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监管与犯罪遏制
——以烟草行业为例
2015-06-23马鸣萧惠宁宁涛
马鸣萧,惠宁,宁涛
(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1;2.铜川市烟草专卖局,陕西 铜川 727031)
■经济学
信息、监管与犯罪遏制
——以烟草行业为例
马鸣萧1,惠宁2,宁涛2
(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1;2.铜川市烟草专卖局,陕西 铜川 727031)
从犯罪经济学视角来看,信息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信息影响犯罪行为被发现概率,从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水平。从信息经济学视角来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则源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道德风险。就烟草行业而言,信息不对称包括两个方面:供求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信息不对称。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分析了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信息机制,构建了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动力机制模型,并提出了有效预防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应对策。
信息不对称;违法犯罪行为;声誉机制;“专销”信息共享
一、问题的提出
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内部信息传递以及交流互动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就烟草行业而言,新信息技术的便捷性、灵敏性在降低了沟通成本的同时,也使得卷烟生产和销售领域中“假、私、窜、非”等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分散性、流动性趋势日益明显;二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式多样化、组织家族化、过程产业化特征突出;三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隐秘化、复杂化等。这些新特点使得对我国烟草市场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识别、监控、查处和打击的难度不断增大,给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国内学者围绕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部分学者对于国内特定行业存在监管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许成钢和黄韬指出,法律的不完备特点使执法变得十分重要[1-2]。在现实中,执法权主要分布于法院、警察机构以及政府监管机构之间。出于保持公正和独立的需要,法院是一种被动执法机构,相对而言,警察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则是主动执法机构,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主动性和专业性优势。
也有部分学者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来探讨特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徐永兵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用缺失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信用度是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重要措施[3]。张煜和汪寿阳则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研究了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供应商安全状态的监控策略,并对比了供应商两种契约(即奖励与处罚)的优势与劣势[4]。
还有学者围绕烟草行业的信息优化问题展开研究。李保江将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称为“灰色烟草消费”,并指出深化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改革是应对国外竞争的必经之路,而信息优化是其中的重要环节[5]。刘洪海对山东烟草工商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了设计与重构[6];孟迪云则设计了湖南烟草物流网络优化模型[7]。虽然国内学者已经认识到信息优化问题的重要性,并尝试提出具体优化方法,设计相关平台或软件,但仍停留在模型阶段,并未付诸实践。
现有对于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研究,为我们从信息监管角度出发推进我国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对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动机、原因与条件缺乏系统梳理和分析;二是尚未真正从信息视角出发,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提升手段。
本文认为,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源于烟草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随着信息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相对于卷烟生产方和销售方,专卖监管方的信息劣势将进一步加大,从而使“假、私、窜、非”等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并基于“专销”信息共享下的精准营销和有效监管,提出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对策。
二、犯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一)基本观点
犯罪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为我们研究信息不对称、声誉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范式。20世纪60年代以前,犯罪学主要从个体生理和社会道德视角来解释犯罪行为。而由贝克尔(Becker)所开创的犯罪经济学理论认为,现实社会中,诸如故意杀人、贩毒、卖淫、贪污、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产生,并不是一时冲动的非理性行为,而是一种理性行为。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组织化、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使许多犯罪行为更像是一种“企业”图利行为或“产业”活动。
从理性人微观行为决策分析角度来看,当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就可能诱发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发生水平(也称犯罪率)的高低则取决于犯罪行为预期收益与成本的理性计算。
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高低主要是指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进行比较之后的结果。如果犯罪收益远远高于合法收益,就会刺激人们铤而走险,追求犯罪收益。以烟草行业为例,追求暴利是制售假烟的重要诱因。众所周知,同一牌号的假烟与真烟的零售价格(销售价格)基本相同,但批发价格(进货价格)却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在暴利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大肆制售假烟,牟取暴利,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半公开化的制假售假现象。假卷烟的泛滥,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并对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形成巨大的破坏性冲击。
犯罪行为的成本则是惩罚严厉程度和犯罪行为被发现概率的函数。因而,执法机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强化法律的威慑效应,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是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二是提高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严厉惩罚的威慑效应可以理解为“严刑峻法以治乱世”或“治乱世需用重典”;而高被发现概率的威慑效应可以理解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犯罪行为函数:犯罪行为的发生水平取决于犯罪收益、惩罚和被发现的概率。
可以看出,巨额不法收益、经济不景气或个体就业机会缺乏等因素都会使犯罪收益相对增加,诱发犯罪行为发生;而惩罚严厉程度加大和被发现概率提高则会遏制犯罪行为发生。从本质上讲,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关键在于使犯罪行为的成本高于预期收益。
(二)信息与监管
信息是影响犯罪行为被发现概率,进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水平的重要因素,或者说,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息监管有关。这种信息监管包括信息的搜集、分析和利用。
对于微观个体而言,其对定罪可能性变化的反应要比对惩罚水平变化的反应更加敏感。正如贝克尔所指出的,“有司法经验的人员的共同感受是,定罪或惩罚的可能性的变化比惩罚(严厉程度)的变化对违法有更大影响”。可见,与严厉的惩罚相比,发现犯罪行为并定罪的高概率对于遏制犯罪行为发生更加有效。
这种信息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逻辑关系,正是本文研究思路的主要起点(如图1所示)。本文将按照这一思路来分析信息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关系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图1:信息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逻辑关系图
(三)信息不对称与犯罪行为发生
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外部诱因是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可能通过侵害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的利益而获益,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深入,犯罪行为的空间范围进一步拓展,犯罪行为的手段也更加分散、隐蔽和智能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违法者由于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其犯罪行为的风险更低、预期收益更高;而监管者由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发现犯罪行为的概率降低。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监管者只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信息利用能力,才能弥补信息劣势,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声誉机制对犯罪行为的约束
信息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第二个渠道是声誉机制。重复博弈理论认为,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也会出于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而限制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声誉(Reputation)机制。
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声誉机制可以使交易双方高效率、低成本地达成交易。个人或组织对声誉的重视,主要是因为良好的声誉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交易机会,并带来稳定的预期收益,反之亦然。现实中很多交易都具有多期长期交易特征,因此,利用声誉机制去约束处于信息优势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成为了一种预防犯罪行为的有效方式。
三、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动力机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改善,烟草行业“假、私、窜、非”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态势。以制售假烟为例,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假烟案件2998起、收缴制假烟机433台、查获假烟15.5万件;依法拘留7476人,追究刑事责任4960人。若考虑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实际数量会远远高于上述统计数据。
在我国现行烟草专卖体制下,专卖监管系统(简称专卖系统)和销售营销系统(简称营销系统)相互分离。这种相互分离的体制安排对于维护卷烟市场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与关键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大系统的信息分隔,不利于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全面高效地获取、利用市场信息,形成了有效监管的障碍。
要在烟草专卖体制下有效缓解这种信息分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实现专卖系统与营销系统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必须要对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根源进行深入剖析。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产生于两种信息不对称:供求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信息不对称。
(一)供求信息不对称
我国烟草行业实行卷烟产销分离体制。在卷烟供给方面,区域销售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配额管理;而在卷烟需求方面,受卷烟流行时尚以及消费者购买力变化的影响,卷烟热销品牌、档次的变化较为频繁。如果承担卷烟批发职能的烟草公司无法迅速准确地掌握相关需求信息,就难以准确预测卷烟总量需求和品牌需求,导致出现需求缺口,形成制假售假、非法流通的直接诱因。
具体来看,卷烟流通领域中主要存在三类需求缺口:
1.总量缺口:某一品牌、某一档次卷烟的总供给量无法满足总需求,导致该品牌、档次卷烟存在需求缺口,诱发制假售假;
2.地区缺口:由于对特定地区的配额限制和需求预测不准确,使某些地区存在需求缺口,造成区域价差,导致窜货套利;
3.空间布局缺口:由于卷烟零售点布局不合理,使某些区县、街道、社区缺少持证卷烟零售户,给无证户和不法商贩的贩售假烟和窜货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监管信息不对称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烟草行业“假、私、窜、非”等违法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信息化背景下,卷烟零售户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分散性特征,使得烟草专卖监管部门与卷烟零售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大。这一趋势使得烟草专卖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准确了解烟草市场真实信息,卷烟零售户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相对降低,再加之制假售假、窜货套利所能带来的高额利益驱使,不仅使一些无证卷烟零售户铤而走险,甚至个别持证卷烟零售户也会偶尔为之。可见,这种烟草行业中监管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大,是刺激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一大诱因。
(三)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动力机制模型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能够看到:烟草行业中客观存在且不断加剧的需求信息不对称与监管信息不对称,是产生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构建出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动力机制模型(如图2所示)。
图2: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动力机制模型
四、对策
前述分析向我们揭示,预防和遏制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提高监管方的信息化水平,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切断违法犯罪行为系统动力机制中的关键路径(如图3所示)。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专销”信息共享
信息监管的核心在于加强信息的获取、整合和利用,提高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信息掌握水平与运用能力,从而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高信息化水平,包括硬件建设、人才引进和全面培育,提高信息分析水平;二是建立“专销”信息共享的相关机制,为信息共享提供有效保障。
图3:切断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系统动力机制中的关键节点
从近期来看,烟草公司可以通过成立“专销”信息共享工作小组,来统一领导和系统推进“专销”信息共享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等相应机制,推动专卖和营销两大系统的信息共享。从长远来看,烟草公司应进行顶层设计,通过设立首席信息官(CIO)岗位,对组织的信息化进程进行战略规划与系统设计。
(二)提高监管水平
烟草公司可以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来提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从而对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与有效遏制。比如,对零售户异常订货、销量异常波动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共享、整合和分析,及时发现卷烟流通中的违法犯罪线索,从源头上防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变“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不断提高信息采集、管理和分析能力,掌握先进数据分析方法,改善信息数据挖掘效果,提升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能力,强化威慑效应。
(三)实施精准营销
烟草公司也可以在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基础上实施精准营销,及时增加供给,减少需求缺口,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改革卷烟供给总量管理体制。提高卷烟供应方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建立灵活的卷烟生产企业码段配额系统,推动卷烟生产向优势品牌集中,减少总量缺口;
2.提高市场预测水平。各地区烟草公司应提高市场调查、研究与分析能力,把握市场趋势,紧盯市场动态,做好不同卷烟品牌、档次的需求预测和订货供货,减少地区缺口;
3.提高卷烟零售点布局合理化水平。烟草公司应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卷烟零售点布局方案,取缔无证卷烟零售户,消除贩售假烟和窜货套利的获利空间,减少空间布局缺口。
(四)实行卷烟零售户户籍化管理
卷烟零售户户籍化管理是建立卷烟零售户声誉机制的基础。实施卷烟零售户户籍化管理,建立卷烟零售户信用档案和诚信经营记录制度,可以使卷烟零售户的历史行为与未来的交易机会和收益水平高度相关,从而对遏制卷烟零售户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各地区烟草公司应以现有卷烟零售户资料库为基础,实施户籍化管理改革,建立卷烟零售户诚信档案,以此作为对卷烟零售户合理分级的重要标准,并与零售户的订货配货额度相匹配,实现对卷烟零售户的有效激励和约束。
[1]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介绍“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5):1-12.
[2]黄韬.为什么法院不那么重要——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观察[J].法律与社会科学,2012(9):63-110.
[3]徐永兵.我国中小贸易企业国际客户丢失与外销渠道的重构——以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J].对外经贸实务,2014(4):65-67.
[4]张煜,汪寿阳.不对称信息下供应商安全状态监控策略分析[J].管理科学学报,2011,14(5):11-18,42.
[5]李保江.影响我国烟草行业发展的背景条件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1(6):39-44.
[6]刘洪海.山东烟草工商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系统设计与实现[D].济南:山东大学,2009:48-66.
[7]孟迪云.湖南烟草物流网络优化模型实证研究[J].经济地理,2011,31(12):2076-2079.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Crime Containment——In The Case Of The Tobacco Industry
MA MINGXIAO1, HUI NING2, NING TAO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Xi'dian University,Xi’An,710071; 2. Tongchuan Tobacco Monopoly Bureau,TongChuan,727031)
From the perspecti ve of criminal economics point of view, there is a lo 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formation and crime behavior: information impacts probability of crime behavior discovery, which affects the level of crime occurr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 criminal behavior is due to moral hazard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terms of the toba cco industry specific, i nformation asymmetry incl udes two aspe cts: s upply-demand inform ation asym metry and r egulatory inform ation asymmetry. Based on the above understanding,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nformation mechanism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s in tobacco industry, constructs the system dynamic mechanism model of illegal and crim inal acts of the tobacco industr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urb the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s.
Information Asymmetry;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s; Reputation Mechanism; "Monopoly -Marketing" Information Sharing
D922.29
A
1008-472X(2015)01-0051-06
本文推荐专家:
张元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工商管理。
邓俊荣,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2014-12-13
铜川市烟草专卖局科技创新项目“‘专销’服务信息共享应用研究(HX0114060415)”
马鸣萧(1973-),女,湖南衡阳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企业战略管理等; 惠 宁(1961-),男,陕西清涧人,陕西省铜川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