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博舆论监督的性质、问题与应对策略
2015-07-08毛丹
毛丹
微博是Web2.0时代的产物,自2007年引入中国以来,微博逐渐成为我国新媒体网络平台的典型代表,使用人数不断增多。近年来,多起由微博曝光并形成舆论压力的社会事件显示,微博在我国正日益成为一股重要的舆论力量,对政府发挥着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微博在舆论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以完善微博监督功能。
一、从五大案例看微博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群体性意见形态,对社会公共事务自由表达意见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1]。”微博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它是公众以微博为传播平台,通过微博发布信息或传递、评论他人的微博信息,就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从而形成舆论,对涉及公共事务的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或过程。本文选取了2010年到2014年五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形成案例组合,从中分析微博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
(一)微博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与主动性
一直以来我国舆论引导和调控都是以传统媒体为主导,新闻媒介代表公众行使了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并不是公众自愿让渡的。而微博作为新兴的自媒体,准入门槛低,网民使用微博不受社会地位、职业等的限制,人人都可以参与监督,使得舆论监督主体呈现出广泛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微博的产生激活了人的主动性,微博的广大注册用户只要有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就能够以“我”为中心参与信息的生产与再生产。
微博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与主动性是微博监督的基础与保障,它往往促使事件信息逐渐发酵,最终形成微博监督。在选取的五个微博监督案例中,有三个属于网络反腐,两个属于权力监督,一个属于依法行政。但是,只有2013年的雷政富事件和2014年的民工讨薪死亡案发帖目的具有直接性外,其他三个事件的最初缘起和最终性质都具有很大的差异,期间经历了性质转化、再转化,才形成了最终的微博监督性质。(见表1)
例如在“表哥”事件中,最初引起舆论风波的是一张关于车祸的照片,但是网民并没有被动接收传播者力图通过这张照片传达的信息,而是凸显了杨才达与环境极不协调的“微笑”,并通过微博进行发布,进而形成与车祸不一样的事件传播。之后,更多网友加入这场事件,将事件的性质演变为了一幕网络反腐大戏,充分体现了微博舆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主动性。
(二)微博监督的扩散性与集约性
传播学认为,信息具有扩散性。在微博平台上,信息的扩散使得参与者不断增多,参与者的声音、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可以被听到、接收和放大。但同时,在微博中存在诸多活跃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意指那些在信息传播中具有特殊影响力的人,他们后面都储蓄着强大的舆论导向力量,在信息扩散中,一旦意见领袖的观点被用户接收并接受,公众舆论便会趋向于集中、简约,舆论监督的效果将会被强化。由此看来,微博舆论监督的扩散性与集约性有利于公众将矛头对准关键问题与关键人物,使得监督更加强大有力。五个微博舆论监督的案例均显示出了这样的特点。(见表2)
例如在“宜黄强拆事件”中,因强拆导致民众自焚的事件发生后,宜黄县政府不仅没解决好冲突,反而在机场堵截计划乘坐飞机前往北京接受采访的伤者家人,伤者家属辗转向《南方周末》记者刘长求助,刘长在微博上发出紧急求助信息。随后经过意见领袖的转发和参与,微博舆论监督开始发挥强大的力量,公众与传统媒体的眼光得以聚集,挖掘出宜黄县政府“机场堵截”背后的真相。
(三)微博监督的互动性与政府回应性
微博提供的是一个平等自由的信息共享平台,其微博丰富的功能设置,例如评论功能、私信功能、回复功能等,为用户间的自由交流沟通提供了保证。这使得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人都可以发表意见和观点,可以对任何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评论,还可以通过转发、私信等方式间接表达自己的看法。微博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方式,实现了多向互动的传播和交流,使得用户之间的交沟通更加有效,对信息的把握更加全面,舆论监督效果也更加明显。
在五大案例中,政府回应最快的是“我爸是李刚”,仅为23小时;最慢的是“表哥”事件26天。而在这26天中,事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网友发布“微笑”照片,接收到这条信息的网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开始进行人肉搜索。之后,在网友“卫庄”和渤海论坛分享“手表照”之后,有网友开始深究手表的价格……这一连串的信息发布、共享、回应是一个互动交流的过程,而在微博反腐事件中,政府回应最快的是雷政富事件,仅仅只有66小时25分,这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里消除官员不雅照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现出政府反腐的决心。(见表3)
除以上提及的三个显著特点外,上述事件还体现了微博舆论监督的方便快速、强大有效等特色。这些微博监督的特色充分体现了微博监督所具有的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现阶段微博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根据微博舆论监督的主体、客体及其他相关特征,现阶段微博政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言论过分自由造成虚假信息泛滥
微博是一项全民性的、不设门槛的信息流动平台,再加上真实身份的丧失与隐匿,网民被赋予了空前的言论自由权,只要有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微博平台的信息发布、讨论、转发。这种不对自由加以限制、不对信息传播者及信息不加以任何筛选与限制的平台设置使得微博平台上流动的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这样的信息的出现混淆事实,影响人们的判断,严重影响监督的效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领袖也可能成为虚假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这种意见领袖通常是微博里实名认证用户,他们拥有大量的粉丝,相比普通用户更具说服力和号召力,相应地也带来更大的危害。在雷政富事件中,一名v字认证的微博网友贴出所谓雷政富“干女儿”的照片,立即成为了微博热门话题,但随后即被证实是虚假信息,照片为厦门某女大学生的艺术照,与雷政富毫无关系。
(二) 微博的病毒式传播对政府危机处理的影响
微博病毒式的传播方式能够让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增长并传播给更多的人。另外,微博传播媒介呈现多样性特征,用户不仅可以通过电脑,还可以手机等更便携、更便于沟通的工具进行交流传播。而这带来的最大的问题是虚假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传播的很广,而且一旦传播出去很难得到控制,这加大了政府处理事件的难度。例如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从事故最初发生时的“掩埋车头车厢以毁灭真相”,“35人死亡上限说”,到救援阶段的“被拆解车体内仍有活人”,“吊下车厢有遗体掉出”,再到善后赔偿阶段的“遇难者遗体被集体火化”、“先签协议有奖励”……各类谣言贯穿事故发展全过程[2]。这些谣言的传播误导了公众对事件真相的认识,使得政府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还要兼顾防范回应虚假信息,给事件处理带来诸多麻烦,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微博舆论话语权掌握在少数权威人士手中
在2012年3月新浪微博名人影响力排行榜Top100职业身份调查中,娱乐明星、新闻传媒机构及人士、商界精英、专家学者等占了99个席位,草根意见领袖则仅有1名。由此可见,微博仍是强势群体的平台,真正的草根所发出的声音并不能得到广泛的阅读。普通个体被逐步挤出主流传播渠道,微博舆论的主导权仍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缺乏更为强大的民意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微博舆论监督的功效。尤其是一些大V成了“大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引发了2013年打击谣言大V的网络治理。
(四)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由于微博舆论监督作为新兴媒体的监督形式出现较晚,再加上我国缺少相应的法律与制度规范,所以网民在微博上以虚拟身份大胆言论,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最常发生的便是“人肉搜索”导致隐私权的侵犯。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侵扰的权利。它旨在保障个人能控制自己的信息,个人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纵观在微博上发生的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不难看出在事件进展过程中,“人肉搜索”往往成为十分有效的传播模式,在上述五大案例中,杨达才的身份通过这种方式被曝光,“我爸是李刚”的公安局副局长李刚遭到“人肉搜索”,干扰了李刚正常的工作。另外,尽管在多起贪官落马事件中可以看出“人肉搜索”能触及到一些法律法规无法触及的地方,体现了其不可替代的正义力量的价值,但其所存在的负面性也不容忽视。
三、完善微博舆论监督的主要对策
(一)重视微博对政府的舆论监督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的全国舆情事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了100件热点舆情案例作为研究样本,其中,与反腐相关的舆情事件(20%)成为年度最受网民关注的事件类别,司法案件(10%)紧随其后。舆情监测室同时表示在重大事件中微博充当了网络舆论的集散中心。在实践中,各级政府纷纷开设政务微博倾听民意接受监督。由此可见,微博舆论监督会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应重视微博对政府的舆论监督,认识到微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最终要实现由被动接受微博舆论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微博舆论监督。
(二)加强对微博舆论监督的引导
从公众层面上,应当正确引导公众构建一个健康、文明的微博舆论监督环境。微博时代中每一个微博用户都是新闻发布者,所以应该重视对公众的引导。为此,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培养公众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能力。政府尤其要注意对意见领袖的引导,微博意见领袖一般经过实名认证,拥有大量的关注者,其在微博上的一言一语都有可能带来排山倒海式的“舆论海啸”,另外微博意见领袖的粉丝媒介素养或自身涵养参差不齐,极有可能影响舆论监督的效果。所以更应该密切关注其言论走向,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正确引导舆论。
从运营商层面上,政府要加强对微博运营商的引导和监督。首先,督促运营商强化技术把关,倡导微博实名制,从根源上减少虚假消息和恶意消息发布的可能性,为追究责任设立制度保障。其次,要引导微博运营商对微博信息的重新整合,进行“议程”再设置,为虚假消息和恶意消息再度把关,更好地发挥微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微博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
从法律层面上,政府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件。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管理办法》、《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并且涉及微博的法律文件尚属空白。现阶段微博舆论监督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刻不容缓。具体来说,政府应当规范以下微博监督乱象:微博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现象、泄露公民隐私现象、散布消极言论影响社会稳定现象等。加快微博舆论监督立法,使微博用户使用和政府监督有法可依,从而促使微博对政府发挥持续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
从制度层面上,应当建立虚假信息过滤制度,因其实施有困难,故可以通过实施微博实名制进行有效监管。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即在微博主页上显示的是用户自拟的昵称,而在操作后台则需要对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进行验证。此原则能使微博实名制因此得到有效的执行,因此政府应加快推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遏制微博虚假信息的散播,提高微博舆论监督的效力。
参考文献
[1] 许新芝等.舆论监督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9.
[2] 杨贺. 微博舆论监督的功能与引导路径[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3.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