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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失联”的背后

2015-07-25新产经赵斌

新产经 2015年7期
关键词:陆港冯某公章

文 |《新产经》记者 赵斌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陆港支行作为保证人介入保证合同,合同出现纠纷后,陆港支行前行长“失联”, 尧都农商行亦声称和他们没有关系。

“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陆港支行(以下简称“尧都农商陆港支行”)行长办公室里签的一份《保证合同》,上面有他们行长冯某的亲笔签字、摁的手印和银行公章。因为对银行和冯某当时行长身份的信任,导致两千多万的借款要不回来,找他们上级银行领导竟然说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因为公章是假的、冯某已经离职并且失联”,知情人王林(化名)向《新产经》记者透露。

千万借款“谜团”

据王林介绍,山西临汾侯马一家企业(以下称“北方公司”)向大同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借款两千多万元,以北方公司开发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但是北方公司还款遇到困难,于是找到小贷公司协商,把抵押的北方公司房产解除抵押,然后北方公司用这宗抵押物向尧都农商陆港支行申请贷款,贷款下来就用这笔钱还小贷公司的欠款,由尧都农商陆港支行做担保。

2014年1月7日,以尧都农商陆港支行作为保证人,小贷公司和北方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这份合同的三方都有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且合同修改处都由保证人尧都农商陆港支行当时的行长冯某摁手印。

合同约定,欠款金额为2050万元,到期如果北方公司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清本金及利息,则由尧都农商陆港支行代为偿还,保证人确保此次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并已征得上级单位的授权。

王林说:“欠钱的还不上钱了,本来可以把抵押物卖了抵账,虽然这样很麻烦。他们用这宗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肯定比小贷公司借给他们的钱要多,又有银行作担保、行长亲自摁手印,我们相信银行肯定能把钱借给北方公司,欠款也能顺利拿到,这样就同意解除抵押。谁想到解除抵押后北方公司就拖着不还钱了,银行行长冯某离职、失联了,我们还没了抵押物,这事儿从头到尾就是个精心设计的骗局、陷阱。”

记者找到尧都农商陆港支行现任行长向她求证此事,她说自己也是刚刚上任不久,对这个情况并不是很了解。不过,他们作为支行根本就没有资格和权力出具这份担保。因为支行不是法人单位,自己本身没有保存公章,如需加盖公章都是要到上级单位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尧都农商行”)去盖章的,不可能在支行就盖上章。并且,他们银行办公区的监控录像正常情况下也就保存三个月,现在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份《保证合同》是从他们银行的行长办公室里面签订的。

尧都农商行:和我们没关系

尧都农商行一位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行领导知道,他们的意思是让北方公司还钱,也在积极协调,并且已经还了几百万。

尧都农商行的监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那份《保证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银行根本就没有资格出具这份担保,他们小贷公司应该知道银行的这个规定。《保证合同》上盖的公章名称是‘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临汾陆港支行’,这个名称就不对。北方公司的老板也承认这个假公章就是他刻的,陆港支行原来的那个行长冯某才30多岁,为这点事他能葬送自己的前程吗,这么年轻能当上支行行长也不容易,现在失联了,他就是被北方公司老板给骗了。他们三个人私下签了这个《保证合同》,公章也是假的,这和我们银行没关系。”

记者问到,这位前行长冯某还牵扯其他的事情吗,对方未置可否。

记者提出疑问,既然尧都农商行已经知道是谁刻的他们支行的假公章,为什么不积极维护银行的权益,追究涉事者的责任。

这位监事长表示,他们银行有上市的考虑以及其他诸多原因,至于如何来追究对方责任,还没定下来。

记者表示,如果尧都农商行认为此事和自己无关,为什么银行的法务人员还说行领导知道这件事,并且还积极协调北方公司还钱。

“实际上他们(小贷公司和北方公司)之间的借款也就两千万,现在还了快1000万了,还欠两千多万,他这就是高利贷,这个利息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我们也建议他(小贷公司)报警,他们不同意,他怕报了警反而拿不到那么多钱,因为利息那么高不合法,并且把对方抓起来,他更拿不到钱,对方顶多就是坐牢嘛。”这位监事长告诉记者说。

责任是否能“失联”

“失联”一词从马航失联后一度成为网络热词,也频频被相关单位“学以致用”。反腐高压态势下,某些官员“失联”;某些身居要职者本是携款潜逃,结果也被相关单位公布“失联”;现在一些银行的负责人也“学会”失联了。

今年5月,有媒体爆出《银行经理收投资客1800万后失联 银行:没我啥事》的新闻。看来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失联,银行认为负责人所做的事情和自己无关的事件不是个例。

在我国经济环境下,金融系统的管理是以严格著称的,再加上央行和银监部门的监管,我国合法金融机构的信用还是良好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也都是严格筛选,能坐上某个银行支行行长的位置更是层层把关、严格考验。这些失联的“行长们”在谋取巨款或“作奸犯科”时为什么银行和监管机构就没能及时发现,而是等“失联”后才发声“没我啥事”。

2014年,郝先生的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当年5月1日被法院发出公告,限期不准兑付,而内蒙古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却在5月5日将这50万元兑付出去。之后郝先生经过半年多的奔走、维权,这家银行相关部门才分几次把这50万元退回。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没有说自己有什么责任。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经公开表示:“出了问题,银行不应把过错都推给员工。”

银行员工出了问题,尤其是行长级别的管理人员出了问题,即使和银行真的没有关系,也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监管,严格用人制度,对系统内的主要负责人更是要严格把控。出了问题以后,人员“失联”“没我啥事”未必是最好的结果。

作为经营者,在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也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更不可抱着和银行个别负责人“私交甚密”的幻想而妄图去占银行的便宜,最终不仅让自己亏得血本无归,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乃至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严谨的制度和严格的管理还有负责任的态度,不仅是金融机构成熟的表现,也是金融市场成熟的体现,发展成熟的金融市场不仅能够满足各经济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而且对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应该让“行长们”少些“失联”,金融机构的信誉、责任不可“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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