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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刷信誉法律规制的探析

2015-06-29卞李敏宋军伟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竞争者法律规制消费者

卞李敏?宋军伟

摘 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购因其快捷、丰富、方便、廉价的优势迅速打开市场,随之而来的便是网店之间的市场竞争,各种提升网店信用度、知名度的方法层出不穷。其中,刷信誉就是最典型的形式。良好的信誉必然会引导消费趋向,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会给消费者和其他网店带来影响,本文就网购刷信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刷信誉;消费者;竞争者;法律规制

1 刷信誉的概述

网购和传统购物相比,最大的差异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网购平台上的商品都是通过网店网页的介绍或者所谓“实物拍摄”所展示的,消费者不能实际接触商品,实际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缺位,这使得消费者往往以店铺的信誉和商品的好评情况选择商品。因此,店铺的信誉对网店的生存及自身的发展尤为重要。这种情况下,刷信誉这种炒作行为应运而生,专业好评师成为一种新型“职业”。

刷信誉是指在淘宝、拍拍等购物网站中,买、卖双方以抬高信用为目的,或双方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做出“满意”、“好评”评价的行为,专业好评师则是以刷好评、刷信誉作为职业的人员。在网购市场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刷信誉尤为引人关注,这种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后果却不容忽视。

2 刷信誉对于消费者的影响

2.1 网购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把握

通过网店信誉以及商品的评价考核商品,往往是引导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方法。如果网店采用刷信誉的方式提高网店的信用度,扩大商品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无法确定网店的真实信誉以及商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如果网店的真实商品和服务质量都是虚假呈现的,消费者被信誉误导购买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责任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网购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刷信誉无疑使网上交易又蒙上了一层面纱,商品本身的质量更加难以确定,如果刷信誉这种行为不能进行有序良好的法律规制,消费者的安全权将难以得到良好的保护。

3 刷信誉对于竞争者的影响

竞争秩序指在一定的制度下,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有序状态。刷信誉行为客观上破坏了这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状态。网购时,很多买家都有选择信誉高的卖家进行购买的心理,甚至很多买家会习惯性地点击“信用从高到低”,这样信誉低的卖家的商品只能排在靠后的位置,不能被消费者关注或购买。如果两家网店经营同类商品且信用度相同,在竞争中处于同等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卖家通过雇佣专业好评师或者利用软件虚假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客观上就可能威胁到另一卖家的生存。

同时,这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也会破坏市场秩序,形成变相的垄断,不利于商事交易

活动的正常发展,长此以往,会对整个网购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对消费者、竞争者各方利益造成损害。

4 网购刷信誉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4.1 确定行政监管部门,弥补监管缺位

网购是在网络环境中的交易活动,从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交易活动的基本属性,因此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延伸到哪里,工商行政管理就应管理到哪里,对网络环境下商事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传统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自然延伸,也有人认为,此类行为涉及消费欺诈,因此工商局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而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且迅速发展将来可能成为主要消费方式的交易活动,将其附属在哪个部门都将会加重那个部门的责任,容易因此监管不到位,而且本部门可能缺乏专业人员,很难将监管有序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单独的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对网店的信誉进行监管。这个部门可以是巡回部门,使资源利用最大化。

4.2 完善网购立法,制定相应惩罚措施

要实现网购平台的良性发展,就需要具备相应完善的法律规制措施。首先对商家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然后不定期的对网店的信誉进行考评和检测,确定网店的信誉真实,制定惩罚性措施,如果在考评和检查中发现网店通过刷信誉的形式进行信用炒作,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惩罚性措施,对于情节恶劣,严重欺骗消费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类竞争者的网店可撤销其经营资格,同时规定几年内不得从事网店经营。

4.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赔偿额度与虚假信誉挂钩

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每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当出现消费者投诉侵权时,首先对网店进行信誉检测,发现网店确实雇佣平台或个人刷信誉进行信用炒作时,专门机构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偿,赔偿额度与虚假信誉挂钩。

4.4 确立专业好评师的惩罚制度,杜绝信用炒作渠道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表示:“炒作信用的网店对于消费者来說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公司或个人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同样因为所获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诈骗。”对于利用刷信誉平台从事刷信誉的人员要严厉制止,同时配备相应的惩罚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利用刷信誉进行信誉炒作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蕾:《C2C模式中不正当信用评价行为的法律规制》,《理论界》2009年10期。

[2]张艳玲:《前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信用炒作行为之法律规制初探》,《电子商务》

2010年1期。

[3]孙俊学:《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商业时代》 2014年36期。

作者简介

卞李敏,汉族,山东临沂人,现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法务金融方向

宋军伟,汉族,安徽亳州人,现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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