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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遭受事故不属于工伤

2015-07-15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期
关键词:火车票黄某人身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员工。一个月前的上午,车间主管黄某由于工作非常忙碌,没有时间去购买回家休假的火车票,见我处在工间休息,遂让我帮忙骑摩托车去火车站购买。不曾想,我购完火车票返回公司的途中,因骑车不留神导致摔伤。我曾要求公司赔偿我的6000余元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我系帮黄某办私事,与工作毫无关联,故不构成工伤。黄某则认为伤害是由于我自己没有注意行车安全所造成,只能自行担责。请问:我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应找谁赔偿?

卢慧珍

卢慧珍

你的确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黄某赔偿损失。

首先,你的情形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三个要件必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你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因购买火车票而受伤,但你所受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公司车间,目的也只是私下为黄某个人帮忙,与你在公司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即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次,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你与黄某之间虽属帮忙,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无偿地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因而对你在执行劳务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接受劳务的黄某自然应当担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黄某不仅没有拒绝你帮工,反而要求你无偿帮忙去车站购买车票,表明彼此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性质的劳务关系,你属于帮工人,黄某为被帮工人。因此,黄某需负赔偿责任。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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