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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5-07-14程晓文

科学中国人 2015年8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民原则

程晓文

包头广播电视大学

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程晓文

包头广播电视大学

一、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概述

(一)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定义

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际交往带来便利,使得阻碍人与人之间交流的空间、时间因素的影响逐渐变小。而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人们的大量隐私信息暴露于互联网环境下,各种主体诸如网络供应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也日趋严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日趋被法学专家予以重视。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的个人数据信息、隐私空间和网络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侵扰、传播或利用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是网络环境中的个人数据信息,相比传统民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它是对传统隐私权含义在网络环境里的一种扩展和延伸,网络隐私权强调互联网用户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支配权。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作为人类个体的社会存在,每一个自然人都有其不想为他人所知或不便他人知道的专属于个人身体、思想意识、言行的私密领域,这些私密是其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的。“隐私”体现了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心理,每一个人都希望在生活中拥有一方属于自己的的净土,不愿被他人打扰和过问。

而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体现。注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为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统计资料表明,越来越多的公民喜欢利用互联网从事相应的人际活动及网络购物。而公民参与网络生活越多,个人隐私越容易遭受不法网络提供商、商业公司及个人的套取和收集。信息时代的经济发展势必要求相关互联网立法的健全。

第二,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明文提出保护的条文不多,目前只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民事权益范围中将“隐私”纳入保护范围,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多停留在依附名誉权进行的间接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对隐私保护的力度不够大,同时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普通老百姓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还处于昏睡状态,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社交活动发展的极速扩张,势必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律法条文,以对公民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

第三,隐私权作为高层次的人格权利,对其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维护和保障,可以为其他类似的人格权利的网络保护提供样本,亦可以促进隐私权体系的研究和建立,也是对现代隐私权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二、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主要方式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使收集、分析和传播个人隐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得多。隐私问题成为公民在互联网时代的最大困扰之一。在网上个人隐私很容易受到侵犯。具体表现为:

1、擅自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利用互联网在社交媒体、新闻组等网络渠道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中国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最著名的案件,是2007年天涯有名的因丈夫又小三的姜岩自杀案。该案被媒体冠以“网络暴力第一案”。

2、网络黑客盗看、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寄送垃圾电子邮件。虽然从理论上讲电子邮件并不是一种十分安全的通信方式,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人们普遍认为,邮件添加个人密码后还是值得信任的。在电子邮件当中发生的隐私侵权行为多为所谓"黑客"的闯入,黑客通常是将邮件的内容进行加工篡改之后再发给收件人,这样收件人看到的便不是真正的发件人所发来的内容。通常,被侵犯者很难发现和追踪黑客,更谈不上抓住了。

3、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他人的隐私。互联网上侵犯隐私权的最大危险来自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目前,我国消费者已经能够具体感受到被泄露私人信息的危害。但是,很多人为了换取网络上的免费商品和服务,而主动把个人信息泄漏给网站。如免费邮件、免费社交媒体的使用等。

三、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保护互联网下公民隐私权,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尤其以欧盟和美国的法律保护措施影响最为广泛。接下来将分别讨论一下美国、欧盟两个主要信息产业大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方式。

(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1、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美国是全世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国家。美国非常重视保护公民隐私权,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问题的重要法案《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并且出台各种政策引导行业自律以保护网络隐私权。时至今日,美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网络隐私保护机制。

1967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这是一部全面保护公民信息隐私的法案,也是对已经颁布的《信息自由法》的补充。同《信息自由法》相比,《隐私权法》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通过《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提出禁止在某些情况下未经授权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的原则。

2、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

尽管美国有完善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但美国对保护互联网隐私方面更倾向于行业自律。1997年克林顿政府颁布了对于互联网商务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的报告。报告里指出,互联网企业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应当起到主导作用,在行业良性的自由竞争基础之上,政府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体系。虽然这种模式因为缺乏监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这些自律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欧盟也是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地区,而欧盟各国一直都很重视公民隐私权的维护。对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方面更是独树一帜。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1)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颁布的《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准则:理事会建议》生效,该准则是欧盟各国关于保护公民隐私立法的第一次尝试,该准则规定了国家应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收集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说明目的原则、开放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和负责任原则等,国际应用基本原则为自由流动与法律限制。尽管该准则都是自愿参加,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原则已经被多数国家广泛应用,以后大多数国家关于隐私保护的立法都从中参考和借鉴。

(2)1981年欧洲理事会的各成员国签署《欧洲系列条约第108号条约: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该公约明确的规定了对于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时应遵守的原则,并对敏感数据的采集进行了约束。另外,该公约还对数据的跨国传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公约于1985年10月1日生效。

(3)1995年欧盟制定《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商业或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其所建立的原则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较为系统全面。

(4)此后欧盟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则是对之前《欧盟隐私保护指令》的补充。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指令,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各方主体都提供了一个清晰可循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建立欧洲良性的互联网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为世界很多国家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没有立法,

四、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没有立法,法律保护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势头不亚于欧美诸国,然而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虽取得瞩目进步,依旧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缺乏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强化,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也更为重视。

从现有法律条例来看,我国《宪法》中并无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只是将相关内容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中。虽然宪法分别在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并在《民法通则》及《刑法》中有具体法律规范,但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在总体上仍显不足。

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我国立法更是单薄。仅在几个法规中有零星的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均有涉及到保护隐私和其他合法活动,但并没有对“隐私”下一个具体的概念,也没有对客体进行具体表述。因此,法院在遇到类似侵权案件时,往往因为无法可依而很难寻找法律依据,从而在保护力度上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规范和发展。

2、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虽然在很多法律条例中出现“隐私”字眼,但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亦刚刚起步,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运用时并不能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还需要在立法中做到具体、细化、易于操作。

其次,目前我国相关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几乎都是由行政部门主导,虽然这些部门在立法中有专业性优势,但是行政部门也存在认识的局限。因此,我国应当由立法部门主导构建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再次,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分散、笼统,没有形成专门的保护系统,导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公民相关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完整。特别是我国长期轻视个人隐私权,导致执法也存在一定难度,难以具体操作。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探讨

1、完善现有法律条例

目前,我国在《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对隐私权的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隐私权保护依旧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涉及到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未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也没有具体的如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同时立法分散、简单,没有形成系统的的保护体系。

2、立法保护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等级森严,在这样的社会体系之下,公民隐私权根本无从谈起。这造成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中国社会普遍不够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进入新的世纪,尤其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个人隐私在神通广大的网络中无所遁形,这更要求我们充分重视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强化国民的个人隐私意识。

目前我国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种加以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隐私权有其自身特点,有时以名誉侵权加以处理捉襟见肘。因此,我国亟需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明确。确定隐私权的地位及概念,“尽快建立起以宪法保护为核心,民法保护为重点,其他法律保护为辅助的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以满足人们对隐私保护的要求。”

3、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通过对欧美国家一些立法经验的汲取,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结合我国实际来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制定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条例。并在这部法律中,具体明确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并对个人数据和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个人数据的保护方式和安全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对网络隐私权提供全面立体的保护。并可以此为法律依据制定其他相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促进隐私法律保护的系统化。

另外,亦可借鉴美国网络行业自律体系,鼓励发展行业自律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自律体系。网络侵权牵扯到互联网服务行业,因此,强化其自律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亦可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空白所带来的潜在的危机,重视对隐私权这样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尽早制定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互联网领域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隐私保护制度,将网络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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