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与劳动保护研究
2015-07-16刘斌刘红雪寥艺洁
刘斌++刘红雪++寥艺洁
摘要:
文章通过选取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2003-2012年数据,实证研究了中国不同市场化程度地区企业劳动保护水平的差异性,以及政府对市场的补充替代作用。研究发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劳动保护水平较高;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劳动保护水平较低。而且,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随着政府对劳动保护介入的增强,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劳动保护水平显著提高,且变化幅度要显著大于市场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更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市场与政府对劳动保护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加大企业裁员的难度来实现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市场不完善的地区,政府会发挥补充替代的作用,使劳动保护水平得到提高,并逐步趋于一致。
关键词: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3002709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完善以及市场化改革的大力推进,中国逐渐产生了市场经济类型的劳动关系,市场对劳动关系的作用不断增强,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方式将以劳动合同为载体、以市场价格为导向进行市场化运行,劳动保护程度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过度干预,到今天的宏观调控,政府在劳动关系与劳动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政策、计划指导、行政手段等。而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中,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的法律手段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本文主要从法律手段这一方面来说明政府干预的作用。中国先后出台了一批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特别是2008年1月1日在中国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对用工行为进行了限制,增加了企业的人工成本。
由上述内容可知,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会对劳动保护产生影响。那么,在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地区,劳动保护的水平是否有显著性的差异呢?更进一步,由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是可以相互补充的,那么政府在法律手段上的干预是否会弥补较低市场化程度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不足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探索市场化程度对劳动保护的影响以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而且可以考察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及其在不同市场化地区的差异性。
劳动保护涉及很多方面,本文主要从企业业务量下降时的裁员方面来对劳动保护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弄清不同市场化地区企业劳动保护水平的差异性,以及政府对市场不足的补充作用,即《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否强化了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劳动保护水平。
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在于:(1)探索了市场化程度对劳动保护的影响以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从而在劳动保护方面加深了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与理解;(2)考察了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及其在不同市场化地区的差异性,有助于深入理解政府干预与市场化进程在实践中的相互作用与实施效果;(3)以往关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文献,多是基于理论分析,而本文通过选取《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
二、国内外文献回顾
(一)市场化程度与劳动保护的关系
中国从1978年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化进程却很不平衡。樊纲等[1]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要素市场的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六个方面对中国各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市场化程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地区或国家市场发展的这种不均衡性和环境的差异性,使不同地区或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也有很大的差异性,相应地,劳动保护也有很大的差异性。Banker等[2]的研究结论证明了不同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特征对公司成本粘性为研究问题的方便,本文拟采用人工成本粘性作为劳动保护程度的度量指标,其原因是:人工成本粘性是指人工成本随业务量下降而下降的速度要低于业务量增加时人工成本增加的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解雇员工的容易程度或者解雇成本的高低,从而间接地度量了劳动保护的程度。
有重大影响。Calleja等[3]的研究比较了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公司的成本粘性差异,认为德法两国公司由于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同,在解雇员工方面的难度要大于美英两国。周中胜等[4]认为企业所处地区的要素市场越发达,企业越有可能履行包括劳动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在一个要素市场发达的环境中,企业主要通过市场来获取各种要素资源,如劳动力、资本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卖方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企业通过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可以传递差异化的“信号策略”,从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而在一个要素市场扭曲的环境下,特别是经济不发达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地区,企业在劳资关系中占据强势地位,因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政府与劳动保护的关系
弗里德等学者[6]提出,国家有义务保证就业者不受到私人雇主的歧视。Michael[5]认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权制定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制度;二是政府能够控制公共部门,使其劳动关系成为私人部门劳动关系的“范例”;三是政府的方针、政策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创造了宏观环境。
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很丰富。刘嗣元[7]指出了中国劳动权在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府应提高权利观念、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培育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立法等。马新福等[8]主张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来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为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条件与机会,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孙祖芳[9]认为,政府应完善劳动立法与执法、改善劳动者弱势地位。李环[10]认为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包括推动劳动立法、三方协调等。
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这一判断,国内学者多主张政府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履行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但是,许多学者也认为,政府干预也要注意度的问题,劳动法规的介入不能过度和随意,政府的过度干预会损害劳动者长远的根本利益。
(三)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古典学派认为市场是自由运行的,受一只看不见手的引导,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必然是经济自然处于充分就业的均衡状况。而政府不需介入市场运行当中,只发挥“守夜人”的作用[11]。
但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12]及“市场失灵论”者认为市场具有缺陷,出现外部性现象时,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起作用的,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实现“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有机结合,克服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政府的过度干预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王韵君[13]认为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重新界定政府的作用和干预内容,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干预手段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刘儒[14]认为在某一些地区市场作用要强一些,在另一些地区政府作用要强一些,两者在不同领域、不同时点上处于不断变化和协调的状态。
总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相互补充和替代的,且政府干预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政府要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地区逐步退出来,不进行过多干预,而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地区运用各种干预手段发挥替代和补充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律手段这一方面来说明政府干预的作用。
三、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逐步从传统的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国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用工制度、劳动保护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建国至1978年,中国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制度,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均实行固定工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全面打破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初步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关系[15]。1995年1月,中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该法实施以后,劳动用工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非公企业签订合同率不到20%;二是《劳动法》并不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合同短期化[16]。这些情况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国家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2008年1月,中国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目的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其一,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建立。
其二,在法定情形下,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其三,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该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雇成本的动机,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17]。
(二)研究假设
1.市场化程度与劳动保护关系:基于制度背景与理论的分析
由上述制度背景可知,《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具有倾向性的法律,它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中所采取的区域非均衡性策略,导致地区间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较大。由樊纲市场化指数可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市场机制更为完善,政府干预较少,要素市场的发育较好,法律制度环境也较好,经济水平也较高。那么,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较为完善的劳动力市场、较高的经济水平与较强的法制意识及法律法规执行效果应该为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从而,企业解雇员工更加困难或者解雇成本更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企业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保护水平显著大于在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
2.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与劳动保护的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的分析
中国相当部分地区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市场仍是一种弱势市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和市场功能的扭曲紊乱是弱势市场的主要特征和表现。为此,政府在许多方面仍然需要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它可以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直接手段与经济调节的间接手段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和补正市场的失效。在劳动保护方面,2008年1月1日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即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使劳动者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根据上文分析,且如果假设1是成立的,那么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相对来说劳动者权益未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政府对劳动保护的这种法律手段的干预,应该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并显著提高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劳动保护水平。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再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保护水平提高,并且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劳动保护水平的提高幅度显著大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中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为了对比颁布前后劳动保护水平的变化情况,本文的研究期间为2003-2012年。其中2003-2007年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样本年份,2008-2012年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样本年份。
由于本文拟采用人工成本粘性作为劳动保护程度的度量指标,同时该人工成本粘性在制造业中最为明显,故本文选取的行业为制造业,即沪深两市的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
本文按以下标准对样本作了筛选:(1)考虑到财务信息的质量,剔除在2003-2012年间被ST和PT的公司;(2)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
本文相关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和色诺芬数据库,市场化进程指数来自《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18]。
(二)模型与变量
如前所述,本文用人工成本粘性作为劳动保护的度量指标。较高的人工成本粘性表明,企业在业务量下降的时候更难以解雇员工或者难以降低员工的平均工资,即表明劳动保护水平较高。
借鉴Banker等的研究方法,人工成本粘性的基本模型如下:
ΔlnWAGEi,t=α0+α1ΔlnSALEi,t+α2DECi,t×ΔlnSALEi,t+μi,t(1)
其中,i代表第i家企业,t代表第t期。WAGEi,t
代表第i家企业在第t期的人工成本;ΔlnWAGEi,t为人工成本自然对数前后两期的变化;ΔlnSALEi,t为销售收入自然对数前后两期的变化;DEC为销售收入下降时的哑元变量。根据人工成本粘性的含义,如果企业存在人工成本粘性行为,α2应该小于0,并且α2越小,人工成本粘性程度越高,劳动保护水平越高。
为了考察市场化程度对劳动保护的影响,本文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再加入市场化程度变量Mindex,以及一些控制变量,其改进后的模型如下:
ΔlnWAGEi,t=α0+α1ΔlnSALEi,t+α2DECi,t×ΔlnSALEi,t+α3Mindexi,t×
DECi,t×ΔlnSALEi,t+αkControlk×DECi,t×ΔlnSALEi,t+μi,t(2)
其中,Mindex为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本文采用樊纲和王小鲁[18]提供的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并每年对指数取中位数,中位数以下的地区Mindex设为0,中位数以上的地区Mindex设为1由于各地市场化进程较缓慢,因而同一地区几年之间的市场化指数差异并不是很大,且樊纲的市场化指数暂时只公布到2009年,故本文在研究中把各地区2009年的市场化指数赋值给2010-2012年,并且做相同的取中位数处理。
。根据假设1,预期会显著小于0。
为了考察政府干预对市场不足的补充和替代作用,即《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不同市场化地区劳动保护影响的差异性,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还加入表示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哑元变量Lblaw 以及Lblaw与Mindex的交乘项。
其中,Lblaw为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哑元变量,在法律颁布之后的年度为1。根据假设2,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劳动保护的状况会显著好转,且变化幅度会显著大于市场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所以预期会显著大于0。
为更进一步,本文还将从更为具体的方面考察劳动保护,即在业务量下降的时候,企业到底采取的是减少职工人数还是降低人均工资的措施。为此,本文把人工经营成本的总变化额ΔLnWAGE、员工人数的变化ΔLnNum、人均工资的变化额ΔLnPay作为因变量代入模型(3)。
上述模型中其他变量为控制变量。本文在参考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引入了资本密集度Cintensity和负债水平Lev。由于选择的行业是制造业,同时变量Lblaw包含了年份因素,所以模型中没有再控制行业和年份。相关变量的说明如表1所示。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数据处理采用Excel、SPSS软件,并对所有连续变量分别按照1%和99%分位进行了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表2是回归模型所涉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观察人工经营成本自然对数的前后两期变化(ΔLnWAGE),2003-2012年的均值为正(均值0.169 6),表明企业人工经营成本总体在上升,另外还可以看出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人工经营成本变化量有比较大的差异(标准差0.302 4)。此外,企业销售收入自然对数前后两期的变化(ΔLnSALE)总体来说也是上升的。比较ΔLnWAGE 和ΔLnSALE 的均值大小,不难看出,人工成本的增长速度大于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也是劳动保护的直观体现。DEC的均值为0.23,表明有23%的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上年出现了下降。Mindex均值为0.52,说明约有52%的企业处于较高市场化程度的地区。
(二)单因素分析结果
表3为不同市场化地区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的劳动保护水平比较与差异性检验结果。整体看,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两类地区企业的劳动保护水平都在提高,即政府的干预促进了企业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
观察表中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一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企业的劳动保护水平很低,甚至在业务量下降的时候,人工成本下降的幅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大于业务量上升时人工成本上升的幅度。由前述分析可知,出现这个结果的原因是,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劳动保护水平特别低。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保护水平在1%水平上显著提高。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在《劳动保护法》颁布之后,由于政府法律的干预,弥补了市场的不足,从而企业的员工保护得到很大提升。
观察表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一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企业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在1%水平上存在显著的人工成本粘性。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幅度并不显著。这是因为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劳动力市场较为完善,法制意识较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已较好,所以在这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地区,政府逐步退了出来,不需要过多干预。
观察表中同一时期两类地区的差异。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两类地区的劳动保护在1%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由此说明,不同市场化程度的地区,劳动保护存在显著的差异,结果支持了假设1。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两类企业的劳动保护水平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说明政府法律手段的干预发挥了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提高了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劳动保护水平。通过检验可知,两类地区劳动保护水平的变化幅度在1%水平存在显著性差异,这一结果也支持了假设2。
更进一步,我们从员工人数的变化和人均工资的变化这两个方面来对劳动保护水平进行具体考察。由于在结果中市场化程度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对企业人均工资的影响并不显著,所以下面仅仅列出两者对员工人数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4。
从第一行的结果可以看出,当业务量下降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会采取显著的裁员措施,其劳动保护水平很差;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的裁员难度或解雇成本显著增大,劳动保护水平大幅度提升。从第二行结果看,当业务量下降时,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就难以裁员或解雇成本较高,劳动保护水平较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这些地区的劳动保护水平。但是,两类地区劳动保护水平的变化幅度在5%水平上存在显著性差异。
观察同一时期两类地区的差异,在法律颁布之前两类企业裁员的难度在5%水平上存在显著性差异,而在颁布之后趋于一致。结果说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更难以裁员或解雇成本更高,并且政府对劳动保护的干预使得市场化较低地区的企业也变得难以裁员,从而政府对市场不足的补充替代作用使两类地区的劳动保护水平趋于一致。以上结果再次证实了前述假设1和假设2。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随着中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增强,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相互补充,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三)多元回归结果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样本进行回归,以进一步检验前文提出的假设。表5为假设1和假设2的多元回归结果。其中被解释变量为人工经营成本自然对数前后两期的变化ΔLnWAGE。
从假设1的回归结果看,DEC*ΔlnSALE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企业在业务量下降时难以降低人工成本,劳动保护水平较好。Mindex*DEC*ΔlnSALE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劳动保护水平要显著高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结果支持了假设1。
从假设2的回归结果看,DEC*ΔlnSALE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异于0,说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在法律颁布以前,其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Mindex*DEC*ΔlnSALE的回归系数为-0.089,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小于0,说明市场化程度与劳动保护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而提高市场化程度、加快市场化进程是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的重要途径;Lblaw*DEC*ΔlnSALE的回归系数为-0.117,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小于0,说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由于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管制增强,使企业在销售收入下降时更难降低人工成本,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Mindex* Lblaw*DEC*ΔlnSALE的回归系数为0.085,在1%水平上显著大于0,说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影响和作用更大,弥补了市场的缺陷,结果与假设2一致。
为更进一步,本文把人工成本的总变化ΔLnWAGE分解为由于员工人数的变化而引起的变化ΔLnNum和由于人均工资的变化而引起的变化ΔLnPay,并分别作为因变量代入模型(3)进行回归,其结果见表6:
从上表可以看出,市场和政府对劳动保护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减少企业在业务量下降时的裁员行为来实现的;企业在业务量下降的时候,人均工资的变化没有显著的粘性,并且不受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干预的影响,企业降低人均工资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从员工数量看,DEC*ΔlnSALE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在政府加强干预之前,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裁员也非常容易,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但是Mindex*DEC*ΔlnSALE和Lblaw*DEC*ΔlnSALE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都显著提高了企业裁员的难度,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护。Mindex* Lblaw*DEC*ΔLnSALE的系数显著为正,同样说明了政府干预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作用更显著,弥补了市场的不足。以上从员工数量的变化层面再次证实了前述假设1和假设2。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定性,本文还进行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将中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地区,用每个地区的市场化指数取平均数分别代表各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重复上述研究过程,发现研究结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六、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利用2003-2012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市场化程度对劳动保护水平的影响以及政府对市场的补充替代作用。研究发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劳动保护水平较高;而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劳动保护水平很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随着政府对劳动保护介入的增强,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其劳动保护水平显著提高,并且变化幅度要显著大于市场程度较高地区。更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市场与政府对劳动保护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加大企业裁员的难度来实现的。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研究的启示是:在劳动保护方面,政府与市场是相互补充替代的关系,两者合理的协调和整合会大大促进中国的劳动保护水平。由此,本文建议:(1)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提高劳动保护的水平;(2)合理运用政府调控的作用,使之弥补市场的不足、维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3)政府干预应该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并且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地区逐步退出来,而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地区更要发挥替代和补充作用,提高劳动保护的水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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