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网舆情报告折射的我国司法舆情特征

2015-07-23陈佳佳骆正林

新闻爱好者 2015年2期
关键词:舆情舆论司法

□陈佳佳 骆正林

(陈佳佳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3级传播学硕士生;骆正林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

近年来,涉及社会不同阶层矛盾的司法案件不断增多,社会舆论由此日益关注司法案件的发展过程和处理结果。网络是司法案件传播、扩散的主要平台,公众在网络空间内围绕司法案件形成的舆论,容易在网络空间内形成舆论司法、舆论暴力,甚至成为群体事件、公共事件的诱因。因此,网络司法舆情日益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如何有效引导网络司法舆情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指标。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是国内最早从事网络舆情监测、研究的专业机构。多年来,人民网一直跟踪监测网络司法案件的舆情发展和变化,并为相关政府和部门提出过很多引导舆情的方法和策略。然而,人民网的舆情报告是分散的、单一的,如果将这些历时性报告进行总体研究,就能够从宏观视角把握我国网络司法舆情的走势与特征。本文拟对2007年—2013年人民网舆情报告中的司法热点进行整合分析,探讨司法网络舆情所传达情绪、背后蕴含的公众诉求,并以之为契机来思考司法网络舆情背后的传播机制。

一、人民网舆情报告反映的我国司法舆情的基本态势

互联网舆情报告展现了网络舆论发展的动态,反映多种舆论交叉碰撞,与外部环境进行反馈后达成的舆情合意。其中司法网络舆情反映了民众对社会法治发展的认同倾向和接受水平,是关系到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而展开对网络司法舆情的分析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人民网的舆情监测和分析研究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以人民网2007年—2013年互联网舆情报告为分析对象,提炼其中司法舆情相关数据,以此整理归纳司法舆情趋势特征具备相当意义。网络司法舆情突出表现为散在、情绪化、公开或隐匿的意见倾向,汇集的意见倾向成为认识社会情绪和诉求的出发点。2013年人民网舆情报告直接提出的司法案件所引发的舆论热点猛增。

为了进一步细化司法案件热点增减状况,筛选2007年—2013年分析报告中涉法案件热点舆情,进行舆情关注度和社会情感倾向性分析,结果如下:

图1:2007年—2013年我国热点事件关注量走势图

图2:2007年—2013年司法热点关注度走势图

2007年—2009年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监测样本源于网络社区、论坛、BBS等公共空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个力量更强大、话语更有效的网络社群开始出现,作为以往舆论主要载体的论坛、博客影响力式微,因此,从2010年起增加了微博等新的网络舆情的样本来源。舆情监测样本从2007年的强国论坛、凯迪社区、天涯社区扩展到2013年的天涯社区、凯迪社区、强国论坛主帖,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的主帖和转帖以及人人网、开心网。以人民网舆情报告所涉及的热点事件为对象,我们可以绘制出2007年-2013年间热点事件的关注量和关注度走势图。 (见图 1、图 2)

从2007年-2013年司法热点网络关注量的折线图,可直观看出司法舆情总体数值呈急速增长状态。进一步对比司法网络关注度柱状图,可以发现2007年-2013年司法舆情比例呈波浪形,2007年-2009年这3年司法舆情居高不下,2010年-2012年呈现走低趋势,2012年-2013年出现井喷现象。这些司法相关话题大多触犯了刑法,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和唐福珍自焚事件违反行政法,南京彭宇案更多的是道德的讨论和法官判案理由的不充分。从法理上讲,涉诉舆论对于司法并不具有直接作用,因而对司法并无直接参考的意义,但是这些涉诉舆论发酵的背后却隐含大量的社会信息和政治信息。网民参与案件讨论达到情感共鸣后形成几类主流倾向,而宣泄式的话语表达推动舆论达到峰值。社会情感倾向性处于网络舆情漩涡中的司法个案所表达的个人情绪和社会情感倾向性通常指向一个或几个关键主题,公众诉求集中于官民冲突、权贵身份、道德底线、社会民生、未成年群体、司法公正等焦点主题。对2007年—2013年司法热点情感倾向的主要关键词进行汇总如下:司法热点事件关键词“仇官仇富”出现频率最高,将这些情感指向概括为身份意义落差造成偏见和成见、对官员以及政府机构的怀疑和不信任、对弱者一边倒的同情、自我维权的强烈要求这四类主题。

二、人民网舆情报告折射出的我国当前司法舆情的特征

人民网从2007年开始每年发布互联网舆情报告,对网络热点事件进行分析。每年的报告中既有不同事件的分析,又有相同阐释的交叉。人民网舆情报告中的热点司法事件由个案转为大众熟知并参与的公共事件,除媒体与网络快速传播之外,还因其与社会现实敏感性话题之间交叉,容易引起公众情感信念和价值观的自我投射。而公众对社会敏感问题的关注点、价值取向呈现惊人的相似和趋同,通过司法案件情感倾向的分析和关键词频率图(见图3),可以探知到被社会不断识别和复制的热点事件背后的司法舆情内涵,也表现为当前司法舆情的内容特征。

(一)身份意义落差造成偏见和成见

社会结构剧烈变动造成利益重组调整,社会分配不公和机会不均等因素造成公众强烈落差,具体形式集中体现在当事双方的身份对比上。警察与平民、富人与贫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身份差异,对立性元素激起了公众的关注兴趣。身份意义的差距,使得网民对处于强势的一方难免产生天然的偏见和成见,导致对案件的判断结果直观地归因为身份意义。2009年杭州飙车案、2010年李刚之子校园撞人致死案和2011年药家鑫案这三起交通肇事案之所以演变成全民关注的公共事件,主要在于当事人身份的悬殊对比,由贫富对比引发的仇富情绪更容易点燃舆论的战火。

(二)对官员以及政府机构的怀疑和不信任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处理一些具体政务和突发事件时,采取遮遮掩掩甚至文过饰非的做法,往往引起网民的不满、公众的不满情绪累加,虽然事件可能会最终平复,但在此过程中却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暴露政府工作缺陷的司法案件信息得以广泛传播,同质事件不断发生,叠加效应又再次加深了公众对官员和政府机构的不信任感。部分地方政府在应对舆情时不回应的“鸵鸟心态”对整个政府形象、公信力造成连带负面影响。长此以往,政府部门就陷入了“塔西佗陷阱”的尴尬,即“一旦失去公信力,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①。2009年云南“躲猫猫”案发后,出于对警方疑点解释的不信任,网民自发组成调查团到云南看守所调查案情,2011年的钱云会案中为村民利益维权的钱云会死于工程车下,事后温州市公安局认定这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多数网民仍然不相信。正是在对基层政权不信任的心理作用下,钱云会案被网民合理想象和无限放大。公民维权民主意识的增强与地方政府消解制度匮乏的冲突,造成官民和谐关系的僵化变异,网络舆情的巨大力量又不断推动着矛盾暴露。

图3:2007年-2013年司法热点舆情中的关键词频率图

(三)对弱者一边倒的同情

权衡司法案件的强弱双方时,公众的心理天平会天然地倾向弱者。这种情感倾向源于一种简单但无处不在的生存性对比:窘迫的生计与奢侈的炫富,努力拼命与轻松拼爹,这种杂糅着百味的情感体验在发达的大众传媒下被无限放大。[1]公众基于自身的立场选择性地接收和传播信息,据此形成情感倾向并影响行为判断,加之公众通常从单独视角看待网络司法事件,造成认知的零散和不足,缺乏对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全程的认知、判断,这种协同过滤导致类聚效应又再次强化了议题,此时司法舆情容易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网络舆情的受众主体正如童兵所言:“在网络舆情演变过程中的参与以及推动事件的发展,可以比现实生活中更容易得到满足感,产生自我实现的最大高峰体验。”[2]2009年湖北刺死官员的邓玉娇被宣扬为“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的侠女,网络舆论大都倾向于维护弱者邓玉娇。2013年小贩夏俊峰之所以能牵动无数人心,是因为他的境遇与中国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密切相关,公众期待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自我维权的强烈要求

我们正迎来一个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社会公众对自身权利主张趋向积极诉求,更加明确权利现实形态。暴力拆迁、征地等问题往往使网民迅速联想和延伸到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官商勾结等深层背景问题,这些社会现实与个人权利相矛盾的问题就频繁出现在司法案件中。在2007年-2013年人民网司法舆情报告涉及的司法案件所体现的权利意识中集中表现为财产保护意识。拆迁和征地问题一直是公民与公权力或开发商角力的冲突点,从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开始,到河南灵宝王帅案、宜黄强拆自焚事件、钱云会案等都是因普通人维护自身财产权而引发的冲突。现实冲突发生后,互联网成为网民的“吁天权”,通过便捷的互联网渠道,既能表达利益诉求,又能赢取到公众的支持,从而获得自身的利益诉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成为《物权法》通过前后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它已经引起了人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检视与思考,同时成了人们探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个人物权以及如何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这类一般性问题的鲜活案例。[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成为舆论焦点,除了对被拘未成年人的同情,更多的还与“两高”刚刚出台的打击网络不法行为的司法解释有关。张家川事件后,“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等不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对法律模糊地带做了清晰界定,具有现实针对性。网络民意在网络监督维权方面的深化、自我维权的表达施行,无疑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佐证。

三、人民网舆情报告显示的我国司法舆情的传播机制

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媒介,网络的多重传播模式易产生舆论裂变式效应,司法舆情在网络平台得到迅速广泛的传播和扩散。公民司法表达自由有更广阔的途径,公众的强烈诉求通过网络平台得到即时分享和传播。网络司法舆论由于其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真实性,包含了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就可以发现公众的诉求具体是针对社会问题、司法本身的问题还是司法个案公正的问题。[4]诉讼案件在司法程序认定之前,网络空间中就存在刺激性、扩展性的案件词汇影响受众的现象,随后媒体的“先占性”报道,提前编织了“事实图景”,由此产生不同司法热点相似的舆情进程。司法案件网络爆料,传统媒体竞争性助推跟进,意见领袖言论引领舆情方向,司法专业人员职业思维表达放大社会影响,公众舆论讨论不断聚集导致热点突然发生。

对人民网2007年到2013年舆情分析报告中舆情事件进行原理分析,网络司法舆情传播机制集中体现为三方面:意见领袖作用凸显和分化、群体极化现象、司法中舌战优势。

(一)司法舆论中意见领袖作用凸显和分化

李普曼认为,每个社交圈子都有“天真的时代”的范·德尔·吕当和曼森·明戈特夫人那样的占卜官,他们被认为是社交模式的看护人与解释者。通过他们出头露面和身份的暗示,社交圈子被划成不同等级。[5]他们被称为“惯例的亮点”,也是传播关系中的意见领袖,比同伴更多地接触到媒介或消息源,热衷于传播消息和表达意见,意见往往左右周围人。谢新洲认为网络环境中的意见领袖并未消失,网络本身的信息生产与传播使意见领袖产生新特征,多元、距离近并且影响广。网络热点事件“众生喧哗”之背后存在一批被称作“e-influential”(E见领袖)的人引导网民。[6]突发或重大事件发生后,网民总是习惯性先了解意见领袖的深刻解读、犀利批判,意见领袖的作用凸显,这个新意见阶层对政府施政缺失和司法不公,通常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2010年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中一家三口面临政府强拆愤而自焚,却并没能讨回公道。家属钟如九欲上访被当地政府人员堵在机场厕所内,这场“女厕攻防战”被《凤凰周刊》记者邓飞在微博上直播,更多的意见领袖加入网络转发,这一具体案例转为公共事件,引发全国热议,才有了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双双问责的结果。

图4:我国司法案件舆情传播的基本路径

但由于各方诉求多元,每个群体、亚群(法律)文化和理念不同,导致舆论呈现较大分歧。加上司法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不同身份的意见领袖价值立场发生明显分化。其中代表性人物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知名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关于司法案件的争议性言论。如她在药家鑫案中提出的“钢琴强迫杀人法”等解释,就曾引发网民的挞伐;2014年2月,李玫瑾通过网络公开课的方式对复旦投毒案进行了解析,以细致的分析和大量的案例佐证,仅使部分网民对其看法有所改观。可见,依照司法理论的表述并未与主流网络情绪保持一致。

(二)媒体新脉象聚集社会朴素正义

司法人员有自己的专业知识,通常站在纯法律或者法理视角评点案件,与大众站在人情角度看待案件迥然不同。[7]司法网络舆情反映的是大众思维,司法案件审判遵循的是法官职业思维,于是大众思维与职业思维之间出现龃龉。由此延伸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正义观:一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现代主义为目标,以程序保障为手段的司法正义;二是以道德伦常为基础,以朴素正义为目标,以传媒手段为平台的感官正义。[8]公众以其数量众多和高传播频次成为司法舆情中的主体,易出于朴素道德观和善恶意识对案件进行评判,这种朴素正义表达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愈加彰显。英国学者约翰·基恩认为突破地域界限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空间打破了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国家或民族框架下单一型公共领域,取而代之的是大小不同,彼此交叠相互连接的公共空间,以“马赛克”方式拼贴而成的复合型公共领域。[9]在这个复合型的网络公共空间内,司法案件的讨论、传播途径和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

针对司法案件,特别是涉及公共性和某种特定指向性的案件时,开放、多边的网络为群体提供了碎片黏合的案件信息,并为这些信息提供意见加工、贴标签等“仪式赋予”的功能。此时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群体极化”,是传媒学者詹姆斯·斯托纳提出来的,指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李天一案中群情激愤的一方是对“官二代”这个特权阶层的天然偏见,夏俊峰案则是对长久以来存在的城管与商贩之间矛盾的宣泄。受众以道德观和正义感的惯性思维方式,对“富二代”“官二代”等各种标签化、脸谱化身份易产生偏见,极大地影响着受众对所发生事件的合理判断,可能马上就从理性认知转为恶意评判,相比而言对弱者则是一边倒的同情。

(三)自我维权的非规则表达

托克维尔认为“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10],网络中的司法案件包含大量的民意要求,一旦演变成公共案件,涉法部门必然需要作出回应,甚至影响案件判决结果。而这种通过公众舆论力量使得司法改变裁判的路径是典型的非常规路径。

传统司法场域是一个极为封闭的职业领域,是诉求信息资源高度不对称和权利运行形态的职业化垄断所衍生的问题,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清官情结诠释出普通民众在司法场域中的悲剧性选择境遇。[11]网络时代为民众司法权利诉求提供了便捷有效的表达渠道,所以相对封闭的司法场域走向社会公共场域,公众倾向于通过网络放大效应来自我维权,产生舆情诉求而对司法产生影响。网络中司法案件所暴露出的与公众价值观念、历史记忆、物质利益越相近的问题,越易引发共鸣。网络舆论汇聚过程中舌战优势凸显。所谓舌战优势即道德优势,一个观点与其他观点相比,如果具有巨大的舌战优势,那么对思想和行为就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结果。[12]

四、人民网舆情报告对我国司法系统舆情应对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倾向,重视权利内容而忽视程序手段。孙笑侠认为这与数千年来中国法律传承风气和习惯有关,担当判决角色的是非专业的行政长官,其断案基本方法是 “衡情夺理”,其断案的普遍原则是“法本无情”,当出现与法理相抵触时则坚持“舍法取义”的原则。[13]法处于“情义”和“理”的下方,法外标准成为合理化要素,梁治平认为法律与政治、伦理、宗教混淆的做法使法的程序手段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14]。中国法的形式理性缺失影响了法的现代化,也造成当代公民法制意识的反形式倾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可以分化程序参与者的角色力量,既各司其职又相互监督;正当程序还能起到“蒙眼布”的作用,防止偏见造成的恣意和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选择的自由;程序还是一种直观的公正,即戈尔丁所说的“看得见的公正”。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普遍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裁判,即法官寻找裁判依据时,必须诉诸法律渊源。[15]舆情向来都不是司法裁判中的规范性依据,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助于法官做出最佳解释。就法律漏洞填补而言,舆情可作为对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甄别,对案件提供公共性参考。

人民网互联网舆情报告中司法案件的解决大都依赖于公众舆论作用力,这种非正规的解决路径一方面反映司法体制本身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公众社会诉求的迫切心理。这种解决路径看似维护司法正义,实则加剧了司法公信力危机。未受公众足够关注的同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又造成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结果是继续削弱司法公信力。司法程序让位于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个案的解决并不代表矛盾的消解,不过是为安抚舆情的暂时让步,公众的真正信服需要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不能否认的是,司法审判需适度考虑到社会舆情,但法官“对事实、人和事件作出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那些未经分析的冲动、前见和成见,而是基于他对所有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开放性的和审慎明断的评断”[16]。2012年12月,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他再次强调“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甚至被期待为改变社会现实的重要力量。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人民网司法舆情的关注度,及时应对司法舆情。社会根源矛盾导致的司法舆情绝非依靠司法一方可以解决,但通过构建良性、和谐的司法舆情生态,积极引导网络案件中的舆论变化也能够使局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注 释:

①“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

[1]汪磊.网络场域中的狂欢景观及其社会焦虑镜像[J].天府新论,2013(3).

[2]顾明毅,童兵.互联网受众对网络舆情的需求起源[J].新闻记者,2011(11).

[3]祝华新,胡江春,孙文涛.2007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J].今传媒,2008(2).

[4]杨秀.浅析网络案件舆论的功能、意义及特征[J].新闻大学,2013(4).

[5]沃尔特·李普曼,著.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

[6]谢新洲,安静.网络意见领袖的多维视角分析[J].新闻与写作,2013(9).

[7]孔洪刚.涉诉舆论传播机制探析[J].当代传播,2013(5).

[8]栗峥.感官正义与司法正义:对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再解读[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

[9]John keane(1995):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The Communication Review.Volume 1(1),1-22.

[10]托克维.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86.

[11]莫良元.转型社会热点案件差异化特质的识别逻辑[J].学习与探索,2012(12).

[12]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尹宏毅,郭彬彬,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45.

[13]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5.

[15]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9-37.

[1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猜你喜欢

舆情舆论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舆情
舆情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舆情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谁能引领现代舆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