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不争论”原则
2015-06-19张翔
张翔
长期以来,“不争论”是执政党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一个主导思路。但今天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辩论在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种场合持续不断地出现,人们日益意识到社会思想的多元性,这使得“不争论”的政策思路面临深刻的挑战。“亮剑”和“商量”等核心概念在执政党意识形态领域的登场,标示着中共对“不争论”原则的理解已有所变化。
在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建设方面,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标志着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新华社、《人民日报》和《求是》等媒体就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所做的评论来看,这次会议试图回应社会分歧日益明显、社会辩论层出不穷的现实状况,提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问题,要求领导干部面对社会分歧和争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这一态势包括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其一,承认社会意见分歧、社会辩论多见的现实状况,成为了中共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中的“新常态”。在此之前,刘云山等主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领导人,曾指出“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媒体格局深刻变化”的特点(例如2013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这种对多元社会思想的开放态度,也体现在国际关系领域。例如,习近平2014年11月17日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演讲时便坦率地指出,“国际社会众说纷纭,有的对中国充分肯定,有的对中国充满信心,有的对中国忧心忡忡,有的则总是看不惯中国。我想,这也正常,……”
其二,执政党要求领导干部敢于介入社会辩论,其中包括“敢于亮剑”。所谓“亮剑”,首先是承认当下社会分歧和社会辩论多见的事实,然后是要求党员干部敢于介入这些争论。介入的方式有很多种,“亮剑”是经常被强调的一种。例如,《人民日报》所刊《关键时刻敢于“亮剑”》一文批评道,“还有些人出于‘爱惜羽毛的考虑,当起了‘开明绅士:对大是大非问题绕着走,态度暧昧,独善其身,担心被人说‘不开明。”
“商量”也是一种介入方式。习近平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
这些变化提示我们,今天需要重新理解“不争论”原则。
争论的重要性与“不争论”原则
在改革开放之前,思想辩论、路线斗争、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共党内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不争论”原则的提出和确立,意味着中共党内政治生活机制的重要转型。
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1]他认为,“如果在这个时候开展一个什么理论问题的讨论,比如对市场、计划等问题的讨论,提出这类问题,不但不利于稳定,还会误事”。[2]
同时,邓小平也指出,有些政策、有些事情必须争论,而且必须争论清楚。例如邓小平倡导并支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两个凡是”问题的争论。1979年7月,在海军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这场争论很重要,“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和‘两个凡是的争论,已经比较明确地解决了我们的思想路线问题,……这是很重要的”。“这个争论还没有完,海军现在考虑补课,这很重要。”“不要小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争论。这场争论的意义太大了”。[3]在1979年一次研究经济工作的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自由、公开的“辩论”是一种工作方法。[4]“我们现在不同意见的争论、议论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讨论当中可能会出来一些错误的意见,也不可怕。我们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允许争论”。[5]在明确提出“不争论”原则的时期,邓小平说:“对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 [6]
综上所述,邓小平在辩论问题上的态度是复杂的,他既提倡“不争论”原则,也强调争论的重要性。由于他在这一问题上的复杂态度,一直以来,围绕“不争论”原则都存在不同理解和阐释。支持“不争论”原则的人士,希望通过这一原则减少改革推进的阻力;反对者则认为,中共不应用“不争论”原则来阻止社会争论,只强调“不争论”是歪曲邓小平原意,因而国家应多开放对一些改革议题进行辩论的空间。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霍尔姆斯(Stephen Holmes)曾在《言论限制法或闭嘴原则》中总结了美国宪政实践中的“闭嘴原则”(gag rule)。[7]2013年他在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研院的“宪政与民主”讲习班中指出,“不争论”比他所说的“闭嘴原则”更为形象,是更好的表达方式。他在此文中论证了“闭嘴原则”(“不争论”)的必要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如果有些争议很大的问题总是被不断提出,会使得国家发展“负担过重”,因而需要搁置这些争议很大、容易导致社会分裂的议题。这一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不争论”原则颇有参考价值。从意图上说,邓小平在1980年代提出“不争论”,搁置分歧很大的“姓资姓社”等问题,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推进。从历史上看,在强调思想辩论和路线斗争的革命时期,“不争论”原则也有一定的运用。比如,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前期,基于民族战争与建立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共要求党员克制其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与国民党的敌对情绪。
但从美国的实践来看,“闭嘴原则”也有其限度:其一,“闭嘴原则”强调的是在议会等政治场域中“闭嘴”,而不是在所有场合“闭嘴”。例如,在一般的社会辩论中,奴隶制等议题的讨论并没有被严格地禁止;其二,“闭嘴原则”所要规避的部分问题在新的社会政治实践中仍会被不断地提出。比如,美国黑人奴隶制的问题,虽然立法要求不争论,但当美国向西部扩张,在那些新的州,人们仍需面对奴隶制的存废问题。这种情况一多,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就不得不来一次总的爆发——美国内战。endprint
那么,究竟何处是“不争论”的限度?霍尔姆斯的看法是,这个完全是经验性的,没有一定的规则。随着时代的变迁,“不争论”原则的具体运作已不能一概而论,而有着相当大的弹性。今天更需要问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分歧与争论。
新世纪的社会辩论与社会政策调整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社会分化和社会诉求的多元化,围绕一些重大的问题,社会上出现了持续的辩论,这些辩论也在国家政策调整的过程中被吸纳。事实上,社会辩论与政策调整的互动也是民主决策机制的一种运作形式,其主要在两大政策领域中有所体现:第一,自21世纪以来,社会舆论围绕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的辩论,显示了民众对改善民生的强烈诉求。尤其是新世纪之初,借助新兴的网络社区平台,社会公众对于改革进程中各种弊病的批评,形成了一波反思改革的舆论浪潮。与此同时,教育、环保、医疗等领域的政策调整举措亦被不断地推出,这些社会政策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正、缩小社会差距。“社会公正”取代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开始成为中共执政的核心方针。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推动,这种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的调整是难以想象的。
其二,新世纪以来,围绕中国道路、北京共识、中国模式等的理论辩论层出不穷,2008年在奥运火炬全球传递过程中、在汶川大地震期间,海内外青年学生还为中国道路作了多层次的辩护,并提出是否需要理论自信的问题。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所谓“三大自信”,正是对上述社会辩论的回应。
由此可见,理论辩论和社会辩论可以让那些被长期忽视、相对微弱却很重要的基层声音得以呈现,推动国家政策路线的自我调校,其正面意义开始显现。
在社会争论已经如此频繁的条件下,“不争论”原则不仅仅是决策者的执政方针,亦被运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博弈过程中:一方面,在民生等领域,社会辩论与政策调整形成积极互动的现象日益多见,基层群众的声音比以往有所增强;另一方面,不断有社会力量或媒体试图通过强调“不争论”原则,来压制理论争论及社会基层诉求的表达。例如,2003~2006年间,随着反思改革的社会浪潮逐渐升高,加之“郎顾之争”等事件的推动,一些学者呼吁中央干预,希望执行“不争论”的原则,以“避免让社会争论阻碍改革进程”;中共十八大之前,一些学者和媒体人士呼吁停止肯定中国模式、中国道路或北京共识,认为对中国的发展模式应持批评态度。
支持“不争论”原则的人士认为,“不争论”作为一种传统的政治智慧与策略,可以有效地通过中央的权威来让争议消失,让改革能更容易地被推进。不过,这种围绕“不争论”的呼吁与他们所支持的抽象的言论自由原则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紧张。因此,支持“不争论”原则的人士将社会辩论的出现与“文革”或“大民主”等同起来,认为这将使改革倒退,危及社会稳定和发展。他们希望舆论管理部门启用的,是涉及“文革”的“不争论”原则:把所有社会辩论都归纳到“大民主”、“文革”的范畴中去,同时将这一历史当作“彻底否定”——也是不能触及——的禁区。
吊诡之处在于,这些人士对“不争论”原则又经常表现出双重标准的特点,即在他们希望突破的领域(比如一些基本制度,例如土地制度、私有产权、政治制度等等),这些人士强烈地主张开放言论空间,反对在这些领域的讨论中设限。
不过,从新世纪以来的情况看,这种试图以双重标准的“不争论”呼吁执政党严控反思改革言论的努力,总体上并不成功。由于社会基层对改革的反思包含了社会多数的意见,为中国辩护以及对中国道路的探索性思考(包括有较强批判性的思考),也关乎基本制度和道路的坚持,中共不仅没有阻止这些辩论的进行,还在决策过程中回应了在这些辩论中呈现的社会诉求。
在这一趋势形成——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意见在2008年被集中释放——之后,很多反感民生议题的人士,意识到基层诉求与中央政策调整之间的互动,逐渐开始明确调整自身的论述:即使他们的愿望是追求更不平等、差距更大的社会结构,其表述也纷纷用上“公正”、“平等”等语言,越来越多地征用包括儒学、左翼在内的话语表达,来间接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网络辩论空间的形成
自21世纪以来,网络社区成了中国社会辩论的主要空间。反过来,社会辩论的白热化也为中国网络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迅速取代了传统媒体的舆论主导地位。
此外,在与改革进程长期互动的过程中,媒体舆论逐渐形成了一套自身的意识形态。从活跃于网络空间的诸多媒体人的表述来看,人们对自身意识形态的构成也有着自觉性。那些有着相对明晰立场的新兴媒体,既是日趋活跃的社会舆论场中的重要声音,也因为具有塑造和引导舆论的能力,成为了一种新兴的舆论权力。这一新舆论权力的崛起,是中国社会变迁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
就新兴舆论权力与大众用户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网络媒体的兴起为大众用户的意见表达和社会辩论的兴起提供了技术支持,大众用户的表达和辩论,也为网络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庞大数量的中国网民是多家中国互联网企业得以在全球占据前列的基础);另一方面,网络媒体操控舆论的能力越来越强,网络媒体自身就是言论汰选和审查的机构,无论在互动型网络平台,还是在其他类型的网络平台,网络媒体都非常容易压制自己所不喜欢的言论,凸显自己的立场和倾向。通过网络平台操控舆论的社会力量也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丰富。在网络空间,大众用户的声音逐渐沉没于各种被制造出来的“民意”之中。现在,我们从各种网络平台上感知到的“民意”往往是失真的。
就新兴舆论权力与舆论监管机构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网络媒体是改革进程的重要产物,是民营经济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和成就,在很多方面,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是主流意识形态建构的重要参与者,与主流意识形态有着共生的关系。经过十余年的探索,新媒体采编领域形成了舆论监管机构与网络企业“共治”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的确面临着监管机构的约束,网络媒体与舆论监管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合作与博弈关系。舆论监管机构与传统媒体之间的这种博弈,实际上是权力系统内部的一种博弈;虽然网络媒体大多是在传统媒体系统之外成长起来的,但网络企业与监管机构长期“共治”过程中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舆论监管机构与新兴网络媒体之间的博弈也多少带有一些内部博弈的色彩。endprint
在社会分歧和辩论在新世纪的持续深化,以及新舆论权力开始崛起的背景下,意识形态议题在十八大之后迅速成为中共国家治理的中心议题之一。社会辩论与政策调整在上一个十年间的互动,以及此一期间对社会辩论的默认和吸纳,也颇具实验性,为日后的进一步实验提供了基础。
“新常态”的政策走向
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以及此后一系列关于“亮剑”或“商量”的事件,显示决策层对社会分歧、辩论乃至对立状况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其要害在于:将社会意见的分化、辩论和对立作为政府不得不面对——甚至试图主动面对——的现实状况。
直面社会意见分化、辩论和对立的现状,人们不难认识到,不论是“要争论”还是“不争论”,争论都已经在那里了。这些争论的根源在于社会阶层的分化。仅凭 “不争论”原则已经无法抹平社会意见的分化和矛盾了。面对社会分化的状况,国家有不同的政策选择。以“亮剑”为例,以往并不是不“亮剑”,相关部门一直有采取各种舆论监管的措施。此次“亮剑”的特点在于,公开要求领导干部敢于针对社会思想现状做出回应,它的重心不在于“禁止”,而在于“回应”。如果只是“禁止”型的“亮剑”,未必需要领导干部去公开回应民意。
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之前,《人民日报》曾发表题为《没有争鸣,哪来共鸣》的评论,肯定社会争论的积极意义。会议之后,《人民日报》曾 “八论”学习贯彻8·19重要讲话精神,其中“之四”是《关键时刻敢于“亮剑”》,这篇文章比较清晰地表达了“亮剑”的政策思路:一方面,文章承认,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信息时代,个性表达和思想解放是大势所趋,兼容不同观念、包容异质思维,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另一方面,文章认为,“个性解放”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地打压理性,“包容多样”也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模糊是非。此文承认,一些领导干部抱有“哪怕有理也不敢发声,生怕因言获咎”的顾虑,这提示我们中国存在“有理发声却因言获咎”的情况。
其一,在那些社会意见分化比较严重的议题上,官员一旦介入发声,无论偏向哪一方面,其都可能遭遇大量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官员是否愿意发声,很大程度要看是否存在“允许争论、容忍说话有偏差、对社会批评有承受力”的制度环境。
其二,很多争论是在决策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如果国家不鼓励争论,官员对争论议题表态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升迁或工作,那么,在那些模糊或者有分歧的领域中,官员们更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制定政策或者确定方针的时候,人们都意识到了这些不同意见的存在,但未必愿意让这些已有的辩论对外公开。
这些顾虑的存在导致了两种情况的出现:第一,如果在鼓励介入争论方面,国家尚无明确的制度规范,这种情况下,官员“亮剑”的选择往往是,接到上级的明确指令之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跟着指令下禁令,是最容易操作、风险最低的事情);对于方向并不明确的议题和领域,这些人则倾向于保持沉默。
第二,直面社会分歧和辩论,最为重要的是直面决策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所呈现出的分歧和辩论。监管者并非超然于社会争论之上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在决策过程中确立和完善包容内部分歧和辩论的机制(即所谓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这种机制实实在在地直面、回应和处理事实存在的各种分歧和争论,通过充分的内部沟通和相互批评来确立集体认同的方向。以此为基础,才能由内及外,对各种社会分歧、辩论乃至对立做出适当的回应,通过理直气壮的“说理”,让社会各方面“服气”,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社会共识。
重新认识理论辩论的作用
在当下中国,社会多元分化的结构已经形成,社会意见也呈现出多元分化与冲突的特征,不加区分地要求对一切重大问题“不争论”,不仅在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不利于对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试验进行检讨与纠错,不利于改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否定“不争论”原则,面对社会分化、思想分化的进一步扩大和社会辩论的日趋活跃,为了避免在一些根本的分歧方面不必要地耗费精力,集中精力搞建设,我们仍然需要“不争论”原则。不过,这一原则的运用需要更为精细,其运作方式也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调整。
其一,“不争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对那些容易挑起社会分裂、适宜搁置的问题,例如涉及国家根本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国家可以在公共场合采用“不争论”原则;对那些有利于政策调整的争论,国家则可以容许和鼓励公共舆论的争论。目前的媒体治理已经在向这个方向调整了。
其二,哪些问题被确定为“不争论”的问题,可以向社会明示。由于“不争论”只对部分问题适用,这就需要通过公示“不争论”的使用范围,从而获取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支持这一决定的多数意见将有效地制约少数的不同意见。另一好处是,保护社会公众对其他问题发表看法的积极性,让社会辩论和理论探索成为政策调整和自我纠错的助力。
其三,重新认识理论辩论与社会争论的建构性作用。从中共的历史来看,思想辩论和路线斗争并非坏事,而是一种自我纠错的机制。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思想多元分化的阶段,重新认识这一基本机制,是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的当务之急。如汪晖所言,在中共的历史上,党内的理论辩论之所以成为积聚政治能量和调整前进方向的方式之一,正是因为来自于实践的辩论和相应的制度性实践是纠正错误的最好方法,只有将具体问题上升到理论问题、路线问题,才能产生出新的政治动能。不惟如此,这一辩论还与群众路线联系在了一起,并不只是局限于党内辩论。在思想多元、社会分化的时代,思想辩论已经无可回避;但它们不是坏事,反而对于保持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辩证法。
其四,在重视思想辩论的建设性作用的同时,以干部“能上能下”的组织路线,鼓励干部敢于在思想多元的大环境中表明立场,担负政治责任。要增强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及社会多元分化时代的应对力,亟须重新认识思想辩论在党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根据时势变化创新组织制度,增强“能上能下”的弹性。只有这样,党的干部在面对思想辩论的时候,才敢于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缺乏这种组织基础,政府的舆论治理和引导就很可能会左支右绌。
其五,国家干预公共舆论,不仅表现在运用“不争论”原则,而且表现在积极支持部分相对弱势、但在政治上非常重要的声音。其中包括占社会多数、但在网络时代比较分散、往往被遮蔽的基层群众的声音。党需要在网络空间发动群众,建立和夯实自己的群众基础,找到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新方法,这是党在思想格局和媒体格局发生剧变的时期获取文化领导权的关键所在。
如果说,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国家需要重视民生,那么,在思想文化和舆论领域,国家同样需要重视民生,需要通过政府的扶持,让基层群众的声音能得到充分表达。在今天,遏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力量,往往来自于媒体权力,因此社会舆论需要国家干预。这一状况并非中国特有,而是在全球各国所普遍存在的。耶鲁大学法学家费斯(Owen·M·Fiss)在《言论自由的反讽》中指出,富人在传媒领域具有支配性,公众实际上只能听到他们在媒体中的发声。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器会压制自由和公开的辩论,但在另一些情形中,如果“国家之外的权力”——如资本的力量——正压制着言论,那么国家则有必要采取行动,来增强公共辩论的活力。国家“必须给那些公共广场中声音弱小的人配置公共资源——分发扩音器——使他们的声音能被听到”。费斯认为,这种国家干预是一种民主机制,它确保了强势者的言论不会淹没或损害弱势者的言论。[8]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