的法律援助。此外,面对经济比较困难的民事当事人,法院应当减免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诉讼费用,使我国的弱势群体绝对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合理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改革完善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适时的进行改革,裁撤部分没有才能的冗官,精简机构,使需要帮助的民众来请求援助的时候事情能够得到高效的处理。此外,还应当大力引进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不管是律师、公证员或者是其他什么职位的人员,一定要保证每个引进的人员都熟知法律,有着丰富的办案或者是解答咨询、代写文书等的经验,由此来保证能够为求援者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制度,建设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完善和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有利于保证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让每个中华儿女过上自尊自强的美好生活。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距离西方发达国家仍有一些差距,制度上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国家和社会以及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中华儿女们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推进法制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宫晓冰.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J].中国司法,2011(10):97.
[2]高贞.论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作用[J].中国法律援助,201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