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有哪些?(答读者问)
2015-06-17
环球时报 2015-06-17
编辑同志:
“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法庭经常见诸报端。请问这些机构是否都隶属于联合国?若不是,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青海读者孙杰
荷兰海牙设有多个国际法庭,包括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等。但从规模和影响力来看,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最大。不过,四者间并无隶属关系。
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作为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
数赞成票方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3年。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事项。
190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本报特约记者王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