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
2015-06-16
中国证券期货 2015年6期
2015年5月15日
【问: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
答: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2015年5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监管转型,放松对市场主体不必要的管制,增强监管的公开、透明,中国证监会对现有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限制约束类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一下统称部函)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172件部函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二、有关部函废止后,中国证监会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健全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集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附件: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中国证监会
2015年5月22日
《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