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出车是一种失职和渎职
2015-08-01吴龙贵
方圆 2015年14期
吴龙贵
1997年出台的《救护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救护车之勤务以这样几种情况为限,一是救护危急病人,二是灾害救护,三是空袭救护,四是运送转诊病人,五是依实际需要兼作紧急运送、巡回医疗、防疫措施之用。不管是垂垂老者,还是新生婴儿,他们都有可能成为病人,需要救护车的及时接送。这是救护车的职责所系,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
当地120急救中心给出的理由实质上根本站不住脚。120救护车再怎么缺少针对新生儿的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显然也比社会车辆专业和有经验。如果救护车拒绝出车,那么病人家属只能求助于社会车辆,这会置病人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更要看到,在病人处于病危的极端情况下,时间就是生命的最大敌人。作为一种特殊车辆,救护车有道路优先权,比之社会车辆更有效率。
救护车拒绝接送新生儿事实上是一种行业潜规则,说白了就是“怕担责任”一方面,医闹以及一些患者家属的不理性维权,确实加剧了医疗行业的风险成本。在没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接送新生儿,这样一种疑虑和担忧心态并非不可以理解。这实际上也是社会互信流失的代价。另一方面,则必须明晰最起码的道理,作为一种公共服务,120救护车没有拒绝病人或者家属正当请求的权利,更不应该对病人进行选择性救助。正如消防车不能因为火灾严重、扑救难度大而拒绝执行任务,警察不能因为罪犯异常狡猾、凶悍而拒绝出警一样,120救护车也应做到有求必应,否则即为失职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