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辉会客厅请商务部纠错
2015-06-16
5月4日,5月5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依法受理。
各位尊敬的媒体大家好,各位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社读者、风行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峰辉会客厅》第三期,本期的主题是:王秀群与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务部的请求撤销批准证书通气会。本期到场的嘉宾是本次案件一审和二审天九的代理律师梁明律师。另外一个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律师。
各位下午好。
各位下午好。
宋清辉:这次案件我有必要跟大家说一下,我一直在关注这件事情,武汉一个叫王秀群的农民和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务部的案子。
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的前身),斥资11.56亿港元收购位于武汉的白沙洲农贸大市场90%的股份。其后,这家只有两座酒楼和一处物业的上市公司,连续在内地收购3处集贸市场,变成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这家农产品交易公司,就是王秀群要起诉的对象,三年后武汉的农民王秀群向商务部举报,举报什么呢?农产品公司当年伪造一份0.89亿元的收购协议,从而骗取商务部的外资并购的批文。并以这个为依据变更到了王秀群在武汉白沙洲农贸市场的股权,变更以后王秀群就踏上了向湖北高院起诉的漫长的道路。
去年6月18日湖北高院一审判决认定0.89亿的收购协议并非真实的交易合同。王秀群在协议上签名是伪造的。实际上湖北高院一审认定是伪造的,但并没有推翻农产品公司对王秀群公司股份的收购,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境外公司以虚假的协议,完成了对我们内地企业收购。当然这件事之后王秀群肯定是要上诉的,结果最高法终审判决当事人串通签订0.89亿的协议,目的是规避必要的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要求,判决收购协议无效。
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就原告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在今年的1月18日向商务部提出了一个书面的申请,申请什么呢?就是请求被告商务部撤销依据虚假的协议做出的批文,这个批文号我就不再说了。但是商务部到期也没有任何动作,我估计商务部部长也没有看到,因为这件事情可大可小。另外一个就是王秀群从1月18日之后经过4个月的奔波,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我刚才跟大家谈到本次的主题,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的通气会,下面有几个问题和在座的两位嘉宾进行探讨。
第一个就是我们也知道这个案件就是王秀群数年来不断地向商务部实名举报农产品公司涉嫌合同欺诈,2014年底才有结果,得到了最高院撤销协议的判决结果。按道理讲,只要是各方来执行这个结果就可以了,事情也算完满。但是现在并没有,商务部也没有去执行,感觉这件事情也停滞了。
请问梁明先生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商务部4年前已接到投诉却未理会
谢谢各位媒体朋友,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几年来对商务部的投诉一直到现在起诉的基本过程。实际上在2011年的9月也就是距今大概四年前,天九和王秀群已经正式向商务部提出了行政投诉申请。就是把这个事实依据法律的形式向商务部提出了投诉,而且当时的投诉是寄送到商务部所有的部长和副部长,而且抄送了所有的职能机构,还抄送了中纪委驻商务部办公室,监察委驻商务部,并抄送了国家外汇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等等与审批相关的机构,但是这个投诉到现在为止,这是投诉书当时投的诉,也就是说商务部在那个时候应该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情,非常清楚这件事情以及它法律的后果以及含义。但是一直没有理会。
第二次,实际上是在2014年的年初,就做出了第二次的行政投诉,商务部仍然没有给予答复。或者我们可能认为商务部在法院有一个诉讼案件他可以等一等,因此那个诉讼对商务部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一次经过艰难的一二审结束之后,因为一审中是我代理,这个案件打了三年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确实感到这个案件有来自各方面的人为的干扰和影响。才导致了这个案件做出了一审的时候,实际上败诉的判决。有幸二审正好在四中全会以后,也就是依法治国政策推行以后,特别是国家战略。最高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既没有超出法庭审理期限,也没有出现任何的意外按照法律做出判断,我们当时也很欣慰。
在此之后又向商务部提出了行政申请,要求他依法撤销相应的批文和批文证书。商务部仍然没有理会,当事人是,中方当事人不得已选择了起诉商务部,中方当事人起诉商务部毕竟都明白这是民告官,感到各种各样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大愿意主动选择。现在受理以后,刚刚在前几天,这个案件我没有代理,我知道代理律师告诉我们商务部给出了答辩,这是一个新的消息,这个答辩书复印一下给媒体。
就答辩里面商务部他们这么表示,他们注意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他们准备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或者说叫调整程序吧来调整各种事情。但是希望要求法院驳回对原告也就是中方当事人的行政起诉,这个就是我不做具体代理。
不明力量在干扰此案
我来表达就是刚才主持人问的问题,这个案件本身,因为我也有同学在商务部工作,或者是朋友都是跟这案例有关,就是私下聊起这个案件,在讲起这个事情。他们也说这是一个对错很清楚的事情,对商务部来说黑白分明很清楚,认为是应该得到正常的服务。我认为就主持人说还出现这样的问题,把一个简单的事情变成这么复杂,它里面一定存在着事实上违背四中全会的精神力量,还起着某种作用影响干扰着习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战略方针。当然我们也会理解这一情况,但是我相信在初审起诉商务部,商务部毕竟是国家机关,它应该代表整个国家、整个人民的利益,它不可能是哪一个集团或者是哪一些人,或者某一些领导的利益、意志。因此我还希望商务部依法行政在遵从事实遵从法律的情况下,做出必要的工作,谢谢主持人。
我想问的是,商务部法定代表肯定的说是高部长,这件事情从理论上来讲他应该知道啊?
这个事情比较大,以前的投诉每一个部长都抄送过,那个时候高部长是副部长。
另外请问刘兴成律师,刚才也讲到了,实际上这一起案件说大也很大说小也很小,您怎么看的该案件的意义和目前的结果,结果就是王秀群和武汉天九有限公司起诉商务部,这个案件的意义在哪里?
任何人和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个案件的意义就在于我们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律制定以后、法律制定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是法律制定以后任何机关、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服从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你不能说是中国八千万党员任何一个人说我是党员我代表党,然后我就不服从法律的,那一切不就乱套了?那你还讲什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这个事情就是在我们法律既定的情况下,那就是任何机关、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应当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含义。而不能对法律本身有所怀疑,说我就是高于法律,那就不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了,这是我的理解。
谢谢刘律师。我想问问梁明律师,王秀群和武汉天九起诉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律职责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因为起诉未履行法律职责案,如果胜诉的话,商务部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是胜诉的几率有多大?毕竟目前这件事有几年的时间了。如果商务部败诉的话,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下面有请一审、二审梁明律师跟大家讲一讲?
对这个事情首先我看到起诉商务部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定商务部履行法律职责,由商务部注销他所颁布的批文和批文证书。如果刚才主持人问的如果一旦胜诉,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一审二审,起码法律给了这样的程序范围。如果胜诉的话对商务部并不是不能接受的事实,但是对本案来说任何的败诉对行政机关来说都不是一个开心或者很正面的事情吧。但是这本身也不说明问题,因为如果没有法院判决某些行政机关败诉的事实,那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还有什么意义,都是会胜诉,或者反之行政机关都是正确,那我们行政诉讼法取消好了,也不是大不了的。
那么,我更认为积极和正面的来宣传国家依法治国、宣传行政诉讼法的积极意义,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对商务部来说也可以认为某种意义的受害方,他是被骗者,毕竟这些假文件是别人制造的,至于这里面有没有审查的落实,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我看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对商务部的指责,反而不太会去审理,当事人没有的诉讼请求,如果只是依据法律一个虚假获得的批文它的基础是错误的,那么它产生出来的批文和批复当然是不应该被维持的,如果商务部去撤销的话,是一个积极的行为,并不会造成重大伤害。
第二点刚才主持人问的,就是第二个问题胜诉的几率。既然我们今天作为法律人,在这个会议上我们也宣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我们笃信法律,就得有这样的信念,基于这样的信念应该是胜诉,而且如果它败诉这个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的某种不快,它实际上是对中国法治的挑战,从整个社会来讲,从法律来讲,它的负面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当事人的得失,谢谢。
好,刚才梁明律师讲的这些我非常赞同,实际上商务部也是受害者,实际上如果不去鉴定的话很难看出真伪,所以从这方面商务部有过失。另外,我想请问一下刘兴成律师,刚才两个问题,第一胜诉的几率大不大?第二个有没有败诉这种可能?毕竟属于民告官嘛,王秀群是一个农民嘛,民告官这种大多数我看到的还是败诉的多一些,我想请您分析一下,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如果败诉他应该怎么做?刘律师。
一个行政案件的胜诉几率,首先看事实,如果法院尊重事实的话,这个应该是原告是能够胜诉,也就是说商务部败诉的这是一点。第二点一个行政案件的胜诉取决于法律,根据现在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原告也应当是胜诉的,也就是说商务部是应该败诉的,这是基于事实的法律。因为事实很清楚,就是说它有一个真的合同和一个假的合同,也就是说阴阳合同被发现了,这个是基于法律事实这样说的。但是就刚才梁律师所说一些法外因素干扰的话,这个就是不可控的因素。
之前就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以前的法治,民告官是非常艰难的,里面平均只有10%的胜诉率。其实一般的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老百姓没有理,他是不会起诉不会挑战政府权力的,既然起诉的话,起码要有50%的胜诉概率吧。但是就是以前由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做的不到位,所以导致行政权力干预。但是现在我们迎来一个新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新的时代。我相信民告官胜诉率会很快的大幅的得到提升。以前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甚至连法院受理都受理不了,但是现在的话叫登记立案敞开大门让你去打官司,如果政府机关有什么纠纷你可以去用司法的力量、用法律的力量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所以这是跟以前非常不同的,我相信就是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也是不一样的。因为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了关于领导以及领导干部、机关、有关机关不能干预司法,不能干预具体案件的一些规定,如果干预的话,要追究责任的。所以我们的司法环境应该是大大的改善了。我们的法治在进步,我相信这一点。
谢谢刘律师。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知道批文撤销了以后,出现了一种情况,天九公司可能会和农产品交易就白沙洲市场的收购协议重新协商,如果双方谈不拢,可能要求恢复原状,天九公司归还已获得的收购款,中国农产品交易则归还白沙洲大市场的股权。这种结果是否是最终完满的结果?梁明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对这个问题法律层面是这样的。由于这次武汉农产品交易白沙洲大市场股权的变更,它是外资并购,也就属于它是设立了一个中外合资企业,这样的合同它必须要报商务部批准,在商务部的批准和批复之下,才能够变更股权。也就是说当时股权变过去的时候,变到上市公司名下的时候,是通过这样一个程序。如果现在你要,假如说有这个想法,要回股权双方返还的话一定要工商局,工商局这中间就有一个问题了,工商局说我当时变更的时候确实是依据商务部的批复,如果你要想变更或者能否变更你提出这个要求之前,应该先考虑去商务部来撤销或者能否撤销批文,如果你撤销了这个批文我的变更就有依据了,我就可以撤销,相当于在这个上面有一个法律的前置程序,如果你直接做就有一个坎就过不去。
所以说现在要求商务部来撤销批文或者通过诉讼撤销批复、批文的话,可能是走向最后的一个必经的途径,谢谢。
好,我们听一下刘兴成律师的看法,如果恢复原状的话是不是比较圆满的结果?
对,因为这是一个商务的合作,如果双方有契约精神的话,那就合作不成或者是中间对双方合作的目的,那就是可以自动的恢复原状,这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如果打官司的话,成本很高,一个是本身要有诉讼费、律师费,另外要耗时耗力这是不明智的。但是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就是用这种办法来拖延,但是最后适得其反。所以就是我觉得这个要放在理性的角度、合理的角度去解决这个事情,不一定非要打官司不可。
商务部是否对农产品交易也即对虚假材料的上报方进行处罚,因为上报方,农产品交易他提供的材料有问题,现在这个事并没有被大家重视,就是是否应该对它处罚?怎么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他提供的材料是伪造的,商务部就依据这个材料做了批文,请梁明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对于法院认定的,最高法院认定的这一份协议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这样一个行为。它本身肯定是个违法行为。而且这个不光是,如果要说处罚的话,或者追究某种责任,不管是行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它肯定是双方都有责任的,这一点我认为即便我是代表中方进行诉讼,这一点我也会明确的告知当事人。那么从另一个层面,并不是我要回股权或者是资产,是一个合同侵犯了国家法律而无效,对这样一种东西,我认为如果商务部知道这个东西的时候,应该明白的知道,以最高法院机关是不可更改,应该是对事实和结论最大的说明。商务部应该主动撤销以外,它也应该做它作为国家相应机关的启动程序,当然这些程序比较复杂,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到对方是上市公司,而现在沪港通已经开始了,据我们所知这个股票已经在上交所应该是连通,这个时候牵扯到重大信息不实、欺骗公众、欺骗香港证监会,如果到现在还不重视,还包括欺骗中国,这个法律责任是很大的。
谢谢梁明律师,刘兴成律师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我觉得对于虚假违法的行为,那根据行政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对当事人做出处罚的。所以为了避免处罚把这个事情不要搞的那么大,不要双重的受到伤害的话,最好就是先让他们主动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主动纠正过去的错误,这是明智之举。
另外一个问题,请问两位律师。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现状,实际上各方来说并不满意,但是,作为一个农民能拿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在中国也是非常少见的,可以说史无前例的。所以我觉得能拿到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也是一种胜利,对王秀群来说,只不过她还要选择继续去起诉商务部,我觉得这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事情。如果最终起诉商务部胜诉了,对中国农产品交易而言,它可能会失去白沙洲大市场,这对它来讲是不是一个比较大的代价?除此之外他还会失去什么?
是这样的,首先我不敢也没有权力代表上市公司来分析替它很明确的分析,它如果真的是像您刚才提的结果出现以后,它还有什么压力?还会失去什么?它担忧什么?我不会代表它。但是我善意的做一点判断的话就是说,据我所知当时收购的时候这家公司叫中国高速集团公司也没有从事农产品。
酒店。
假协议的来龙去脉
对,那个酒店就是个小小的酒楼,他在这一次完成的并购主营业务之后,它实际上股权转让给了另外一家上市公司。也就是说才使今天上市公司叫做中国农产品上市公司,它的主营业务变成了整体的在中国大陆从事农产品的批发这方面的业务,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如果这个市场目前仍然是它收购的,不管是开封还是在其他的地方,还有广西,还有一些小一点中小型农产品市场,但是这个白沙洲市场目前是他旗下比较大的市场。如果失去它的话,客观上他首先很大一个市场去掉,他的主营业务很大一块失掉,更多的是他的一个影响。就是这一件事情出来以后,不是说一个东西买卖做亏的问题,而是这中间手段会披露出来,你的做法你的态度会披露出来,会披露给你的香港联交所、或者是上交所及还有股民心理这是他所承受,这能否给他带来一些经营不当或者不利的反应或者是一些负面的影响,我想是会存在的,这是我的一个判断。
这里我就介绍一下,为什么表面上是一个打着合同无效,欺骗国家这样一个合同无效的问题。完了你的合同判决已经得到,你还有什么所求?你的内心追求是什么?因为我相信我的当事人他的第一职责并不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他的中心目的,而他是为他生存、经营、利益,那他的利益在那个地方受到损害,才使他不得以选择这样一个诉讼。
这个背景我稍微介绍一下,因为我08年就介入这个项目,所以对这个事情来龙去脉非常清晰。在早期的时候,07年的时候,当上市公司还是一家小公司的时候,他就希望主业务变化或者是并购来把自己的市场带起来。当然这也是大家所熟知,上市公司拉高股价,拉高公司地位的操作方法。他就选中了白沙洲大市场。选中了以后,他当时跟白沙洲大市场跟中方人谈并非是买断,而是把你打包装入上市公司,并不是看到11.56亿的买卖合同,但是你要想把它装到上市公司里面,并使白沙洲中方当事人永远不失去白沙洲的话,有利于白沙洲尽快在境外上市,它达不到又想规避这个事情,又达到使白沙洲上市的目的,又规避反向收购的审查,那怎么办?只有做一份表面的股权买卖协议,这就是11.56亿协议的来龙去脉,也就是11.56亿协议也有很多没有披露的事实,但这些东西由于我们的当事人是农民,并不知道也没有想到,有一个什么备忘录或者是附加协议或者有一份放在律师那里,没有写下来就给了对方,给了上市公司一个否认的机会。
他们争议发生是在于,原来之所以中方当事人敢于跟上市公司签一个把资产卖给你的协议,就是因为当时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当时大股东占大概30%的股份,知道你这大股东不是搞农产品你跟我不竞争,所以我装进去你操作不了,他们当时的默契是在11.56亿协议里面有3.56亿置换股权置换23%,也就是使中方当事人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等交易完成以后,慢慢的通过二级市场通过关联交易,使中方当事人实际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第一大股东,但不是表面是间接的。
然后中方当事人既可以控制上市公司,又通过上市公司仍然控制原来属于自己的白沙洲大市场。外方是得到什么?拉到股权拉高股价套利。就是从资本市场盈利。这就跟风险投资一样风险投资把一个上市公司拉高以后它一定不待在里面它一定卖掉股权。但是这件事情发生了以后又出了一个假合同,办完了以后港方改变了,引进了一个跟中方当事人有直接竞争的现在的大股东,他搞的正是农产品批发经营,他就要吃掉。也就是说在完成当时交易的时候,大家这么想,委派了中方四个人到上市公司去当董事,并且白沙洲所有经营的团队,因为那里面买方不会经营,完全是中方经营,不管是总经理等等。但是一旦外方完成这一系列操作以后,就在一个股东大会上把中方派的四个上市公司董事全部撤销,同时向白沙洲发出指令,撤换白沙洲中方所委派的所有经营管理者,并要求外方接管,这个时候才引起双方争议,也就是说如果依我当事人说法,如果真买断的话,绝对11.56亿港币绝对不卖给你我也绝对不持你那个股份,那个股份置换了3.6亿,现在通过上市公司通过几次蒸发、并股只值2千万了。也就是你当时拿了上市的股票,你是准备去持有上市公司,结果你股票放里面成了股民,而你这股民被稀释了已经几乎是没有了,几乎相当于忽略不计了,在这种形势下,同时还有重要的对方不光这个完成,而且通过政府机关的警察的帮助,驱赶了中方的人员强行接管了白沙洲以后,然后它在香港起诉中方,让中方赔现在是5个亿,将来达到7个亿的,他在武汉又起诉中方,要求中方赔他7个亿的人民币,而且是现在的数额还会增加,也就是说这么算,它的诉讼目标让中方赔他,按港币13个亿的港元,我卖给你的东西,只有11.56亿,然后里面还有一个两千万就变成9.8个亿,我8个亿拿你的东西,拿了8个亿,白给你你还倒让我赔你5个亿,这种时候,当事人只达到这样一个合同就到头了吗?他只有彻底取消这个交易才有可能生存下去,不是赚钱的问题,所以它的问题是这些。我给你回答了这个,就是为什么还要扯下去的原因。
梁明律师讲的很清楚。另外一个我们看到起诉商务部有可能存在败诉,那么,对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来说,如果败诉的话下一步怎么做?我们也看到王秀群是怀有上市之梦,而且上市之后很曲折,由于不懂法律又陷入了阴阳合同的骗局。
如果应该胜诉的案件,一审败诉以后,王秀群和武汉天九公司还有权进行上诉,二审纠正一审的判决,如果二审再败诉那还可以进行申诉,如果申诉也败诉或者是申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呢?那就只能进行一些行政的刑事的投诉和举报。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是基于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你如果没有平等、互利、诚实、信用,那就是欺诈、违法。你看香港方农产品怎么做的?它是把王秀群他们辛辛苦苦做起来的一块资产拿走。比如说相当于出9个亿拿走十几亿的资产,另外再向王秀群们要13个亿,有这样的道理吗?有这个可能吗?所以香港农产品,如果是建立这样的一个商业模式的话,它是非常可怕的。以侵权为工具或者为目的建立自己的商业模式,他只能得逞一时,不能得逞永远。因为一个公司要真正的建成百年老店,基业常青,必须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必须要真了建立一个平等、互利的商业模式,然后对客户、对市场、对所有合作人、对自己员工都有利的商业模式。那现在如果是这种商业模式以掠夺别人的财富为目的的商业模式,那这种商业模式注定要失败的,这是我对这个事的评价。
谢谢刘律师,我曾经在文章中也写过,现在我们讲依法治国,只有每家上市公司依法办事,才能够达到依法治国的愿景。刚才我听梁明律师讲到,可能是开封农产品交易中心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样的事情在国内应该有很多。他们的代表今天也来到了现场,有请渠倩倩跟大家讲一下。
中国农产品交易在开封垄断经营
大家好我叫渠倩倩,我代表开封和平农产品交易中心,就这个来跟大家交流一下,这个市场是我父亲2003年经营起来,我们的市场是以蔬菜、水果还有干果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的批发市场。可是从2012年香港的宏安集团投资了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来到开封以后和我们市政府签署了一个框架协议,也就是从他们来了开封以后,开封就只能有一家大型的蔬菜、水果批发市场,也就是不能有二家,我们开封是500万人口,只能有它一个菜篮子和果篮子,也就是说它在我们开封市宣传的口号就是以这个来号召的。
从2014年8月31号开业以来,就一直联合着我们的市政府,包括我们的区政府一直打压我们的市场,当时在9月份任我们副区长,郑治峰他领着十几个人有消防、税务、工商一起来我们市场就张贴了一个通告,说我们的市场从此以后不再具备蔬菜、水果批发的业务。也就是说我们的所有商户只能去宏安去进行他们的经营,我们市场不再承接这些业务。但是我们商户是老市场,所以没有一家商户愿意去搬迁,就到11月份宏安派人把我们市场四五个路口全部雇人限高的手段,包括堵路把我们的市场全部都封锁,我们的商户不能进入我们的市场,也就是说所有的车由宏安的专人押送到宏安去,不让我们的商户再进入我们的市场经营。
到了11月份政府部门就来取消我们的营业执照,让工商税务去轮番的审查我们,看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经过这几个月的审查,确实我们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交易中心,所以他种种手段都没有得逞,而且到宏安到现在为止这个市场没有开起来,是非常的冷清。这几天邓清河陪他的儿子来找我的父亲了,直接说就是让我们把市场无条件的,把股权让给他们60%,他们占主权,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占40%,当时我父亲就问他为什么?他说没有任何理由,如果你想在开封生存下去,你不想家破人亡的话,就必须向他们这种无条件的妥协,不然的话就让政府来压迫我们,来打压我们。
我父亲现在就是压力非常非常的大,我希望通过大家媒体的关注,能够看清楚邓清河在我们中国大陆经商的手段和目的。我们也不想步王秀群女士的后尘,我们只想安安生生在我们开封做这样一个民营的企业,不想和宏安牵扯下去,也不像王秀群签什么合同协议,我们也不想和他合作,我们也希望政府不要用这种手段压迫我们这样一个市场,也就是说还王秀群女士和我们这样市场的公道吧,我就介绍到这里。(本刊对此事做过相关报道,详见2015年1月刊《中国农产品交易集团河南进退维谷》)
谢谢渠倩倩的分享,我想大家跟我一样,关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事情,也就是因为对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关注。另外。在今年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我们的总书记习近平曾经讲过,法律不能够有效的实施,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我们也会继续关注外资掠夺内地的这些企业的很千奇百怪的方式,刚才从曲渠倩倩的介绍各位都听到了,我们很有必要继续关注外资掠夺的方式,谢谢大家。
刚才我觉得关于案情两位律师讲的很清楚,我问一个程序性的,当时香港农产品他在收购白沙洲的时候,按照我们收购的程序性,就是说收购的双方应该是由谁作为主体来向商务部提交收购的,就是用于审批相关的手续,是双方共同吗?还是由收购那一方程序性的?
这个我可以回答。根据商务部以及其他六个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商购并规定的话,程序上它必须是收购方也就是香港农产品市场来申请,这是一个。第二个就是白沙洲市场也可以申请,只有被并购方不能申请。然后还要补充一点,就是有一个鉴定机构是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就是王秀群的签名是虚假,这个签名是虚假这个就证明双方是恶意传统,他双方的程度不一样,如果他同意的话,应该是用他的真实签名,别用他的虚假签名,这就很能说明问题我就回答这么多。
最后,有请刘兴成律师对这个案件做一个总结。
这个总结也谈不上,我就是一家之言,就是谈一下自己的看法。自己的看法就是首先商业之间的合作商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这样的合作是双赢才能够合作下去,大家都能够获利都能够走下去如果是一方不履行合约就会起纠纷。
第二个就是商业和权力的关系,商业是不能够收购权力的,因为所有的权力都是公权力,你只能收购有个别,比如说掌握权力的人,他是想坐拥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换钱,也就是搞权钱交易,但是你不能够收购所有的人,如果把所有官员权力收购的话那你这个成本太高,所以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所以最后就是说他只能就是说靠政策而不能靠个别人手中的权力来谋利,如果是靠这个的话,他很多权钱交易的在十八大以后反腐败的今天,他最后发展的时候也好像很快,但是崩溃的时候也很快。这个是靠权钱交易来发展商业是靠不住的,所以就是商业和权力也要保持一个清醒的距离,商业和权力的关系要遵守法律,这样的话权力和商业才能够都不受伤害,这是我要说的第二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