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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如何用好立法权

2015-06-16

浙江人大 2015年5期
关键词:上位法立法权立法法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下放到“设区的市”,原来全国只有49个“较大的市”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规模一下子扩展到284个“设区的市”。

事实上,扩大地方立法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最直接的担忧就是,这会不会导致一些地方一哄而起、一哄而上,出现“大跃进”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立法法虽然只授予地方三个方面的立法事项,但“城乡建设与管理”可能涉及户籍、教育、计生、就业、社保等方方面面,很容易成为“一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

与此同时,不是有了法,法治就有保障了。法的质量有问题,法治更糟糕。一直以来,对于地方性法规,社会各界都有不满之处:一方面,重复上位法、地方特色不明显等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滥用立法权、以领导意志立法、与上位法冲突,诱发立法体系的混乱。同时,如果将地方性法规异化为某政府、部门乃至领导干部的意志体现、谋利工具,那就更值得警惕了。

保证地方立法质量需多管齐下,如完善地方立法计划,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能力,加强对立法工作者、人大代表等人员的专业培训;把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让更多群众参与其中,确保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百姓利益。

来源:《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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