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型农村水利建设的新思路
2015-07-01黄昌柏商海军孙加月
黄昌柏 商海军 孙加月
摘要:近年来,各地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蓬勃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推动改革深入健康进行,使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政策逐步完善,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需要对改革思路和深层次政策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者在这里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关键词:小型农村水利;改革;思路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与性质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
一是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视。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
(二)农村水利的性质
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水利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二、明晰所有权,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水利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一)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
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二)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 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收等大事。
(三)经营性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运作
以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
三、形式灵活多样加强经营管理
明确了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归用水户集体所有,作为“业主”的用水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一)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国近80%的工程仍实行所谓的乡村“集体”管理,应当逐步规范为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经营管理。
(二)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三)承包
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
(四)租赁
严格地说,它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得更进一步,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
(五)“拍卖”经营管理权
“拍卖”农村水利设施经营管理权存在三种风险:一是购买者不能取得预想利润,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二是购买者掠夺式地开发水资源(机井)或工程设施,工程损坏报废后,还得让广大群众收拾“烂摊子”,重新出资投劳;三是购买者改变工程用途,让防洪抗旱服从个人养殖,受害的也是广大用水户。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的工程设施。在全国2000万处工程中约有近3%采用“拍卖”方式。
四、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宏观调控
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健康、蓬勃发展,要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体制与机制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关于小型农村水利改革的名称问题。许多人把小型农村水利改革归结为“产权制度改革”,这是不准确的,它没有全面、准确地表达出农村水利改革丰富的内涵和关键所在,容易使人误解,似乎只要解决了产权问题,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甚至“一卖了之”。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水利改革内容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在以服务为宗旨,非营利性质的前提下,过分强调“产权”,没有太多实质意义。所有权一定要明晰,所有者主体一定要到位,这是改革的切入点。因此,小型农村水利改革应当概括为建设与管理制度改革,也可以简称“管理制度改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