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2015-07-10靳梦
靳梦
摘 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1 礼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以礼来教化引导被统治者,以刑来镇压处罚违背礼的行为,礼与刑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西周的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治理国家的同时,从商朝施行暴政导致灭亡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开始认识到“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点。礼与刑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表现出出礼入刑、以礼统法的特点。礼作为实质上的法律强调预防犯罪,引导人们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刑作为确保礼实现的法律法规,强调惩罚,实际上也是礼的一部分。
2 礼刑结合的探索、发展
进入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秦朝统治者实行残酷的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给了汉朝统治者深刻的警醒,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靠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难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汉文帝时期,贾谊提出了“兴礼乐”的主张,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礼和法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有各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当推行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施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主张,认为礼制是巩固国家统治、安定社稷的根本,提出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观点。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儒家学说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和治国理念,儒家经义中大量关于礼的主张和论述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法律依据。董仲舒通过确立“三纲五常”原则,进一步将宗法纲常和社会等级相结合,使礼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中的思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主张“原心定罪”,在判案时注重考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精神,那么在判案时,可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反之则将给于严惩。“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至此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中广泛的有关礼的论述在司法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引经决狱一方面补充了传统司法在审判时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弘扬礼制,引导人们依礼节制情感、规范言行的作用,为两晋南北朝之后兴起的引经入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削弱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对“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官员主观臆断和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
3 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统治者尊崇儒学,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了礼法结合走向成熟完备阶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阶级采纳,为唐朝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支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唐律》总结了前朝封建法律的得失,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成熟以《唐律》为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重视维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根据亲疏、长幼、尊卑确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伦常标准。《唐律》将有关礼的内容直接纳入了法律条文,礼的精神成为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十恶”制度,对严重违背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礼至高无上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礼的含义、内容、价值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传统伦理的道德力量和国家法律的统治权威紧密结合,高度的礼法结合使《唐律》成为了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推动了唐朝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司法实践领域,统治者也推崇“以礼为本,以刑为用”的法律思想,强调“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明确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减”,儒家注重教化、慎于刑法的特点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唐律》中对于死刑规定只分为绞、斩两种,较前朝轻缓。为了贯彻“恤刑慎杀”的思想,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对于死刑的核准由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才可执行等制度。统治者对“仁义”“德政”思想的重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礼义精神、防范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礼法结合的意义
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统治者通过礼以道德力量约束人们的言行,规范调整社会关系,遏制预防犯罪;法作为礼的表现形式,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实施更加彰显了礼崇高的地位。礼与法彼此交融、不可分割,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政权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礼法结合体现了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中国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需要一种与经济制度和宗法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政权的稳固。“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儒家倡导的以礼治国的思想为统治者采纳,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发扬光大。在封建社会中,君臣上下、父子长幼间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关系享有截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维护宗法等级,认同在宗法等级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礼法结合之后,礼涵盖政治、经济、教育、婚姻等各个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纲纪法度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常标准。
儒学家通过引经注律,以儒家经义为思想原则对法律进行注释,通过法律的实施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仁”“德”推广为社会行为准则,既实现了礼法结合,使礼凭借法的强制力得到保障,又使法通过礼的渗透为人们普遍接受。礼成为社会普遍认可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上至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能够普遍遵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封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礼作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思想,指导国家管理、社会活动、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体现,也是一套自上而下普遍推行遵守的行为规范。礼与法紧密结合,礼作为法的核心,法作为礼的载体,两者难以区分,违反礼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礼依靠国家强制力和个人道德修养共同维持,成为一套混合政治、道德、法律多重要素的治理体系,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发展,与礼法结合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参考文献
[1]《史记》 司马迁 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
[2]《礼记》 中华书局1979年版
[3]《汉书》 班固 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