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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排放的配额分配法对企业总排放影响分析

2015-08-04汪军汤历漫

科技与创新 2015年15期

汪军+汤历漫

摘 要:为了探索优化企业配额的分配方式,基于历史排放的碳配额分配法基础数据,结合假设分析方法,将分析对象——企业分为普通类企业、激进类企业和保守类企业三类,并分别估算在一定减排期内的总减排和碳配额分配总量。通过分析结果表明,采用历史基准线参数对配额分配进行修正计算后,配额的分配量更加合理。

关键词:碳排放量;碳交易试点;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15.021

文章编号:2095-6835(2015)15-0021-02

碳排放交易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减排手段,也是近年来国际气候谈判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形式。碳排放配额分配的主要方法有历史法和基准线法。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旨在分析历史法对企业总排放配额的影响,探索如何解决历史法在公平性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为现有和拟建的碳交易试点地区交易推行提供参考。

1 研究方法和主要假设

本文分别在无控排缓冲期和有控排缓冲期情况下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总排放情况进行假设和分析,以确定历史法在假设情况下对区域总排放量的影响。

1.1 确定节能目标与减排目标的一致性

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有以下3个:①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消费比例从2010年的8.3%提高到2015年的11.4%;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③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到17%.由此可见,我国的节能目标与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几乎趋于一致。因此,假设企业的历史能耗下降水平与碳排放下降水平一致,可获得企业的历史碳排放数据,即本文中的节能比例等于减排比例。

1.2 企业减排期不同阶段的确定

本文中涉及到的时间概念假设分为4个时间段:完全历史排放期、配额历史排放期、控排期和控排缓冲期。这4个排放时期的具体说明如下。

1.2.1 完全历史排放期

完全历史排放期是指决定配额发放的历史年份之前的年份,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特指2006—2010年。

1.2.2 配额历史排放期

配额历史排放期指决定配额发放的历史年份,本文特指2010—2012年,这也是目前已开市的碳交易试点地区所选择的年份。

1.2.3 控排期

控排期是指只实施强制减排的年份,本文特指2013—2015年,该时间段也是中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的第一减排期。

1.2.4 控排缓冲期

控排缓冲期是指第一批控排企业在明确被纳入控排企业前的过渡期,本文特指2012年。

1.3 企业类型的设定

根据企业历史节能减排的力度,将企业分为普通企业、激进企业和保守企业。此三类企业的具体描述如下。

1.3.1 普通企业

在保证守法的情况下追求减排投入最小化,此类企业较为普遍,实施减排主要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所以,无论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何,该类企业只会按要求的控排量严格完成指标。

1.3.2 激进企业

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追求减排成果最大化,此类企业多为行业领先的先进企业,或对企业社会责任非常重视的企业。本文假定其减排量高于政府规定的10%.

1.3.3 保守企业

在“十一五”规划期间体现为节能目标未达标的企业。本文假定其减排量低于政府规定的10%.

1.4 企业减排趋势的设定

为了简化计算,假设企业从“十一五”期间开始实施减排,历史排放期内每年的平均排放下降目标为8%,控排期、缓冲期为5%,控排区在Business As Usual(简称“BAU”,正常工况,无控排约束)时为3%,实施控排后提高到8%.假定各有普通企业、激进企业及保守企业三家,2006年的二氧化碳排放均为1 000 t。

2 无缓冲区情况下各类企业的总排放

基于上述假设推算结果表明,在实施碳交易制度后,所有企业的累计总排放(21 631 t的CO2e)相比于BAU情况下的数值(21 725 t的CO2e)有所下降,但无论是总排放量,还是所获得的配额量,保守企业和普通企业都高于激进企业。对比保守企业与激进企业可发现,虽然保守企业的累计总排放比激进企业多401 t,但其获得的配额反而比激进企业多145 t,这是历史法进行配额分配的缺陷所在。

3 有控排缓冲区情况下各类企业的总排放

在没有实施碳交易的情况下,普通企业在排放控制期的排放下降目标为5%,激进企业和保守企业的排放下降分别为5.5%和4.5%. 根据历史法分配原则,该年度的排放越高,所获得的配额越多,企业获得的碳资产收益也越多。推算结果表明,虽然三类企业的总排放(21 951 t的CO2e)相比于BAU情况下(21 951 t的CO2e)的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保守企业碳交易前、后的排放量相差仅28 t,保守企业在实施碳交易后的累计总排放反而比BAU情况下更高。

4 历史法修正方案下各类企业总排量

采用历史法进行配额分配的主要问题在于配额分配是基于历史排放的,历史排放高则给予企业的配额分配高,减排激进的企业会因历史排放低而得到较低的配额,这对积极减排的企业有失公平。因此,在分配时,应考虑激进企业的历史贡献。

4.1 历史排放基准线参数的引入

据前文所述,引入历史排放的基准线后,企业在分配配额时可引用此参数对配额进行重新分配,以实现配额分配更加合理的目的。企业在某一年的历史排放基准线参数k的计算方法如下:

k=(政府节能目标-实际完成量)/总能耗×100%. (1)

根据式(1)计算可得,在本文中历史排放期普通企业的k值为0,激进企业的k值为-0.8%,保守企业的k值为0.8%.

k值作用于配额分配的方法如下:

如果某企业采用历史法得出的配额为a,则采用历史排放基准线参数修正后配额b的计算方法为:

式(2)中:b为修正后的配额;a为历史法得出的初始配额;i为历史期可获得节能数据的年份。

4.2 修正结果

根据采用历史基准线参数对配额分配进行修正后的推算结果表明,在保证总配额分配、总排放不增加的情况下对配额进行重新分配,可使激进企业获得的配额从修正前的1 610 t的CO2e增加到1 690 t的CO2e;保守企业的配额可从修正前1 755 t的CO2e降至1 673 t的CO2e。减排积极的企业分配配额多于保守企业,配额分配更加合理。

5 结论

本文通过对历史分配法进行具体分析,得出了历史分配法对各种企业在总排放上的影响,并引入了历史排放基准线参数对配额分配进行修正,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①采用历史法进行配额分配时,无论从总排放,还是所获得的配额看,保守企业和普通企业都要高于激进企业,即企业前期的积极减排会导致获得的配额减少;②在存在控排缓冲区的情况下,用历史法进行配额分配时,会导致该时间段内的减排效率大大降低,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累计总排放高于BAU的情况;③采用历史基准线参数对配额分配进行修正计算后,在保证总配额分配和总排放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对配额进行了重新分配,使激进企业获得的配额多于保守企业,从而使配额分配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彭斯震,常影,张九天.中国碳市场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J].资源与环境,2014,24(9):1-5.

[2]王军锋,张静雯,刘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价格关联机制研究——基于计量模型的关联分析[J].资源与环境, 2014,24(1):64-68.

〔编辑:张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