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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民权利本位
——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2015-07-22沈德理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韶关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依法治国

沈德理(海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民权利本位
——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沈德理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和管党治党等七个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再一次凸显和强调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和根本制度。依法治国是宪法至上、依法执政与善治之下的利益分享和公平正义,它指引我们正确定位权利与权力关系,使权力本位回归权利本位。这里所谓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实现程度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而明确权利概念,实现权利保障,是构筑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基础之一。

关键词:权利概念;权利理论发展;权利本位;社会转型

一、引论:“依法治国”蕴涵着公民权利本位思想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表述之一,体现了与人民利益、理想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尺度和人的发展尺度应该是统一的,它是评价社会进步与否的两种基本尺度。“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表达的是一种体制上对社会主义性质和党的领导的坚守,从其内容和价值上,蕴涵与体现着公民权利本位的思想。

中国的改革开放否定了空想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即通过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构筑人民幸福的基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物质生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必须生存,为此人们首先需要衣、食、住和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满足这些需要,也就是物质生活本身的生产。物质生产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2]74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项即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中国今天的发展成就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依法治国”继承并完善国家内政外交战略决策的重大调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善治的制度实践,同时体现中国发展与世界和平发展的宏大思想建构。所以,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使司法公正落到实处,全面实现公平正义,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一体两面,即同时回答“发展为了什么”。

中国依法治国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将有效促进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纠正功利主义偏执,引导社会转型,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的幅员辽阔,经济总量已经居世界第二位,但同时存在着城乡、民族和区域差别,而环境治理、社会信用和权力阳光化等经济社会发展品质建设任务艰巨。确立权利本位,具有树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航标的重要价值和深远影响。

图1中国转型期法治发展自变量

二、西方权利概念:法治思想的重要元素

(一)政治思想家从政治层面对权利的解释

权利理论经过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之手一直延续到现代。洛克认为,权利是一种价值,而自由、平等、所有权是人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孟德斯鸠则将权利概念转换成法国人普遍能够接受的概念—“自由”。卢梭认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也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征。特别是美国学者格林对权利概念增加了新的内容,他将权利与权力联系起来,认为国家职能就是积极干预并拆除种种妨碍物,以实现人的权利,体现国家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

马克思权利观认为,民主国家的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内涵中包括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实现是国家权力实现的价值目标。

(二)法学家从法律层面对权利的解释

根据梅因的考查:“概括的权利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3]19世纪中叶,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复兴了罗马法传统,将权利限于法律意义;美国的一些法学家开始强调权利是法的派生物。德国法学家则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但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法律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才是权利。按照这种解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给予赔偿等救济是必然而应该的逻辑。所以,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而且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们的一项义务[4]。卢梭解释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已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已行为的一切道德性。”[5]12

(三)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

作为自由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洛克寻找关于政府产生、关于政治权力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及说明,是有意义的。卢梭提出要努力探讨“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5]3。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反复论证政治权力必须维护个人自由,包括平等、权利、个人与社会及政府的关系,以及这些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其核心就是权利。西方自由主义权利观念虽然脱胎于古代和中世纪权利意思或权利思想,但是二者又有区别,这个区别在于自由主义权利观念是近代自由主义者的权利观念,是渗透了自由主义精神的权利观念,它特别强调个人在政治权力面前是自由的,而且它存在着伦理权利、政治权利、法律权利三个层次的复杂结构,有着进步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利主体普遍化。近代自由主义者根据自然法理论认为,权利不是少数人或者某种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的东西,它本来属于一切人。霍布斯主张,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洛克认为,由于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而然的一切,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人都享有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且所有的人都不能侵犯这种自然权利。康德认为,由于权利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因此每个人都享有这种唯一的、原生的、与生俱有的权利。

2.权利客体普遍化。无论是罗马法上的权利还是中世纪封建法律中的权利,它们的客体都是物,近代自由主义者则把权利客体扩大化了,使之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超越于物之上的价值观。霍布斯把人自我保护看作是权利客体。洛克认为,权利的对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因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神圣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洛克等人的思想影响下,美国宪法序言宣称,每个公民都具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上提出了两个命题。其一,权利派生权力。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普遍认为,人们的权利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力。洛克认为,这种政治权力是由权利产生的。其二,权利制约权力。权利具有权威性,卢梭解释说,在公民与政府订立契约过程中,公民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统治者本人要遵守社会契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洛克认为,人们虽然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了政治权力,但是,人们自己的权利仍然具有绝对性,权力必须承认权利在先的事实。任何权力即使最高权力也不得侵犯。

西方为什么会产生这样进步的自由主义权利观念?其思想资源主要是:

第一,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的伟大贡献在于:其一,它抛弃了欧洲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以上帝为中心的观念,强调人的高贵,增强人们对命运的抗争,培养人们的自我意识;倡导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全新世界观,使神学世界瓦解了。其二,它批判了与上帝至尊观念相联系的经院哲学,促使与人生有关的生机勃勃的观念的发展。其三,它表现出一种个人主义倾向,平视国家权力、权威,强调人的正当需求和独立性。

第二,宗教改革运动。宗教改革首领加尔文主张全力以赴捍卫自己的权利,以免受到迫害。路德·金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有权根据自己的良心解释圣经,人们可以与上帝建立关系。他们的活动和主张也为人们政治自由提供了理论前提。

第三,罗马法的复兴。在中世纪,随着西欧教皇与国王之间斗争的展开,世俗权力一方在论证自己权力合法性时,需要在罗马法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根据,促使人们又开始重视法律、恢复对法律的信任。罗马法的公法与私法、物权与债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自由民之间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精神,对自由主义权利观念的兴起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四,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根据自然法的理论,自然权利与习惯权利不同,习惯权利表现为特权的权利,是受一时一地的社会制度影响的权利。而自然权利则是对特权的否定,是最古老的权利,是人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因而,属于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并不依赖于国家产生。相反,国家并不能创造权利,而只能承认并保护这种权利。比如,人的生存权就不依赖于国家而产生,只能承认并保护人的生存权。人权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而产生,国家法律不是人权的来源。

三、我国权利理论: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开拓

(一)中国古代没有权利概念

在中国,千百年来对“权利”的概念非常陌生。中国古代法与刑通义,法即刑,刑即法。在中国,权利始终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或者将“权”与“利”分开,表达的意思却又相反。比如《晋·北魏刑法志》中所称的“权制”、“权判”、“权道”之类的词句中所说的“权”,是指“官方权威﹢权力”,不含现代“权利”之意。“利”在中国典籍中多含贬斥,儒家经典中“利”与“义”,与“礼”相对立。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成为上等人的高尚品德,“利”成为下等人爱财的代名词,“利”只是在贬斥“个人利益”的意义上使用。宋代理学家主张更极端,认为“义”与“利”,是“公”与“私”的不同,照他们所说,“喻于义”就是为公,“喻于利”即是为私,使“权利”在封建社会最受人崇尚的儒家最高道德体系——“礼”中不占任何位置。

(二)中国古代没有“权利”概念的主要原因

1.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礼”为根本道德规范标尺的家族社会,权利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的关系”的关系层次中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分别表现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等。这种关系经过儒家、理学家理论演释、扩张之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变成“孝”与“忠”的关系,个人孝服于家、忠诚于国,这就决定了个人只能绝对服从,竭尽全力尽义务,不存在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2.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导致权利处于畸形形态。儒家设计和推崇的社会原本是一个以等级为特征的身份社会,消解了个体独立的存在。儒家经典《左传·昭公七年》对这个等级社会模式作了以下设置:“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左传·昭公七年》记载:这种等级是按照品级、身份、地位、门第来划分,并规定品级、家庭、尊卑、贵贱、长幼、男女、亲疏等,这种等级制度导致人与人的关系是特权与守分的关系,并且使权利与义务分离,就是权利专属特权阶级。

3.私权受到种种严格限制。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以财产权利为核心,是私人权利的集中体现,而体现中国古代社会宗法等级制度的法律体系中没民法概念,没有完整的私权体系。民法被“礼”与“刑”的形式包裹着,私权在君王、家族制的压迫之下成为一种特殊的“公”与“私”和“礼”与“法”关系。

4.自然经济的传统作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体只能直接从属于社会共同体的国与家。由其导致人身占有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从而产生对君主尽义务,对主人尽义务,对所依附的社会集团尽义务,对国家尽义务,对社会尽义务,对丈夫尽义务。自然经济的特性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只能是一个义务本位的社会,占有、依附、奴役有序,权利消失了,自由也不可能存在了①还有的学者认为其原因是:(1)任何承认人权的观点都必须预设人是社会性动物,具有独立于文化和社会的权利,这种预设正与儒家思想相违背。(2)由于俱来人权理论认为权利与生的,因而人们必然被视为生物物种成员而不是作为“社会存在物”。(3)人权是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决定某个人是否应当有基本人权,与他的性别、种族、文化背景是不相干的。这与儒家主张的个人在父子、夫妻、老幼、君臣、朋友五伦中的行为规范不相容的。在儒家伦理中,个人的身份完全是由社会关系网所构成的,没有依个人本身而存在和独立于社会角色以外的权利。。

5.与上述原因相联系,造成政治和文化(意识)的两方面的结果:政治方面,个人不具备“公民”独立的社会身份。每个人的地位首先取决于其伦理身份,即父子、兄弟、男女、夫妻的血缘身份。而家国一体,血缘身份与作为君臣官民良贱的社会身份又是相通的,这种身份关系排除了人的权利与自由。

在文化方面,儒家、理学家的天,是义理之天;儒家、理学家的人,是义理之人。每个人的特性都由所处的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个人从属群体,先要为群体服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都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因而也就不可存在个人权利②西方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权利概念,渊源于两个古老的学派,一个是法家学派。二是儒家学派。。

6.改革开放前,我国依旧没有普遍树立权利意识。这也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中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而来,同时又受到前苏联很大影响,对社会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全面实行大一统的产品经济体制,直接支配生产、分配和消费,同时推进个人崇拜,导致封建社会的义务本位泛滥,整个社会左右上下争斗伤害,权利泯灭无存③国外一些学者对中国权利理论若干研究可以参考,如:1、路易斯·亨金的看法:他认为权利在中国和美国有以下区别:(1)中国和美国在权利方面的差异,是它们各自宪法所代表和反映的政治和经济理论上的差异表现。(2)在权利认识以及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差异。参见: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版。2、安德鲁·内森的看法:内森认为,美国宪法传统依赖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权利先于并高于国家法律。美国之所以关注《权利法案》,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免受侵犯,而不是界定权利、创设权利。权利是建立在作为人拥有权利资格这一基础上,它们不是国家创设、国家给予的。在中国却不相信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西方天赋人权理论,儒家认为道德秩序并不限制统治者的权力,遵守道德秩序对统治者而言意味着将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发挥到极致,导致个人崇拜。因为不相信人民大众的权利能够限制任何种类的权威,不相信个人权利能够约束国家权力。内森分析说,梁启超曾经发现霍布斯和卢梭“天赋人权”思想包裹下的社会契约论并且介绍给中国读者,但是,梁启超却没有意识到个人利益独立于社会利益之外这一基本前提,因而仍然认为个人享有的权利来源于国家而不是相反,或者说,就是不能理解国家来源于个人权利,而把个人权利错误地认为来源于国家。参见:安德鲁·内森著,黄列,译:《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权利是历史的产物,现代民族和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早年的马克思,即在《莱茵报》时期,认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他由青年黑格尔派开始转向费尔巴哈,指出人自身的理性是人的类本质。此后,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反思费尔巴哈哲学,最后提出“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2]16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444黑格尔指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6]问题的关键,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提出的:“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人的自身。”[2]16人的解放不仅仅是宗教的问题,它首先要解决的是消灭政治压迫,实现政治解放的问题。“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2]546-547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主张的政治解放,主要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与宗教、资本剥夺与劳动等一系列的分离,以民主、自由、平等为基础而追求的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四中全会决议精神呈现的权利理论实践观

1.表明体制改革基本路径:根据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着眼于执政兴国和长治久安,人民幸福的需要,突出强调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等七个方面。它包括的思想和制度主张有:废除“以权代法”和“以言代法”的人治传统。

2.指示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和措施: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至上;全面改革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并与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相结合;坚持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坚持党员在法律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司法,不搞群众性运动,积极引导、化解各类社会冲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文化,打好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实行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社会各行业自我约束和社会组织维权活动,完善各种纠纷、冲突的化解机制;主动进行角色调整,尊重法律权威,理顺党法关系与党政关系,以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通过全面改革的深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高应对两岸关系的法治水平,加强中国公民的海外权益维护,等等。

四、新时期之权利本位:法治国家的政治生态

(一)确立新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权利为第一因素,义务为第二因素;而在权利和权力关系上,公民权利是国家政治权力唯一的源泉,国家权力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正当的;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所有主体权利都能够共享的自由、公平、安全、和谐。

2.在法的全部规范体系中,立法的宗旨是确认权利,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守法的实质是尊重权利。权利义务贯穿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贯穿于基本法以及法规和规章。同时,权利义务贯穿于法律运行全过程,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贯穿着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就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责任是因为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部门机关认定并强制履行的后果。

(二)权利本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文价值

1.权利本位是系统性的关系概念。权利的主导地位存在于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权利本位表明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参照的。同样,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界限;义务不是孤立的存在,义务通过权利而表现出自己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构成,在对等的法律关系中,主体既有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在非对等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享有权利或享有较多的权利,另一方主体承担义务或者承担较多的义务。有些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的联系而延伸(衍生、派生)出来。

2.权利本位是一个有价值定向和平等机会关系的概念,其价值主张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义务本位,主张权利本位,要求对公民在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科学规范,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另一部分人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或者多承担义务很少享受权利;以权利为本位,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设立和分配义务,反对法外之权、法外之利益。在竞争选择面前,条件公开、机会均等、责任明确。

(三)权利本位的根本作用是取代权力本位

1.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律发展的历史规律,符合中国执政党的执政目的和奋斗方向。实现权利本位,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法治化治理。必须敬畏权力的来源,知晓权力边界;以民主法治方式替代人情世故的关系方式,以公民权利监督公务员权力,社会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彻底破除人身依附和各种潜规则。

2.权利本位学说有助于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基本权法、自由权法、社会权法、参与权法、救济权法五个层次。从权利角度去看,“以人为本”的根本国策正在冲击着历史传统中的权利二元性,比如,现在农民可以进城定居,享受社会保险,学生可以异地高考,等等。人权入宪、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禁止截访、治理野蛮拆迁等,这些都是中国政治文明的典型例证。

3.权利本位学说促进法学理论的研究向纵深发展。权利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和实质。因此,强调以权利为义务的依据,实现权利和义务契约的普遍化、一致性,建立以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为重心的国家制度框架与政治学、法学理论体系,重塑社会主义形象。

4.权利本位学说校正立法取向和执法目的。确立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将公民法律权益转化为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权益。坚决实施人权、物权、参政权、平等权、诉讼权等基本权利;实行权利推定,包括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做好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以尊重私权为核心的自由选择观念取代以公权管制一切的传统观念。

5.权利本位学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支持力量。权利本位的基本要求,就是取消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为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落实权利公平,即落实自由权利平等、自由机会平等和自由责任平等[7]56。现阶段,必须继续重视和加强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四)推行权利本位,接受、引领正当行为

1.权利的来源和在何种意义上作为“本位”的问题。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观点之间存在着内在细微却十分重要的区别,无论他们、还是后来的许多学者,均不同程度地将权利哲学建立在一定虚构的基础上,有着唯心主义的色彩。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去理解权利本位,关键在于,不仅将权利理解为“人作为人”的权利,并且是人作为人即享有的权利,其本位性并非与权力相比而体现出来的,或者在康德哲学意义上以自由为根基的。就是说,历史地看,权利不是“天赋”的,也不存在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来组建政府、形成权力的过程。事实上,存在的只是人生而享有权利(人权),但受到权力和其它强大势力的压制乃至侵害。因此需要不断去争取,而现代国家及其权力,是争取权利的一种结果,它一方面应当维护权利和协助人们进一步争取权利,另一方面仍然需要不断地接受监督。

2.权利和利益的关联问题。将权利与利益关联起来,是近代学说的常见观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亦是如此。确实,没有抽象的权利,脱离利益无以谈权利,但是现在看来,也不应将所有权利都直接地、具体地归结为某种或某些利益诉求,特别是传统的自由权,例如言论、信仰的自由。权利(自由)的真谛,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做好事、求上进的权利(自由),而是在他人和社会尚可容忍的范围内,可以做不那么好的事、不那么求上进的权利(自由),即使这么做不符合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不符合行为者自身的利益。同时,将权利和利益相联,也会强化“争权夺利”的贬义意味。近来已经学者指出,将Right翻译为“权利”不妥:Right一词双构,意指因为Right(正当)所以是Right(权利)——而这种正当性,就是在他人和社会在法律意义上尚可容忍的范围内活动。

3.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自然都是需要破除的,同时必须对其清晰地分别批判,要认识到,权利优于义务,有相应权利才有相应义务。同时,有相应权利,不一定就要有相应义务(比如信仰自由没有直接对应的义务,而国家却要对此加以保障)。进而,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未必统一(比如尽了纳税义务,未必自身就会享受同等的权利),而对于权力本位,既要确立权利限制权力的理念,并深入批判中国传统中的权力本位思维,又要看到,在现代条件下,为了适应复杂形势、福利要求等,国家权力实际上在膨胀、并且不得不膨胀,所以中国当前在政府变“小”的同时,还要使其变“精”,就是说,不是一味地“小”,而是该放则放,该抓还是要抓,而且要抓好。

五、权利本位的现实操作模式

(一)权利本位的法治政府主要模式

权利本位和法治政府两面一体,这里主要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和中国法治政府运行模式,促使我们更有信心学习、汲取和超越。

1.美国模式

美国政府在世界上最具典型性,它在正式确立之前,曾经提出过三种构想。具体有以下三种法治政府版本:

(1)潘恩版:“法律就是国王”——凸显法律权威。潘恩是美国开国前后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他在其著作《常识》中说:“可是北美的国王在哪里呢……知道北美的法律就是国王”[7]56。

(2)杰斐逊版:法治共和国—凸显权力依据。杰斐逊是美国著名的《独立宣言》起草者,他的政府版本是法治共和国。在他那里,法治共和国包含:政府正当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政府公权力唯一牢靠的宝座。人权作为正当政治目标、公权力唯一来源于人民的政府,就是法治共和国。

(3)《联邦党人文集》版[8]:法治政府——凸显权力制约。联邦党人是指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人,以“普布利乌斯”的名义在纽约报刊上发表的一系列论文。这些论文汇集成《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现存宪法及其设计的法治政府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说明和诠释。也就是解释之所以要设计这样一个法治政府,是因为他们考虑:“天晓得华盛顿之后的总统当中会出什么货色。”

这里设计而后实际产生的美国法治政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法治政府体制是联邦制,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实行适当分权制衡,为人民的权利提供双重保障,对政府的权力施加双重制约。它的作法是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两种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若干分立的部门,两种政府相互控制,政府内部又自己控制自己。其次,法治政府的体制在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以及立法内部的横向分权制衡。再次,宪法至上。政府权力的分立制衡实际只能是在一个宪法指导下,围绕法律的运作而形成的,分立制衡的权力体制与宪法的实施及全部法律的运作实现了整合。政府之所以能够自觉依法行政,根本原因在于法治的体制化完成,社会与公共权力本身存在制度性限制与约束。

2.中国模式:建设服务性政府——凸显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也有人称以民为本、关心民生。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治运行,是由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总揽全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政权组织与法治规范,人民政府行政主导。所以,它具有以下历史特点和现实内容:

图2中国转型期服务型政府构建

(1)知晓权力来源,接受权力机关即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承认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奉行“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的法治原则[2]324。在现阶段,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企业与市场关系;不断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准,维护公共安全,实现全体国民待遇分享,关怀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互助。

(2)完善现代国家市场监督体系和现代国家政治运行规范。前者是指以制度规则维护诚信,履行承诺,坚持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普遍推行对社会共有的、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特点的一些资源,纳入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后者是指政府自身按规则施政,言出必行,减少和杜绝违反承诺现象,再是必须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诚实守信,坚决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3)政府自觉,回归“公共本位”,落实权力义务。将领导和管理权责寓于无限的行政执行与服务之中,对执政党肩负起政治责任,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起执行责任,对公民和社会肩负起公仆责任。不仅在新时期而且必须永远珍惜民力,废止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官员的财产要公示,对公务开支、国企高管薪酬进行合理调整,公民的财产要维护;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公务人员,则是法无明文即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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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亚力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责任编辑:宁原)

中图分类号:D6O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OO7-5348(2O15)11-OO92-O8

[收稿日期]2015-09-13

[作者简介]沈德理(1954-),男,湖北竹山人,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改革和发展安全。

Study on the Civil Rights 0rient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Running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Resolution of the Eighteen Ses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by CPC Central Committee

SHEN De-1i
(Co11ege of Po1itics and Pub1ic Administration,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Hainan,China)

Abstract:In the reso1ution of the Party's eighteen sessions of fourth P1enary session,inc1uding 1egis1ation,1aw enforcement,justice the ru1e of 1aw,1aw abiding,the ru1e of 1aw team,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A1together in seven asPects to make further Provisions,once again high1ight and emPhasize the basic Po1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1aw and fundamenta1 system. The ru1e of 1aw is the suPreme of constitution,and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that according to 1aw and good governance to share interests and justice. It 1eads us to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re1ationshiP about right and Power,the Power standard regression of right standard. Here the so-ca11ed right refers to the subject of 1ega1 re1ationshiP in the 1ega1 range,to meet their sPecific interests and indePendent enjoy rights and interest,the rea1ization degrees ref1ect the deve1oPment degree of a country's Po1itica1 civi1ization. However c1ear concePt of right,the rea1ization of rights Protection,is one of the imPortant basic to bui1d the system Project of“ru1e of 1aw”.

Key words:right concePtion;the deve1oPment of right theory;the right orientation;socia1 trans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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