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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物流环境下义乌市国际贸易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2015-06-18刘贞妮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1期

摘 要:义乌小商品市场在30余年在发展过程中,创中国之首,行世界之先,积累了许多先进经验。但另一方面,由于小商品本身的特点和目前贸易模式的局限,小商品出口也面临着发展的困境。

关键词:小商品出口;旅游购物;市场采购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函[2011]22号),义乌市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也是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县级市综合改革试点。

一、义乌应如何借力中央政策及地方支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1.外贸出口逆经济背景、持续稳定增长。2011年至2013年,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长放缓,义乌小商品出口增量大、增幅高、逆经济形势增长。2011年,义乌市本地企业出口额为35.98亿美元,同比增长25.7%;2012年为90.05亿美元,同比增长150.3%;2013年为182.05亿美元,同比增长102.2%;尤为突出的是2012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国内外贸出口增速创2008年以来最低的经济形势下,义乌本地企业出口额增幅高达150.3%。

2.外贸方式以旅游购物为主,向市场采购转化。小商品货物小、货品杂、成交散、成本低、利润薄、单个企业出口量小,义乌小商品出口探索出了旅游购物的特色模式,对外贸出口不征收增值税、不进行出口退税、不进行外汇结算,适应了小商品出口的贸易特点,有利于商户乃至整个市场的高效运转。

3.外贸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与外贸出口额呈正相关。对外贸易量增长的同时,外贸企业数量亦稳步增长。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义乌海关登记在册的外贸企业为2690家,该年度新增企业529家,同比增长24.48%;截至2013年底,外贸企业数为3389家,新增企业699家,同比增长25.99%。

4.外贸企业参与外贸交易方式特殊,具有中介性质。义乌的外贸企业的主要有国际贸易代理公司(简称外贸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简称货代公司)、报检代理公司(简称报检行)、报关代理公司行(简称报关行),四者分工协作。外贸公司接受外商订单,指派外贸业务员带外商挑选货品及商家,代为订货,并将多个外商的小额订单拼凑成大额订单(简称拼单),再委托货代公司联系海运。货代公司将订单按目的国进行拼箱后,委托报检行向检验检疫局报检,委托报关行向海关报关,向船运公司订舱,运出货物。义乌外贸企业均为中介性质,不与生产商签定购销合同,不成为出口商品货主,这是与国际通行的外贸模式相区别的主要方面。

二、现阶段义乌国际贸易发展出现的问题

义乌小商品出口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长期存在各种乱象,例如“货代骗子”对上家货贷公司及货主进行双重诈骗,货代业务员以海关、商检查验、罚款为由向货主收受特报、专报费用等。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未能解决,如今又出现如下新问题。

1.报关行买卖伪造的报关单,帮助外贸企业骗取外汇结汇

2013年1月至6月,义乌小商品对伊朗的出口额出现爆发性增长,据统计,浙江省对伊朗出口总额为17.8亿美元,同比增长113.9%,其中浙江小商品出口伊朗达7.9亿美元,同比增长147.2%。2013年6月同比大增288.1%,明显与伊朗的正常进口需求不相符合。经查,该异常增长是部分企业在报关过程中虚报目的国所致。国际社会对伊朗进行全面制裁,国内银行加强结汇核查,个人结汇资金必须凭出口伊朗的报关单结汇。于是,部分报关企业把出口至其他国家货物的最终目的国虚报为伊朗,完成报关后将报关单高价转卖给有结汇需求的外贸公司或个人。当虚报目的国取得的真实报关单无法满足庞大的结汇需求后,一些报关企业开始伪造报关单,在黑市进行交易,义乌49家报关参与其中。

伊朗骗汇案突显了出如下问题:

(1)海关对虚报出口小商品的最终目的国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小商品出口主要采用转关运输模式,转出地海关即义乌海关仅审核报关单中填报的最终目的国是否与发票等随附单证一致,无法掌握货物提单和舱单的情况。而转入地海关(一般为宁波海关、上海海关)由于运输途中存在二次中转的可能,不要求企业填报的最终目的国与提单、舱单中的目的国一致,无法验证其填报的最终目的国的真实性。

(2)法律未明确申领结汇核销单时企业应当提供的单证,外管局单证审核不严,存在漏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外贸出口结汇必须出具海关报关单,但对出具六联报关单中的哪一联未做出明确规定。义乌实行旅游购物外贸方式,外汇出口不结汇,因此,在出口商品完成通关后,海关不向报关企业开具外贸结汇联。伊朗骗汇案中,报关行向结汇企业出售的报关单并非外汇结汇联,而是报关联,外汇管理部门未严格审查单证,使得骗汇企业及个人有机可趁。

2.外贸业务员操纵交易,侵占外贸企业及市场商户利益,扰乱外贸市场秩序

外贸公司为外商提供“保姆式”服务,从接待外商、安排住宿、带领逛市场、帮助选货议价、代下订单到签发提单,各个环节均由外贸公司负责代理;外贸服务实行“盯人”模式,即一个外贸业务员全程对一个外商客户提供一对一服务。业务员操纵交易,侵占外贸企业及市场商户利益,扰乱外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外贸交易呈现“外贸经纪人”模式,过度依赖外贸业务员。

外贸业务员在外贸交易中代公司全程参与外交交易的各个环节,是外商与市场经营户进行联系的直接纽带,外商与市场经营户都只与业务员接触。该模式过度依赖于外贸业务员的个人信誉,外贸业务员作为联系外商及市场经营户的掌握市场及货源两大资源,这是外贸业务员能够操纵外贸交易并从中渔利的根本原因。

(2)行业准入零门槛,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素质较低。

外贸行业对于外贸从业人员未设置准入门槛,外贸公司自主招聘,无专业要求、无资质要求,进入外贸行业的人员鱼龙混杂。外贸企业对业务员不进行系统培训,通过原始的“帮带”模式对业务员进行培养,老业务员“帮带”新业务员。因此,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较低。

(3)缺乏行业监督和法律规制,外贸交易流程不规范、不专业。

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和外贸相关的法律规制,外贸交易流程松散,业务员与外商客户常常不签订正式的委托书,代外商向市场商户下单时亦不签订正式合同,货款及运费支付时常混杂个人经济往来,有时甚至用现金结款,完成支付后甚至不开具收条。外贸交易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欠缺,容易产生纠纷,难以处理;业务员犯罪后,侦查机关难以搜集证据,查处困难。

三、推动小商品出口进一步发展的几点建议

2013年5月,义乌市正式被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ESCAP)确定为国际陆港城市;2014年1月,海关总署等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批准设立义乌市保税物流中心(B级)。义乌小商品出口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借力政策支持,为义乌市小商品出口的发展扫清障碍。

1.推动小商品产业升级换代,促进贸易方式转型

现行贸易方式是基于小商品的货物小、货品杂、成效散、利润薄的特点形成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贸易方式,必须推动小商品产业升级,提高小商品的产品附加值,产品竞争力有所提升,才能适应贸易方式转型,在贸易方式完成与国际接轨后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2.加快外贸企业升级转型,对从业人员创建管理制度

外贸企业应当着眼于全球市场,着眼于长期发展,革新服务模式,投资企业建设,打造企业服务品牌,招募高端人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国际化的外贸服务。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开展法律教育,督促业务员规范化下单,规范化存档,对外贸业务员除业务量以外的其他表现记录在案,对于有跑单、欺骗客户、虚报价格等行为表现的业务员,及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3.加强监管部门间相互协作,对外贸环节实行联合监管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商讨,针对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环节,应在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避免形成政策法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各部门应当对外贸出口各个环节进行联系,积极搭建联合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在各个环节一次性录入相关监管信息,各个监管部门在该信息平台基础上共享数据,抓取自己需要的监管数据,对相关上下游环节的监管数据也有一定程度的把握。

作者简介:刘贞妮(1986- ),女,汉族,重庆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学英语双学士,香港中文大学商法硕士,现就职于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