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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

2015-06-10潘志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4期
关键词:定罪酒吧证据

潘志勇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22点许,被害人杨某在T市兰桂坊酒吧的舞池跳舞时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吕某发生纠纷口角,随后犯罪嫌疑人吕某结伙犯罪嫌疑人孙某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打斗。事后,发现被害人杨某的胸口被刺伤(法医鉴定认为系刀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两位犯罪嫌疑人归案之后,均否认自己当时携带刀具,也没有利用刀具刺伤被害人。目前,根据被害人杨某自己的陈述、在场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勘查等证据均没有发现案中有刀具出现。但是,根据上述证据,尤其是视频监控,可以证实两位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另外,可以证实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的人员主要是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的朋友、酒吧保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两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既然案件证据可以证实两位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而且从案件证据来看,应当可以排除其他人伤害被害人的可能性,所以两嫌疑人均应当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两嫌疑人定罪处罚。

第二意见认为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对两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这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查明不了究竟是“哪一位犯罪嫌疑人”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势,但是两位犯罪嫌疑人在酒吧因琐事而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特点,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所以无法对两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这种意见主要的理由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

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制度中一个基本的证据认定方法,其内部包含的法律价值是理想化的,倾向于“无辜者不受定罪”,排除合理怀疑也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构成因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即证据充分);(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证据确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方法,二者在证明程度上既有一致性,也有区别,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1]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排除了合理怀疑”并不一定能使得案件证据确凿。由此,根据本案情况,是无法对两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以下依次讨论两个问题:

(一)本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本案主要有哪些合理怀疑?根据案情,除了被两位犯罪嫌疑人刺伤的可能性之外,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被害人自伤;二是被被害人朋友刺伤;三是被酒吧保安刺伤;四是在双方打斗之前,被害人就已经被刺伤,尔后由于两位犯罪嫌疑人的殴打导致伤势扩大,继而被发现。其次,我们分别来看这些怀疑是否合理?(1)犯罪嫌疑人有自伤的可能性吗?根据本案案情,以及被害人前后的情况来看,当时被害人到酒吧喝酒跳舞,其没有理由也没有任何必要进行自残。所以,这个怀疑是“不合理”的。(2)被害人有可能被其朋友刺伤吗?根据相关证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视频监控,这个可能性也是不存在的。(3)被害人有可能被酒吧保安刺伤吗?仍然是根据相关证据,这个怀疑也是可以排除的。(4)被害人是否存在有伤在先的情况?这个怀疑看似合理,但是由于当时系夏天,被害人穿着单薄,再从当时其情形来看,可以肯定在打斗之前,被害人是健康的。所以,这个怀疑也是不合理的。但是,有观点认为上述大部分怀疑都是合理的,例如持该观点论者就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怀疑被害人是被其朋友或酒吧保安刺伤,或者有可能打斗之前就有伤在先。笔者认为,所谓“合理怀疑”应当是指不带偏见的人,经过审慎的思考,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所提出的“充分的怀疑”。[2]而一些妄加推测、过于敏感的怀疑、一时兴起未认真思考的怀疑等都是欠缺理性、公正与诚实的怀疑,并非属于合理怀疑。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在本案中被害人不可能是自伤、不可能是被自己朋友刺伤、不可能被保安刺伤、不可能是事先存在伤势,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排除被害人受伤的其他可能性,唯一的可能性即被两位犯罪嫌疑人刺伤。根据一般经验来看,既然已经排除这些可能性,那是否就可以对两位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呢?这需要回答以下这个问题。

(二)本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之所以本文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对两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最主要的依据是:排除了合理怀疑。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那就是两位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重伤,而且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作案动机、有疑似作案行为,所以可以对两位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表面上这看似“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般简单。但是,在定罪的证明标准中,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间相互印证”才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重要指标。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并不必然就意味着证据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确实就可以认为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某些情况下,单纯地排除合理怀疑并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由此可见,排除合理怀疑实际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辅助性标准,而非根本性标准。在本案中,本案的主要事实是“被害人被人用刀刺伤胸部导致重伤”,如果要对两位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最关键的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用刀刺伤了被害人的胸部”。但是,在案件中这一重要事实却得不到任何的印证,这个事实只是以一个“结果”的现象出现在案件中,这个结果却恰恰得不到印证。既然最重要的事实得不到印证,那案件就不可能被认为是“证据确实、充分”。

(三)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在法律文本中,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但具体到实践中,“什么是合理怀疑”、以及“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就成为了司法人员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属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方法,是一种经验上的运用法则,但总的来说,还是可以从以下面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适用的:第一,“合理怀疑”应当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分析下产生的合理、正当的疑问,而且“合理怀疑”应当有具体的证据予以支撑,应该避免主观化。具体到本案,我们就不能脱离案件证据,主观性的把“被害人自伤、被自己朋友刺伤、被保安刺伤、事先存在伤势”视为“合理怀疑”。第二,应当把“排除合理怀疑”视为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补充要件,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不能把“排除合理怀疑”就等同于“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与否更需要从“证据相互印证”的角度予以把握。第三,笔者认为,重要或对外的法律文书应当对证据适用问题有具体的分析,是故建议在法律文书(不捕理由说明书、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予以论述说明,以此可以加强事实认定的说理性,又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理论水平,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此基础上,建议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案件加强案例指导,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相关案例,发挥指导作用。

综上,虽然本案可以排除被害人受伤的其他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但由于本案主要的犯罪事实无法得到印证,本案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条件,所以无法对两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有一个假设:即如果被害人被刺死亡,那在现实当中司法机关又会如何处理本案?仍会坚持“疑罪从无”吗?这值得深思。

注释:

[1]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2][日]中川孝博:《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刑事审判中证明标准的功能》,日本现代人文社2003年版,第264-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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