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承认的性质
2015-06-29毛嘉虹党旭玲林弋涵
毛嘉虹?党旭玲?林弋涵
摘 要:国家承认理沦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国家承认,主要存“构成说”和“宣告说”的学术分歧,也有国家承认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政治行为的争论,但由于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政治法制化、民主化的扩展以及人权观念的强化,实践和理论的冲突矛盾日益突出,更应该认清国家承认的性质,使这一制度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保护国家利益,也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关键词:国家承认;构成说;宣告说;法律行为;政治行为
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成立国家的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法律行为。 对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在理论上主要存在“构成说”和“宣告说”的争论,但现如今如果一味的区分“构成说”,“宣告说”,或者是法律行为还是政治行为,都过于狭隘,“构成说”与“宣告说”的根本分歧是:一国的国际人格是否依赖于他国的承认。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承认仅仅是一项政治行为,还是它同时也是一项法律行为?
一、政治行为与法律行为
政治承认行为属于承认国任意决定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在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因为承认一旦作出,便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影响被承认国政府在国际法上及其在承认国的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及特权”①。“一个未被承认的国家既不能缔结条约,也不能从事外交往来,更不能在外国进行诉讼。”②
将国家的承认行为分为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国家承认的国家实践的。因为在国家承认的实践中,承认国作出的承认行为是统一的,其承认行为同时会产生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效果。如果强行划清界限,就会产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把国家承认行为视为纯属政治性,那么势必否认国家承认可以赋予被承认国一定的权利义务,而且承认不承认由承认国自行判断,那么每个国家就会完全依据本国的利益和好恶进行国家承认的实践,从而确定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这必然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第二种情况,如果把国家承认的行为视为纯属法律行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国际法由于其特殊性地位,不可避免的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带有浓厚的国际政治色彩。因为一国的承认行为产生的效果是国际性的,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甚至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国家承认既是政治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不能割断其中的联系,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
2 “构成说”的缺陷
“构成说”突出了承认对一个国家或政府在国际社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保障或限制作用,周鯁生指出:如果承认是构成性的,那么一国对承认它的甲国而言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对不承认它的乙国而言又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承认的效果又不是指向第三国的,因而出现了一国既是国际法的主体又不是国际法主体的尴尬局面。③从实证的角度看,“构成说”过于拘泥于纯粹的理论,承认若具有构成性,还存在一个简单的逻辑上的困难,新国家必依既存国家承认才能成立,那么第一个国家又由谁来给予承认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呢?科索沃获得了74个联合国国家的承认,是否就因此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呢?如果不是,那么又要多少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呢?更重要的是国家没有任何义务去承认其他国家,所以一味的赞成“构成说”只会导致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盛行,为其开辟一片新天地。换个角度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得到他国的承认,可能是源于其本身的贫穷,于是更应该看清自己国家的长处寻找与他国建立双边关系的契合点,但事实上,这些国家通过战争等形式独立,正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第一时间希望与他国的合作或者他国的承认来帮助自己的建设,而霸权主义国家趁此机会干涉该国内政,并侵犯主权和领土,使其依附于大国而生存,若如此,不仅违反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而且夸大的说,大国的风吹草动都将影响新独立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故此,国际法更应该保护弱势群体,不能因为依靠他国的承认而在国际法舞台上的苟且的生存。
3 “宣告说”的缺陷
“宣告说”是与“构成说”相对立的,该学说认为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在其成为国家时就已经存在,既存国家的承认仅具备宣告或确认的性质,并不是构成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那么事实上一个新国家只有得到既存国家的承认才在国际上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仅仅通过“宣告说”新国家又能获得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呢?所以法学界对“宣告说”的缺陷普遍认为,它只看到承认对一个新国家作为国家独立或孤立地存在不会发生影响,而忽略了承认对于新国家与其他国家相互关系的作用。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同时笔者认为着时代的发展,在边缘案件中,事实还不是很清楚时,这时的承认就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此时“宣告说” 则不能满足。也就是说,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多数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通常不考虑其是否符合国家存在的四大要素,如果新实体不能作为国家而存在,但其他国家承认它为新国家,愿意与其发生双边贸易,那么其权利和义务是从何处来的,如果按照“宣告说”的观点,只是对新国家的确认而已,这就存在自相矛盾了。所以国家承认是对国家事实的确定,国家成立既然是一个事实,那么对一个事实的确认又有什么意义呢?
4 笔者的建议
国家承认的构成说与宣告说之间不存在谁优谁劣,两者的缺陷也因为时代的进步而被逐步的放大,就如同奥本海所认为的那样:“构成说”和“宣告说”的分歧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国际社会的时间确实沿着自己的路向前,国家承认实践并没有一致支持“构成说”或“宣告说”而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劳特派特的理论,就国家的地位而言,承认国家具有宣告的性质,而就其承担国际人格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地位而言承认国家具有构成的性质。 笔者认为,国家承认的性质与新国家产生的方式是密切相关的,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非自治领土脱离宗主国或保护国建立新国家的情况下,国家承认应毫无疑问地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因为这些新独立的国家是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建立的,它们的独立在国际法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它们主权国家身份的建构完全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承认。④也就是说,当事实清楚时,承认或不承认的价值不足以影响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为宣告性。在另一方面,既存的主权国家的一部分通过分离方式建立新国家的情况下,母国和广泛的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具有构成性,是建构国家身份的决定性因素。⑤故在边缘案件中,事实还不是很清楚时,“构成说”就具有决定性作用。
注释
①〔英〕詹宁斯·瓦茨.奥木海国际法(第9版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5
②(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l.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5; 248-249.
③周鯁生:《國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2.124页。
④论国家承认与当代国家身份的建构—以科索沃“独立”为例张光,陈彦斌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安710063;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710004
⑤论国家承认与当代国家身份的建构—以科索沃“独立”为例张光,陈彦斌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安710063;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710004
作者简介
毛嘉虹(1994—),女,浙江省金华市人,工作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