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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渐进式实施路径探析

2015-06-16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2期
关键词:征管所得税纳税

熊 媛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商学院,武汉 430074)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渐进式实施路径探析

熊 媛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商学院,武汉 430074)

个人所得税改革历来备受关注,近年来诸多学者开始专注于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从而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这一领域问题的研究。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以其特有的优势代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趋势。然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个人所得税制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笔者首先比较分析了两种所得税制的优点与缺点,并进一步阐明了改革现行所得税制纳税单位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剖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渐进式的过程;最后,从健全与完善征管配套措施的角度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渐进式实施路径设想。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家庭;分类征税制;综合征税制

1 两种所得税制下的优缺点比较分析

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的缺点

1.1.1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纵向征收的不公平

在我国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中,就工资薪金所得来说,工薪阶层的月薪里包含了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以及房贷还款等诸多支出内容,对于许多工薪阶层来说,月薪仅够维持生计所用。然而,目前的税制依然将这部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作为个人所得税调控的对象,使其成为了征税的主体人群。反观之,由于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其通过将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以工资薪金以外的方式纳税,并利用其他形式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来规避税收。这造成穷人征税,富人避税的现象,反映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征收的纵向不公平。

1.1.2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横向征收的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按照个人所得的性质分为11类所得,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征收办法。在11类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8类所得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并辅以一定的扣除项目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国目前个人所得来源的多样化、复杂化、隐性化的特点,这一税制形式将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例如,在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中,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投资取得的高收入几乎不用缴纳税款,然而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包含了诸多维持生计费用的月薪却依然要照章征税。

1.1.3没有体现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不利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现行的税制体系没有全方位衡量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同时也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两个相同收入的家庭,税收负担应当一致。然而在目前我国依照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相同收入的两个家庭会因家庭人员数量不同,产生税收负担不一致的情形。与此同时,在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也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的教育、住房、社保、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等支出,最终滋生税收分配不公的新问题,从而与量能纳税,公平分配的税收原则背道而驰。

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税制的优点

1.2.1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纵向征收的公平性

因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分类征收制的先天不契合,故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改革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制为综合征收制。在这一所得税制中,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均以家庭为单位,以其家庭总收入扣除诸如赡养支出、抚养支出、购房支出、教育支出及医疗支出后的余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再辅之以免征额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变革将更有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纵向征收的公平性。

1.2.2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横向征收的公平性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下,不再对个人收入进行分类,并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取而代之的是以家庭所有成员的总收入为征税对象,不再区分收入类别,这样一来,能实现个人所得税横向征收的公平性,能有效地遏制个人利用所得来源的多样化、复杂化、隐性化来逃避税收,避免出现“穷的更穷,富的更富”的不公平现象。当然这一改革举措必须以完善相关征管配套措施为前提。

1.2.3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公平课税原则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更能体现税收量能负担的课征原则。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下,相同收入的家庭征税的额度应是相同的,不会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两个总收入相同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的多寡而征税负担各有不同的现象。因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度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显公平。

2 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要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所得税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首先必须要改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即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而要实现这一征收模式的转变非一朝一夕之事。这主要是由我国家庭界定的复杂性、国人对现金消费的偏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等因素造成的。

2.1我国家庭界定的复杂性

界定家庭的范围是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家庭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现实中有因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有因其他关系在一起生活而未组成家庭但共同负担生活费用、有虽未与家人住在一起生活但却要负担其生活费用,比如外出打工农民。为实现征收的公平,就要对不同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然而这种复杂的家庭结构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操作愈发艰难。

2.2国人对现金消费的偏爱

由于历史因素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国人对现金消费颇为偏爱,在这种消费模式的影响下,加之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税务机关在现阶段还无法监管与控制个人的所有收入,这也不利于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例如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但是一些财产租赁收入如房屋租金一类的个人收入就难以计入个人所得来纳税。

2.3我国税收征管系统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税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没有做到信息共享,缺少实质性的相互配合措施,从而使税务部门无法监控税源,导致税收漏洞的出现。这也不利于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

3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渐进式实施路径设想

3.1遵循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界定纳税人,并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以“夫妻关系”来界定家庭,从而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方式。现实生活中我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在界定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时,必须遵循以公平为主同时兼顾效率的原则。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以“共同居住生活兼有限真实负担”的原则来界定家庭更为合理。共同居住生活针对的是由于婚姻、血缘以及其他关系在一起生活而共同负担生活费用的家庭形式,有限真实负担则针对的是取得收入的人与负担的家庭其他人不居住生活在一起,但家人的主要生活开支来源于取得收入的人员,例如外出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纳税家庭界定为包括务工人员真实负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内的有限人员。

3.2大力推行转账支付的消费方式,建立家庭收入监测与统计体系

要对个人收入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号和纳税身份证号制度。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凭身份证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证号,两证的号码是一致的,并终身不变。个人收入与支出均需登记此号码,并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银税联网存储,同时要求每个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银行开户,每笔收入和支出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使纳税人的每笔收入都处于税务部门的直接监控之下。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汽车等高额消费品的实名登记,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3.3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

建立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加强技术改进,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采用计算机工作,通过网络使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相连,做到信息共享,使税务部门掌握更多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

综上所述,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很强的税收征管体系作保障,而从当前国情看,设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更符合税收公平合理调节社会分配的初衷,也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必须在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遵循从分类到综合的征税模式改革、从个人到家庭的纳税单位改革的渐进式实施路径,并辅之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配套改革措施,才能最终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体现税收公平合理调节分配初衷的高效运转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彭礼明,肖瑶.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5).

[2]严丹良,韩彦峰.公平视角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J].财会研究,2012(2).

[3]迟骋.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7).

[4]何跃华.从分项申报到综合申报再到家庭申报[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4.

[5]宋传江.实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中国财政,2009(3).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22

F812.42

A

1673-0194(2015)12-0162-02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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