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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现实问题与发展建议——从广场舞纠纷谈起

2015-06-11赵军辉唐炎

体育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体育场地全民纠纷

赵军辉,唐炎

(1.兰州大学 体育部,甘肃 兰州 730000;2.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训练学院,上海 200438)

据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20~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人数明显增加,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人数呈增长趋势,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参与度提高。”[1]随着全民健身运动推广,人民群众的健身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现在广为流行的广场舞。然而,近几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广场舞纠纷,广场舞已经从普通的健身项目发展成为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与其他全民健身项目相比,广场舞具有以下特殊性:第一,广场舞的参与人群较为集中,主要由女性组成,男性较少,其年龄结构又多集中于四五十岁之间;第二,广场舞娱乐性很强,在广场舞的开展过程中,一定要有音乐伴奏,且其伴奏音乐节奏强烈、声音高亢;第三,广场舞是群体性项目,在开展过程中追求“人多势众”的氛围,人越多气氛越热烈;第四,广场舞主要流行于人群密集地区,相对于农村地区,城镇中广场舞的开展更为广泛。基于以上特点,广场舞成为全民健身易引发纠纷的项目。然而,广场舞并不是引发纠纷的唯一健身项目,此类纠纷也出现于其他健身项目中,例如秧歌、甩鞭扰民引发的纠纷,甚至出现过因群众利用健身路径时噪音扰民造成的纠纷,这充分说明健身扰民引发的纠纷,不是广场舞项目独有的现象,而是居民自发进行全民健身时存在的普遍问题。只是因为广场舞参与人群基数大、数量多,广场舞纠纷发生的频率更高、影响人群更多,因而引发的社会关注度更高。

对于广场舞纠纷现象,刘玉[2]认为其原因是因为噪音影响和管理方面的矛盾造成的,对于广场舞健身活动应该疏堵结合,提出通过场地建设、立法与监督制度予以解决。胡宏亮[3]认为活动场地不足是广场舞扰民的根源,提出通过场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健身召集人的引导与培训,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于秋芬[4]认为广场舞纠纷是体育权利与居民安居权利之间的冲突,提出统筹利用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从立法、司法、社会层面入手,解决广场舞纠纷问题。这些研究为解决广场舞纠纷提供了思路,但如果仅就事论事的解决广场舞问题,不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健身而引发的纠纷。因为在我国全民健身开展20年中,全民健身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群众健身需求越来越大,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全民健身供给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巨大变化。以广场舞纠纷为代表的各类健身纠纷,正是由于我国全民健身活动现状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巨大变化造成的。

本研究以广场舞纠纷为切入点,审视广场舞纠纷暴露出的全民健身发展至今遇到的现实问题,将全民健身发展置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思考我国全民健身应如何发展,以便更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适应社会老年化、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满足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与转型带来的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健身需求,为我国未来全民建设的发展提供参考。

1 我国全民健身发展现状

自1995年我国实施全民健身以来,分别于1996、2001、2007和2013年进行了4次全国范围内的全民健身调查,通过对这4次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全民健身发展的整体态势为:1)全民健身观念深入人心,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比例不断提高。参加体育活动的人群比例,从 1996年 34.34%上升到 2001年35.0%、2007年41.5%,2013年达到49.2%,而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群比例从1996年的15.5%,逐渐上升至2001年的18.3%、2007年的28.2%,至2013年达到 32.7%。2)青少年与中老年人是我国全民健身的主要参加人群。从健身人群年龄结构看,我国健身人群从青少年到中年的人群比例逐步降低,到中老年开始又逐步升高,形成“马鞍形”,这一现象出现于 4次调查中,这预示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青少年和中老年人将依然是我国全民健身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由学校体育提供,而中老年人健身需求的满足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如何满足这部分人群的健身需求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将是我国全民健身必须解决的问题。3)可供全民健身开展的正规场地依旧不足,非正规公共场所是人民群众的主要健身场地。能利用正规体育场地进行健身的人群在1996年为29.4%、2001年为28.8%、2007年为40.3%、2013年稍有下降为 38.3%。能利用正规场地进行健身的人群比例总体呈现增加趋势,体育场地紧缺的问题较全民健身开展初期已经得到一定缓解,但现有体育场地仍然无法满足全民健身对场地的需求,大部分健身人群依旧需要在公共场所等非正规体育场地进行健身活动。

从以上发展态势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全民健身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尤其是中老年人的健身需求。对于我国全民健身的主要参与者中老年人来说,在我国现阶段体育场地不足的情况下,很多对场地要求高的健身项目难以在公共场地得到开展,他们只能选择在公共场地便于开展的健身项目。广场舞对场地要求不高,仅需要一片空地即可开展,其运动量较适合中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其趣味性、娱乐性能够吸引中老年人的健身兴趣,其社交性可以满足中老年人情感需求,众多特点使得广场舞在我国健身人群中迅速流行开来,成为我国全民健身重要的活动形式。广场舞的项目特点决定其必须在音乐伴奏的情况下进行,在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周围人群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广场舞没有大规模流行时,这种影响可以被忽视,随着参与人群的增多,广场舞对周围人群的影响越来越大,当这种影响大到无法忍受时,周围人群便以各种形式阻止健身人群开展广场舞运动,并逐渐演变成广场舞纠纷。

2 广场舞纠纷暴露出的全民健身问题

2.1 健身场地尤其是社区体育场地不足

在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中,最重要的是广场舞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纠纷地点多发生于住宅小区或邻近居民区的广场、公园。广场舞健身参与者选择这些地点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小区、公园内有花有草、绿树掩映,环境宜人,二是因为小区、公园离家近,来去方便,不受交通限制。我国居民习惯于选择距离住地或单位较近的锻炼场所进行健身,2007—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距离居民居住地超过1 km的锻炼场地占40%以上。显然,便于随时就近进行健身活动的社区体育场地明显不足。我国全民健身场地不足的情况由来已久,历次全国群众体育调查都显示存在此一问题,并已经引起学者关注[5-8]。而在我国原本不多的体育场地中,社区体育场地不足的情况更加严重,据全国第5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显示,2003年,全国体育场地共有81万多个,较1996年增加约20万个,但布局不合理,其中城市居民最需要、也最常利用的社区体育场地仅占全国体育场地的 5%,所有场地中,对外开放的体育场地不足26.78%。这种情况致使群众只能选择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健身,这种现象如今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2013年利用非正规体育场所健身的人群占61.7%,比2007年的59.7%还增加了2.0%,这说明在2007—2013年,全民健身场地的建设速度明显落后于全民健身人群的增加速度。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大量人口进入城市,一方面使得城市区域快速向外部扩张,使原本在城外的公园成为城内公园,另一方面城市内部建筑密度不断增大,挤压城市空地,使原来远离住宅的广场、公园离居民住宅越来越近。在以往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主要考虑“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18],缺乏全民健身需要的考虑,因此我国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尤其是老城区社区群众健身场地更为紧缺,使得大批群众聚集在为数不多且离居民住宅较近的公共场所处进行健身活动,随着健身人数的不断增多,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最终引发各类健身纠纷。

2.2 现有健身项目无法满足中老年女性的健身需求

根据调查,2007年全国有3.4亿城乡居民参加过体育锻炼,其中男性是1.94亿,女性是1.46亿[5]。根据2013年10省市15~65周岁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的一年里,有49.2%的人参加过体育健身活动,其中,男性为50.2%,女性为48.2%[1]。2012年,全国总人口13.5亿人,其中15~65岁占74%[14]。按此推算,2012年全国女性中有 2.35亿人参加过健身活动,比2007年增加8 900万人,增幅达到60.9%。虽然这个数字并不十分准确,但足以说明,通过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我国女性健身人群大幅上升,出现大量女性健身人群,根据我国几次群众体育调查显示,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比例增大。这说明在增加的女性健身人群中,相当大一部分属于中老年人,从而显示我国中老年妇女的健身需求强烈。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中,列举的我国全民健身的活动主要包括: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10]。参加广场舞的健身人群主要是女性,又以中老年为主,其中40岁以上占79.8%,他们大部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86.2%[11]。

在我国,通过在学校接受体育教育和自学是获得运动技能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参加广场舞的大部分人群,接受体育教育的时候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更早,“当时的体育课程……围绕竞技运动编订……教学内容过多、陈旧”[12],他们在学校中没有能够得到较好的体育教育,当他们需要进行健身运动时,只能通过自学。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各项身体素质开始下降,又缺乏必要的场地和指导,重新学习竞技性强的体育运动项目,难度较大,只能选择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计划列举的简易健身活动中,传统武术不太适合于女性,骑车需要专门的器材,门球需要专门的场地,跳绳、踢毽项目过于活泼,太极拳(剑)需要较为专业的教练,登山对体力要求较高。身体柔弱、天生爱美、年龄较大,这3个特点决定了中老年女性在健身项目上多选择具有保健型、健身性、娱乐性、实用性和审美性的项目,中老年女性较之其他群体更具有勤俭朴素的特点,所以他们大多选择免费的健身场所[13]。

综合中老年妇女这些特点与需求特征,现阶段全民健身活动中符合她们的健身方式,就仅剩下健身操(舞)、健身气功等为数不多的项目可供选择。中老年妇女的健身需求巨大,而适宜他们的健身项目不足,致使大批中老年妇女健身人群选择广场舞作为健身项目,这就是广场舞近年快速发展的原因,同时也是导致广场舞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

2.3 全民健身路径实际管理不力

广场舞因其健身费用低廉、简便易行、健身效果较好等特点吸引了大量健身参与者。在我国全民健身体系中,有一种健身方式也同样具备简便易行、健身效果较好的特点,甚至相对广场舞而言,它不需要任何健身费用,完全供健身人群免费使用,这种健身方式就是全民健身路径。全民健身路径是我国全民健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社区、村、公园、绿地等建设由室外健身器材组成、占地不多、经济实用、可免费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自1996年国家体育总局决定把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始在全国城市和农村资助修建全民健身路径以来,已投入大量资金修建了大批全民健身路径。全民健身路径具备随时性、便捷性、通用性、普适性,担负着为我国健身群众就近免费提供简便易行的健身方式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使用中,经常出现健身器材损坏无人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率。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与维护是由受赠方即健身路径所在小区、公园、社区负责,但受赠方往往因缺乏经验对健身路径维护不足,极易造成健身器材的损坏,而在损坏后又缺乏维修条件,很少及时进行维修。当全民健身路径无法正常使用时,原本利用健身路径进行健身的人群就会转而寻找其他具备花费低廉、简便易行、健身效果较好等特点的方式进行健身活动,这增加了广场舞等健身方式的参与人数,加大了广场舞纠纷的发生几率。

2.4 缺乏对群众文明健身的宣传引导

从报道的广场舞纠纷来看,居民反映在纠纷发生前都曾与广场舞健身者多次协商,却毫无效果。广场舞参与者往往在进行健身时只顾自己,毫不考虑他人感受。这种情况一方面的原因是广场舞参与者自身文明素质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对群众文明健身的引导。

我国全民健身实施至今,对群众健身活动的宣传引导工作主要是两方面,在实施初期,主要是引导群众自觉参加健身,随后又加入群众科学健身的引导,以舆论宣传作为引导工作的主要方式。从《全民计划纲要》规定的“形成全民健身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到《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再到《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规定的“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舆论引导的主要目的是“激发群众健身热情、增强群众健身意识、引领群众科学健身”[15],主要内容是“报道全民健身相关活动,反映党和政府对全民健身的高度重视;开设全民健身节目,引导全民健身全面开展”[16]。

在全民健身运动实施初期,由于急需引导人民群众加入到健身行列中,而当时健身人群数量少影响也小,文明健身宣传重要性不高。而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逐步开展,群众的健身热情被大大激发出来,健身意识得到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参加健身活动,此时文明健身宣传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出来。由于缺乏对文明健身的引导,各种自发性的群众健身组织无序发展,出现了各种不文明的健身行为,这些不文明健身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正常权益,因其引发的冲突也会对健身人群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因为纠纷的频发,使社会对某种健身形式产生偏见,妨碍其他群众的正常健身。

2.5 现行全民健身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众多有关广场舞纠纷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很多居民面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最初反应是进行投诉,有向小区物业投诉的,也有向广场、公园管理者投诉的,还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但效果都不明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相关法规对健身影响他人该如何处罚,以及由哪些部门进行处罚缺乏明确规定,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和政府执法部门只能进行劝阻,而无法依据具体法规对扰民者进行处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健身运动权利就包含在第4个权利之中,《体育法》和其他相关全民健身法规中有关“公民健身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指导全民健身实施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都没有规定当居民行使健身权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利时该如何处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使得出现因健身者行使自己健身权对其造成影响时,相关部门无法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发生冲突。

3 对未来全民健身发展的建议

3.1 加大全民健身场地保障

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确保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和全民健身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参加健身活动的人数将会大大增加。同时,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2013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 7.3亿,城镇化率为 53.7%,根据规划,预计到 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 60%左右[17]。城镇化程度越高,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口进入城市,这将使全民健身场地不足的现状更加严重。对于已经建成的社区和规划建设的社区,加强全民健身场地保障可以从不同方面着手。

对于已经建成的社区,应该发挥社区内已有体育场地功能。由于我国对基础教育的重视,各社区都有相应的中、小学校,各学校的体育场地较为丰富和齐全。如果能够协调教育部门,打消学校关于安全等方面的顾虑,在节假日、寒暑假以及学校放学以后向社区居民开放学校内的体育场地,就能够大大缓解社区体育场地不足的情况。对于规划建设中的社区,应尽早将全民健身需求纳入到城市规划中去,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等制定社区全民健身场地规划,以保证在将来建设中能够建设足够的健身场地,或预留出一定的场地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

3.2 重视老年人健身需求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若以60岁为老龄标准,2014年将达到2.03亿,2026年将达到3.04亿,2039年将达到 4亿人[19],我国将迎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结合我国多次群众体育调查显示,我国中老年人一直是我国参加健身的重要人群,这说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全民健身中中老年人比例将越来越大。我国社会老年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空巢老人的增多,随着社会发展和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新增加的老年人中空巢老人将越来越多。对于空巢老人而言,由于社会现实条件的限制,空巢老人不可能每天都享受到子女和亲人的看望和关怀,空巢老人也渴望得到朋友、邻居的关心和交流[20]。健身活动对他们而言是情感交流的主要方式,也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与人交流的重要途径,这意味着对于老年人来说,健身除了具有锻炼身体功能以外,还具有调节心理、情感等功能。

未来全民健身应该进一步重视老年健身人群健身需求,加强老年人群健身研究,修建适合于老年人健身的场地,开发适合老年人健身的项目,设计适宜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建立完善老年体育健身组织,加强对老年健身的指导工作,以适应我国社会老龄年化的到来。

3.3 加强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

当前我国全民健身路径实行受赠方管理、维护的方式,实际管理主体多是小区物业、公园管理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从表面上看这种谁受赠、谁维护的原则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全民健身路径由居民免费使用,管理主体无法从中受益,因此缺乏管理、维护动力,一般情况就是小区物业、公园管理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将全民健身路径安装了事,既缺乏日常维护,在出现损坏后也不去及时进行维修,出现大量健身路径损坏后无人维修,大大降低了全民健身路径的实际使用率。

针对我国全民健身路径受赠方众多、管理不利、缺乏必要维护、对受损健身器材维修不及时的现状,可以考虑将全民健身路径的日常维护,交由所在区域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将维护、维修、管理费用纳入全民健身财政预算,以便于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全民健身路径进行维护,出现损坏及时修复。一方面,可以在全民健身路径附近设置公告指示牌,在公告指示牌中公布该处健身路径管理部门的电话,便于当居民发现健身路径损坏时能够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另一方面,建立全民健身路径定期巡检制度,管理部门派出专人对辖区内所有健身路径进行巡检,一是对健身路径进行日常维护,以降低器材损坏率、延长器材使用寿命。二是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以提高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率。

3.4 加强文明健身引导工作

我国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主要是引导群众积极健身和科学健身,由于缺乏文明健身的宣传引导,群众尚未建立起文明健身的习惯,群众在健身过程中无法自觉做到文明健身。在群众无法自觉做到文明健身时,需要健身组织者能够担负起引导群众文明健身的任务。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是群众健身的重要组织者,但现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在全民健身中起到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21],尚无担负文明健身宣传的要求,即在我国群众自发健身组织中从组织者到参与者,既没有文明健身的宣传引导,也没有文明健身的组织引导,这造成了我国现阶段全民健身中不文明健身行为不断出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会越来越高,社会对各种生活方式的文明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全民健身也应该适应社会文明的发展。为减少健身不文明行为,使全民健身健康发展,可通过宣传和组织两方面努力,引导群众进行文明健身。一方面,需要加大文明健身的宣传引导,在我国现行全民健身“积极健身、科学健身”的宣传理念中,加入“文明健身”理念,成为“积极健身、科学健身、文明健身”。在各类媒体有关全民健身的报道中既要引导群众积极健身和科学健身,也要引导群众文明健身,形成提倡文明健身的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加大文明健身的组织引导,通过改革现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中,加入“组织引导公众进行文明健身”。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中,加入组织引导群众文明健身的知识和方法,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与注册环节中,加入引导群众文明健身的要求。

3.5 加强全民健身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民健身的健康发展需要更详尽的法律保障。从我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国全民健身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此后,国家又相应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等国家层面的全民健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各省市也相应建立了全民健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我国现有的全民健身法治状况尚有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领域的法治调控职能还缺乏应有力度和广度,全民健身立法与事业发展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22]。

加强全民健身法治建设,首先需要继续加快健全全民健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尽快出台全民健身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尤其是细化对于居民行使健身权利影响到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时的处罚规定;其次应加强全民健身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使居民明确在健身活动中哪些损害他们权利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以便于居民自我约束;再次应明确相应执法主体,当出现健身违法情况时,便于受害群众向相关部分进行投诉并及时得到依法处理;最后,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使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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