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教学楼鉴定分析
2015-07-12谭小蓉
谭小蓉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600)
某学校教学楼鉴定分析
谭小蓉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600)
以某学校教学楼的检测鉴定为例,介绍了该教学楼的检测内容及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得出结论并提出了对该教学楼进行处理的建议。为日后其它建筑物的检测、鉴定分析和加固处理提供借鉴。
检测;鉴定;加固
1 工程概况
某学校教学楼为主体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一至四层层高均为3.5m,建筑物总高度为14.0m,楼面及屋面板均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每层均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未设置构造柱。该工程呈东西走向,“一”字型平面,总建筑面积约2700m2。该工程1964年建成后使用情况良好,90年代中期对该建筑物采用外加圈梁-构造柱进行抗震加固,所有内横墙采用钢拉杆将南北两侧套箍连接起来。
2 检测目的及内容
该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内横强钢拉杆发生断裂现象,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教学楼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内容包括工程结构现状调查,工程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抽检,工程相对沉降观测,工程侧向(水平)位移观测以及工程安全性评定。
3 检测结果
3.1 工程结构现状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该工程 9轴线内横墙钢拉杆中部发生破坏,根据对发生破坏的钢拉杆进行查看,钢拉杆未发生由于受力产生的变形,破坏断面也未发生变形,断口截面锈蚀严重。
3.2 工程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抽检
根据该工程建筑结构类型及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及行业标准《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对该建筑物砌筑砂浆进行随机抽样,采用贯入法对砂浆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该工程所抽检的砌体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为2.5MPa(即M2.5),如下表1:
表1 贯入法检测砂浆抗压强度结果
3.3 工程相对沉降测量
为了检测该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在该建筑物的外墙上,对竖向变形情况采用DSZ-3水准仪进行观测。本次沉降观测是以建筑物外一点为假定基准点,结果可基本反映产生竖向变形的相对高差(包括施工误差),检测结果如下:
表2 相对竖向变形观测结果(南侧) (单位:mm)
表3 相对竖向变形观测结果 (单位:mm)
注:1.以3-(1/3)/A观测点为假定基准点,“-”代表比假定基准点低,“+”代表比假定基准点高;
2.3 -(1/3)/A表示测点位置在3-(1/3)轴与A轴相交轴线的中点处。
通过观测结果可知,该建筑相邻观测点最大竖向高差为16mm,满足现行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3.4条“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允许值为 0.002(中、低压缩性土)”的要求,即16mm/8400mm=0.0019<0.002。
3.4 工程相对侧向(水平)位移测量
为确定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在现场条件允许情况下分别在该建筑物的 4个角部的顶点采用经纬仪进行观测,结果可基本反映该建筑物由于不均匀沉降而产生在顶点水平方向的侧向位移,检测结果如下:
表4 侧向变形观测结果 (单位:mm)
注:1.表中“某轴向”表示沿该轴的方向;
2.表中“+”为向建筑物内倾斜,“-”为向建筑物外倾斜。
由检测结果可知,该建筑物的水平方向最大侧向位移值为 23mm,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6.3.5条中的关于多层砌体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的有关规定“多层砌体结构墙高>10米,顶点侧向位移>H/250mm或>90mm”,对于该建筑物(H=14.0m),其顶点位移不应大于56mm。比较上述结果,该建筑物水平方向最大侧向位移值 50mm, 该建筑物顶点水平侧向位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4.结论及建议
4.1 结论
1)根据对该工程现场调查,该工程卫生间、屋面存在严重漏水现象,部分墙体长期受水浸泡腐蚀严重;部分阳台挑梁混凝土表面风化疏松,存在开裂现象;阳台混凝土栏杆局部开裂,钢筋外露锈蚀严重;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局部灰缝不饱满;
2)根据检测结果,所抽检该工程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为 1.3MPa(即M1);
3)根据观测结果,所检测建筑物的相对沉降变形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要求;
4)根据观测结果,所检测建筑物的顶点水平方向侧向位移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要求。
4.2 建议
鉴于该工程建造时间较长,原有设计规范已有较大变动,新规范对结构抗震及构造措施等方面要求均比原规范严格,因此为了保证该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及使用性的要求,建议对该建筑物根据现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抗震加固改造,对该建筑物验算不满足要求的墙体进行加固。若对该建筑物加固改造处理费用较大,建议对该建筑物进行拆除处理。
G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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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344(2015)09-00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