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侵权责任守护公平正义从救火英雄王海滨见义勇为说起
2015-06-26张鑫烨
张鑫烨/文
用侵权责任守护公平正义从救火英雄王海滨见义勇为说起
张鑫烨/文
案例:2015年6月16日凌晨1点45分左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新三村14号楼突发火灾,大火瞬间吞噬了整个楼道。住在该楼501室的25岁小伙王海滨挨家挨户敲门叫醒其他11户邻居,并且大声呼救。及时撤离的邻居们均安然无恙,王海滨却被严重烧伤。
英勇的王海滨被送往了瑞金医院,医生表示,他的灼伤总面积达88%,还有很严重的吸入性损伤,情况危重,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随着调查的深入,后续新闻报道,记者从消防方面了解到,诸新三村14号楼火灾原因,经闵行消防支队初步调查是停放在1楼走道上的电瓶车充电引起。
不知道这起事故究竟该如何形容,是幸还是不幸,令人庆幸的是12户居民的生命财产没有受到损失,但救人的王海滨却严重烧伤,灼伤的后遗症会陪伴他一生,他是不幸的。究竟谁该为他的不幸负责?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不会也不可能让英雄流血后又流泪,那王海滨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应该有所补偿?那辆失火的充电电瓶车车主是否应该为火灾的损失负上应有的责任?被王海滨冒火提醒的11户居民是否也要对他的受伤作出应有的补偿呢?这些问题我们都要根据《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承担何种责任,先看过错与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和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段话是不是绕了点?其实这个法条说明了我国侵权行为归责的两大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其中过错责任原则简单地说是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何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呢?这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以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等,均适用过错推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现在我们来看这起火灾事故,如果火灾最终确定是由充电的电瓶车引起的,那电瓶车车主是否就一定该负责呢?那也未必,我们还得等待消防部门对电瓶车失火原因的鉴定意见:究竟是充电时间过长,电瓶车车主过失遗忘了充电的车辆;还是由于车辆原本线路的原因引发的火灾;抑或是插座或电源的故障引发的火灾。
图为火灾事故发生后的14号居民楼。
如果纯粹是车主的过错,如车主不按说明书的使用要求、电瓶车充电时间过长,那电瓶车车主一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笔者相信实际情况远没有那么理想;如果最终鉴定结果显示失火的部分原因是电瓶车原有的线路故障或电瓶车的产品缺陷,那就得由电瓶车的生产厂家与车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会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简单来说即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则规定了“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许有读者要问,物业或居委会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那还得看他们是不是有过错。《侵权责任法》中提到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包含物业管理,所以物业公司或居委会是否承担责任还得看他们是否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楼道应安装喷淋装置未安装,或者应配备的消防器材未配备或配备的消防器材已过期等。一旦经消防部门查实,物业公司确有此类行为,那物业公司就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与电瓶车车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还要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个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是非常复杂的。
如何赔偿,也得依法行事
确定了侵权责任后,如何赔偿也是个非常“纠结”的问题。怎么赔,赔多少?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这个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当然是存在的,而且是侵犯物质性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即行为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那么,我们常常听到的精神抚恤金,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呢?在这个案例中,王海滨和受影响的11户居民是不是可以获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读者看到这里也许又会问,如何界定这个“严重精神损害”,伤者“灼伤总面积达到88%”让人触目惊心,应该可以算“严重精神损害”了吧?那如果是78%、68%呢?这个也有数量限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个案还要具体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财产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应得利益损害)。间接损害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的减少。以这个案例为例,如果该楼的某户居民在火灾发生前已经准备将房产卖出,并且与买方谈妥了基本房价,可是这场火灾发生后,买方对过火的楼房有了抵触情绪,即将签订的房产交易取消了,或卖方迫于无奈只得在原房价的基础上降低20%出售该房产,那该户居民就存在间接的财产损害,他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原房价20%的间接财产损失。
“公平原则”,见义勇为应受偿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才能适用的,如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是一种“不补偿不公平”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原则的适用,一般靠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个案只有在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情形下,才会考虑适用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款法条就是俗称的见义勇为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王海滨提醒11户邻居做好安防措施得到了大家的证实,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如果失火电瓶车车主或其他侵权人(如电瓶车生产厂家、销售商等)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11户因得到王海滨救助而没有受到财产损失的邻居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王海滨适当的补偿。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人都要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要与义务相一致。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应有的补偿,不再寒心;让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再冷漠,也是我们法治社会应有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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