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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施工企业的挑战与机遇

2015-07-20王雪凌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9期
关键词:营业税劳务营改增

摘要:2015年是“营改增”的关键之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改革,将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工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施工企业如何顺应形势,因地制宜地适应税制变化,给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对于“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对企业来说,困难与机遇并存,如何抓住机遇,克服困难,是我们这个行业所要面临的首要任务。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首先要积极参与建设单位的投标。在工程投标计价体系中,综合税率的方式是现行施工行业税费的标准,即税负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3.5%左右,(因施工地域不同,可能略有差异)。如果施工行业实行增值税后,不再适用原3%的营业税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们现行的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国家住建部于2014年7月21日颁布了《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调整计价规则企业应该转变原来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将无的放矢,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是流转税和价外税。从理论上说,税负应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完全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都要缴纳增值税,实现价税分离,环环相扣,层层抵销。投标时,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搜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提高了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最终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一、材料成本是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总成本的60%-70%

“营改增”政策实行后有利于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产业整合。在营业税制下,企业在采购材料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对施工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承担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费,加重企业负担。“营改增”可以解决施工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重复纳税问题,这一方面在材料成本上凸现的最为明显。依据增值税税收的特性,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施工企业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营改增”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会再处于价格劣势,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就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不但建材质量将得到有效的保障,还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和同步发展。

首先,在企业材料供应部门应对每个材料供应商逐一梳理,查看其身份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作为施工中的基础材料——砂石料。供商为采石场,如果能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合法抵扣,就不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4]57号文通知,对水稳、商品混凝土决定实行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可以正常抵扣。

二、现代化施工中,机械成本也是总成本的组成部分

企业都会面临着设备老化,需更新换代的问题。“营改增”实行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设备都可以有效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施工中的科技含量来促进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运输和设备租赁行业已在先期实现了“营改增”,可以开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开展与其合作,在施工的繁忙时节,租赁机械可以缩短施工期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修理都可相应的抵扣增值税,油料是机械的“粮食”,充足的供应能够保证施工的有序进行,这些都是可以抵扣的。另一方面,增值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出口退税政策也比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覆盖广,这更有利于施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家战略的“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发展国际化,让一些具有高铁施工、港口改造等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一些国外的大型工程,增强国家影响力。

三、施工企业人工成本问题

虽说不能抵扣,但可以在所得税前合理合法地扣除。外用工也是施工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一般都属劳务派遣,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税负差异仍然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颇为关注的对象,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用工形式,从而使得劳务派遣有可能成为部分企业主流的用工形式。劳务发票能否抵扣,从“营改增”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原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在改征增值税企业基本得到保留了。如果可以将劳务人员外包成本纳入用工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施工单位可以抵扣劳务派遣公司的开具的劳务收入(收到的全部价款)发票可以大大减少人工成本。

四、“营改增”过渡期,给予过渡性税收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

建议“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老政策处理,即继续按照营业税政策执行或实行简易征收。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这些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易方式征收。

五、纳税方式的改变和核算方法的调整会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面对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会对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进行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一是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承揽异地工程难度。由于营业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是回企业机构所在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企业担心地方政府会排挤外地企业,拒绝他们承接本地工程。二是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实行的重大税制改革,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国家在做调研试点工作时,已经充分考虑施工行业的特点,从制度上、配套措施上逐步推进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对向施工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业也同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增值税相对营业税可以有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相应地税收筹划也要从建筑企业整体出发,对相关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筹划,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收益最大化。从投标意向开始,就需要企业领导、部门负责人未雨绸缪,协调配合,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施工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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