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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托市收购仍需完善

2015-07-25孙晓明

新产经 2015年7期
关键词:托市粮价收购价

文 | 孙晓明

面对夏粮丰收,若要延续丰收的喜悦,必须改革粮食收储体系,抓好粮食流通。

阡陌纵横,黄熟季节,尽管天气炎热,但是布谷声声,麦浪萦怀,催人激奋。田野上联合收割机挑灯夜战,种粮农民满怀丰收的喜悦,天时地利人和,催生粮食增产。

面对夏粮丰收,若要延续丰收的喜悦,必须改革改善粮食收储体系,抓好粮食流通,让市场形成粮食价格,让政府农业粮食补贴与粮食价格形成分离,加快粮食、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改革步伐,让农民种粮多受益,让粮食主产区种粮积极性不减,粮食主销区为粮食安全担当责任。

我国冬小麦自西向东、自南向北陆续大面积收割。农业部门预计今年夏粮又是一个丰收年。自2006年以来,国家连续实行保护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益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足以看出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粮价是百价之基的特殊性。此项政策措施对托举粮食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合理引导粮价良性有序上涨,功勋卓著。

粮食收储面临三大矛盾

但是,随着国际粮食价格的下降,国内粮食价格的上升,当前粮食收储遇到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粮食面临三大矛盾,一是,粮食供求总量紧平衡与部分品种阶段性过剩的矛盾。粮食高产量、高收购量、高库存量“三高”叠加。特别是玉米连续增产和消费需求持续下降同步出现,产需走势逆向而行,饲料加工企业频频使用进口大麦、高粱等替代品,玉米阶段性过剩特征十分明显。稻米市场也呈现供大于求,销售不畅态势。

二是,托市价格面临双重挤压与保护粮农利益的矛盾。进口粮食价格下降,与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地板”不断抬高,形成挤压态势。 在这种双重挤压的状况下,单纯依靠敞开收购、提高托市收购价格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空间越来越小、效应越来越弱,现行粮食收储政策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三是,适度利用国际粮食资源与进口粮食冲击国内市场的矛盾。据海关数据,2014年粮食进口量突破9500万吨,其中大豆进口约7000万吨。近些年,虽然三大谷物品种配额内进口得到有序管理,但高粱、大麦、酒糟粕、木薯干等非配额品种进口快速增加,2014年这些替代效应明显的品种进口总量接近2500万吨,挤占了国内玉米市场份额,加剧了产大于需的矛盾。除此以外,大米除海关进口外,其他渠道低价进口数量依然不小,打破了国内稻谷产需基本平衡的格局,“稻强米弱”“麦强面弱”为期已久,稻米加工业经营困难。粮食生产和库存分布逐步向核心产区集中,主产区收储压力巨大,托市收购政策还将延续,政策性粮食库存连年“滚雪球”,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托市收购暴露的问题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一直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政策,是党和国家“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9年多来的运作实践看,无论是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预见性和准确性,还是运行成本、国家和农民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收到显著成效,利国、利农、利企业。可以说是历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完美结合的范例。

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粮食市场形成政府引领价格的态势,政策性库存增加,销售不畅,财政负担加大。收购主体单一,只是考虑央企诸如中储粮、中粮的利益和发挥控制力,没有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保安全”的积极性,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的丰厚的收购资源丢掷一边,造成中储粮四处买地建仓、收购网点,形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的再度浪费,也造成中储粮等和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明争暗斗,争抢粮源,干扰粮价,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演绎成利益纠结制衡的关系,产生了内耗。

这种局面,不利于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也无助于农民真正增收。由于现行中储粮和地方粮食部门两种体制,两种收购和利益主体,造成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托市收购和竞销拍卖的行政执法不力,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时有发生。

进一步改革收储制度

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纳入托市收购主体。收购主体不全面,造成资源浪费是托市收购政策一个问题。最低收购价政策把中储粮各省分公司及其直属库作为收购主体,基层在操作中普遍感觉存在力量单薄,收购面窄的问题。

中储粮系统在省辖市一级充其量只有1—2个直属库,怎么能做到全面收购呢?尽管明确了委托收储库点,确定了延伸库点,执行中,在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上,很难做到通盘考虑粮源和运输等问题,产粮区达不到县县都有收储库,这里面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一些因素的左右,往往存在设置收购点不科学不合理,没有考虑物流因素,集并拍卖不便利,造成迂回和相向运输等问题。

一方面,中储粮系统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力求设置的收储库点尽量合理,甚至不惜重金租赁或购买国有粮所、粮站,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少粮所、粮库闲置。这仅仅是一些表象,关键是在收购主体上,仅仅明确中储粮系统一家,由于其企业性质、建立的时间和职责、政策要求等原因,中储粮系统没有形成粮食购销网络,不具备全面开花收购、覆盖产粮区的能力。

从深层次上讲,中储粮公司是企业,是代行政府的职能,作为国有独资控股的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同样也能代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建议在最低收购价执行责任主体中增加地方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

形成粮食托市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最低收购价对托起粮食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很多用粮企业和收购企业就是参照最低收购价收购,这无形中就形成当前市场粮价由最低收购价来左右的实际情况。

鉴于当前市场粮价形成过程的复杂性,考虑到国际国内、现货期货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粮食目标价格的试点,国家在制定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探索最低收购价形成机制,把农业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出台既能有效提升粮价,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最低收购价竞价拍卖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是一举两得的好政策),保护低收入人群利益的最低收购价。

阡陌纵横,黄熟时分,又是一个丰收之年,粮食产量及价格牵动各方,政策措施事关粮食安全,事关基层种粮积极性,完善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快粮食立法进程,用法律的形式把托市收购主体、职责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形成机制、竞价拍卖销售的办法,以及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纳入调整关系范畴,规范其运作,推进粮食等农产品目标价格试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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