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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15-06-18齐网丹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人才流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齐网丹

摘 要:我国现在已经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商业秘密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代表着企业的竞争力状况。然而,企业人才流动的频繁,伴随而来的侵犯商业秘密也层出不穷。如何在人才流动中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完善企业在人才流动商业秘密法的律保护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人才流动;法律保护

一、概述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规定,其是指消息的所有者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被秘密保护,此消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可以给消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样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称为商业秘密。消息的所有者可以对其拥有的信息通过在法律上界定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才流动中存在的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职工对双方合同中或者其他制度中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违反,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工作期间向同行业的其他人泄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在职职工对合同规定或其他制度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行违反,通过其在任职工作中所掌握的的商业秘密自己成立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与所有者相同行业的公司;(3)职工对合同中的规定或者对签订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违反,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与其他人共同利用抑或将消息所有者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4)第三人明确知道或者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而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利用或者向外界泄露。

二、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方面的问题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得到了一定的扩大。然而随着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商业秘密类型,然而现存的法律并不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从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侵权行为方面的问题

很多企业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方面存在很多的误解,一味的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与原有公司相竞争,而不愿意支付员工补偿金,且认为这样就是很合理的方法,其实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与义务往往都是对等的,法院一般会将这样的竞业禁止协议认定为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在该员工离开公司的时候,这种做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很不利的。究其原因在于员工离开公司时可能跟公司已经存在很深的矛盾,如果企业在这种时候要求离开公司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不太可能的。

3.法律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

国家不断加大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来说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两点:

(1)我国现在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是很少的分布在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宗旨和目的不同,使得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不系统、不完善。

(2)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问题上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商业秘密保护在实际生活当中很难得到实现。

三、完善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

1.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增加,现有的法律体系已不足以解决现有的法律问题。面对现实需求,一部全国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是很有必要的。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问题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2.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即复杂性和隐蔽性,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果还是沿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话,将对原告的产生极大的不利。正是因为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使得原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得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而被告则能很容易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对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3.完善法律救济措施

在人才流动时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一,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自愿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在纠纷产生后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己离开公司,将商业秘密向外界泄露,使得企业受到损失,该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可以向相关的工商机关进行投诉。第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参考文献:

[1]彭学龙,熊承周.商业秘密界定之比较研究[N].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3(3).

[2]张玉敏.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3]韦之.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的秘密[J].电子知识产权,1998(5).

[4]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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