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为什么会出在英国
2015-07-06赵新宇
赵新宇
在中国被认为是断案高手的狄仁杰,是极少数不爱刑讯逼供的官员,但他本人被控谋反便迅速招供的经历,足以说明,中国压根就不需要福尔摩斯。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福尔摩斯最特别的行状,便是他以平民的身份,全程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
事实上,这一点正能体现出传统英国与其他国家的巨大不同。在福尔摩斯时代的英国(19世纪末期),经常向福尔摩斯求助的雷斯垂德警官所代表的官方执法人员只是新近的产物,而像福尔摩斯这样惩恶扬善的平头百姓,才真正象征着英国人习惯的法律与秩序。
一直到18世纪中期为止,英国从未有过“吃皇粮”的公安人员,维持秩序的工作主要由治安官负责,具体人选通过选举产生,且没有工资。抓贼的时候,治安官钟声一响,人人都须持械参加,没有什么执法人员与普通市民之分。工业革命的到来促使英国各大城市蓬勃发展,犯罪活动也越发复杂和嚣张起来。新形势下,治安官们虽然工作空前繁重,却仍然没有工资可拿。这样的工作显然不太能吸引人才。
为了提升治安、打击犯罪,建立专业警察队伍的问题在18世纪末提上了英国的议事日程。不幸的是,这种建议刚一出现,就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剧烈反弹。身为“英格兰的古老自由”孕育出的英国人民,一听到“中央政府”要创建“警察队伍”,马上就觉得明天秘密警察要满街抓人了。
不过,警察制度的支持者们还是在1829年抓住了机会,趁着英国社会忙于天主教解放运动,在国会一举通过了警察法案。成千上万的初代伦敦警察从此开始上街巡逻。
而成立之前便骂声一片的警察部门,成立之后的遭遇自然也好不到哪儿去。除了侵犯公民自由之类的传统指责之外,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理由嫌弃他们,尤其能反映民众对警察态度的是,在警方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围观群众往往会坚定地站在犯罪分子一边,警察抓捕扒手每每演变成群众围殴警察。可想而知,此等逆境下的英国警察工作极难展开,一般警员根本无法忍受。
而在这些限制警察的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保留普通平民的逮捕权。也就是说,警察并无超越平民的法律特权。平民和警察一样,有权侦破案件并将嫌疑人逮捕归案。直到1962年,英国皇家委员会仍在报告中坚称:警察权力以普通法为基础,与公民权力无甚区别。福尔摩斯系列小说情节对此有直接反映——普通市民并不认为“有困难找警察”天经地义,而往往求助于福尔摩斯这样的没有“专业资质”的人员。
在中国,类似的情况很难发生。自古以来,中国刑事调查便由官府垄断。秦汉时期罪案调查工作就已由县级政府派专人完成。到明清时代,命案的现场调查由州、县长官带领书吏、仵作等人亲自执行,裁决时还要逐级复审上报,最后由皇帝亲自核定。侦察过程与普通民众毫无关系。
如此深厚的官府办案传统,要催生福尔摩斯这样的平民侦探,自然是极为不易。不过,这还不是他不可能在中国出现的最大原因。
刑侦与刑讯的区别
英国的情况直到1842年才稍有改观。由于伦敦治安形势进一步恶化,连维多利亚女王都在一个季度内两次险些遭人枪击,警察局终于抓住人心思安的时机,成立了专门的刑侦部门。
而即便如此,此后几十年里伦敦便衣警察的规模都极为弱小,人数长期只有个位数,完全淹没在此时已发展到几百万人的伦敦大都市中。一直到福尔摩斯出道前十几年,伦敦刑侦部门才得以扩充到数百人的规模。
与成立不久、经验寥寥的伦敦刑侦部门相对应的,则是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和陪审团制度——从中世纪以来,这种制度就不承认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警察必须列出充分的证据和推理过程,好让法院确信嫌疑犯的罪行。
此外,在19世纪英国法律界的历次大讨论中,各方还都完全认同这样一个共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须出于完全的自愿。在讯问过程中,只要警察的言行令嫌疑人感受到“希望或恐惧”,都会导致犯罪人的供述不被法庭采信。“连哄带吓唬”式的审讯方法,在英国的警察局里完全派不上用场。
在这种严格规定下,不但刑讯逼供完全无用,而且警察在询问过程中也要处处注意自己的语言,不然嫌疑人证词很容易被法院宣布无效。就连“你最好说实话”这样标准的警用口头禅,也曾经在多起案件中导致过证据无效,因为“最好”暗示了对方的交代能换来某种好处。
在对控方要求极为严苛的法院面前,警方自然感受到了刑侦工作的重要性。由于嫌疑犯口供经常被宣布无效,英国刑警队伍刚一成立,就不得不把很大精力花在困难的物证收集和案情分析上。
相比之下,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特有的“罪从供定”制度,导致审案官员们对刑讯逼供爱不释手——这种制度下,案件相关的人证物证并不特别重要,真正要紧的是嫌犯亲口服罪,在服辩文状上签字画押。
可想而知,在这种奇妙的制度下,福尔摩斯这种人实在是派不上用场。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他拥有再多的科学知识和推理能力,也比不过一个刑讯经验丰富、知道怎样控制力度以确保人犯承受剧痛而不至死亡的衙役。
中国式名侦探的成就
不过在中国的制度下,也有一些人物因为在查案方面的过人表现,而留下了近似于名侦探的名声,如狄仁杰、包拯等。这些人物甚至进入文学作品,被当作“中国福尔摩斯”的典型大书特书。事实上,这些人物所作所为还是与现代侦探式的调查和推理相去甚远。
在多数涉及这一领域的笔记文学中,这些古代名侦探与普通官员的区别通常只是不太喜欢用刑,对犯人口供的执着则毫无二致。他们往往会采用一些封建迷信类的小技巧,让嫌犯在毛骨悚然或晕头转向中自行招供,由此获得口供,再“罪从供定”。
即使是中国古代的名“侦探”,在故事中也不时会采取严刑拷打的做法。在公案小说中,包拯初出茅庐便打死了人,之后陈世美等嫌犯之所以认罪,也往往是因为遭到了殴打。
狄仁杰的破案方法也很有中国特色。在清末的《狄公案》中,他也是一位精通酷刑的逼供好手,不过他在正史上的形象确实要正面一些。在唐高宗仪凤年间担任大理寺丞期间,狄仁杰一年就处理了涉及17000人的滞留案件,平均每天审46.6人,堪稱司法领域的东方奇观。
可想而知,依这种审案法,审案者对案情的掌握相当可疑,更不用提探明真相。据《旧唐书》说,狄仁杰审的这17000人,没有一个人被他冤枉。不难想见,他要想不屈打成招的话,唯有大面积从轻处理。以现代文明的标准看,狄仁杰的行为确实比拷打爱好者们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不愧人们的传颂。
有趣的是,中国名侦探狄仁杰虽不爱好刑讯逼供,但他自己却差点沦为刑讯逼供的受害者。武则天当政后,狄仁杰被控谋反,刚一受审便当场招供。审案者看到他这么配合,也就没再动刑。最终,狄仁杰私下写的喊冤信寄到武则天手里,才告得救。
狄仁杰在平反昭雪时,也曾向武则天解释过他的认罪:不承认谋反的话,早就被打死了。既是中国侦探又是中国犯人的狄仁杰的经历,足够说明为何中国出不了福尔摩斯了。
摘编自微信公号“大象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