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驾驶校车、客车超速或被判刑
2015-07-19■文/张波
人民交通 2015年11期
■文/张 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也将入罪。
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