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语境下的网络伦理治理转向
2015-06-11王小杨
王小杨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的初级阶段,大数据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另一方面又产生了许多社会伦理问题,而这些伦理问题已日益严重。愈来愈多的人不可避免地卷入与大数据背后那股“操纵力量”博弈的洪流,人们的“数据权益”、自由发展等,令人担忧。本文从分析大数据伦理困境背后的生成机制入手,提出重构伦理观,实现网络治理转向,以真正形成一个和谐共存的网络新秩序。
再从外在性看,大数据语境中伦理边界失守,既是数据市场应用的失衡所致,也是源于大数据技术开发过程中的目光短浅。虽然目前数据开发应用广泛,围绕大数据而衍生的产业已上升到了一个国家的战略高度,但国内数据市场秩序仍然较为混乱。具体表现为数据分享、开放存在非正当竞争制约,一些掌握数据的公司不愿共享,而掌握数据的公司又存在过度滥用倾向。公司间普遍存在数据交易黑幕,而基于大数据挖掘的隐蔽性与“去隐私化”,数据市场混乱却又难以构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热闹的大数据技术开发市场,还存在严重的技术至上主义倾向。大数据技术及其配套设施,正强势来袭。与数据挖掘、可视化、行业性推广等相关的技术、设备日新月异,相关大数据产业的各项投入甚巨。
2015年1月《财经界》[2]报道显示,仅全球大数据基础市场(直接提供大数据硬件、软件、专业服务)预计2014年为300亿美元,并以每年17%的速度增长。但在倾向于平衡或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技术开发却非常滞后,甚至没有提上日程。这明显是技术开发者缺乏“创新责任”,漠视了本该坚守的底线。
三、伦理观重构与网络治理转向
在大数据语境下,网络伦理问题丛生,主体性弱化致使伦理底线被践踏,这显然已到必须求解之时。如何重构大数据伦理观,实现网络治理的顺利转向,将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具体而言,应当从这三方面着力:
一是要深刻理解数据本质,树立科学的大数据世界观。既然“世界数据化”赋予了数据主体地位,而且数据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所谓好与坏,那么树立与之相适应的世界观,则是首要的认识问题。大数据探索并非万能,与伦理实践又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遵行这一理解逻辑的前提下,从哲学层面进行反思当前“大数据热”及认知领域的混乱无序,进而从国家层面总结规划,通过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伦理教育与价值认同,树立并发展科学的大数据世界观,另外在此基础上培养数据伦理科学家亦不容忽视。
二是要根植传统伦理土壤,确立并丰富大数据伦理理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博大精深,如老子的包含“自然”、“无为”、“知足”、“知止”等内容的宇宙伦理思想;孔子的以“仁”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等,都是值得发扬的思想宝藏,在当代都具有重大的话语力量,为大数据语境下的伦理思想体系的重构提供了活水源泉。无论是进一步融合具有西方色彩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元素,还是注重人性的自由发展,以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为核心,大数据伦理规则的建立与丰富,必须根植传统伦理土壤,从中国伦理思想的精华中提练出适应后现代背景的伦理理论。
三是要立足伦理正效应实践,全面规范大数据市场。即可以从法律、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具体实践入手,针对大数据市场的特殊性,形成各类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真正形成高效、且可持续发展的大数据市场。譬如,针对数据记忆造成的伦理困境,可通过技术手段将数据存储设置一个合理的期限;针对数据交易的混乱无序,可形成大数据开发运用的分类分级标准;针对广泛存在的“数字鸿沟”,可建立“数据权益补偿机制”;针对“数据决策”下人的意志弱化,可以在实践过程中有意识地丰富与均衡思维范式,强化人的主体性地位;针对大数据技术创新,可培养技术人员或科学家在研究领域中的责任意识与人文情怀等,以真正实现大数据应用与开发的规范化与正效应。
参考文献:
- (英)维克托·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