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游:宰与被宰
2015-06-10
常言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每年长假期间,商贩看准旺季顺应而涨的酒店饭菜、住宿价格已成为被人默许的潜规则。游客大多报有“出来玩不必计较那么多”的心态。然而,越来越多的宰客事件显然挑战了公众的容忍底线。
今年10月5日,游客肖先生在网上报料称,自己在青岛某海鲜大排档用餐时遇到宰客,结账时被告知大虾38元一只,一盘虾要一千多元。肖先生随即进行投诉,但当地警方称“我们管不了”,物价局则要“等明天处理”。
一盘普通的虾按只卖,而且卖出天价,此等宰客手段简直可用丧心病狂来形容。事实上,在节假日期间,一些旅游城市宰客成风,公众已见怪不怪。针对许多旅游城市,网络都充斥着各种关于宰客的吐槽,以及投诉无门的愤懑,与之相伴的,则是五花八门的防宰防骗攻略。这些游客辛酸经验的背后,是一些城市旅游经济的畸形繁荣。
游客被宰是旅游业多年的顽疾
“旅游吃饭宰客,年年都有,几乎哪个景点都有,只要你出去就会‘中枪”。有旅游业内人士说,类似“天价虾”的宰客情况,在很多城市都长期存在,躲也躲不掉。
吃饭被宰也只是旅游城市宰游客的其中一种方式而已。
网上有篇《全国景点50大陷阱》的帖子,从“不要接近峨眉山的和尚”开始,说到“不要买白洋淀的茶叶蛋”。国内旅游的游客被宰是旅游业多年的顽疾,所以蔡女士基本不选择团队旅游,全是自己认认真真做旅游攻略,平时也算比较小心,但仍有防不胜防的感觉。
2012年去香格里拉,蔡女士所住的酒店老板和遇到的几个司机都推荐“纳帕海依拉草原”,都说“那里美得像天堂”,于是一行人包了一辆汽车前往。车开了半个小时就到了地方,据说里面有5个经典景点,但从门口看进去是一片烂泥地。来都来了,就进去吧。然后被告知,步行烂泥地的门票是60元/人,骑马是1个小时280元/人。蔡女士觉得必须选择骑马了。骑了半个小时,眼前的景色跟在外面看到的无二,一条一米多宽的人工水渠就是神秘的“天葬河”,一片烂泥地里的几朵小花就是传说中的“花海”,而“纳帕海”完全没看见,心情跌到了谷底。
回来后,蔡女士看到网上有人这样评价:“在酒店热情好客的司机强力推荐下,进了一个由当地村民将放马草地围起来的专门宰客的地方,光秃秃的草原,几匹马、野花点缀着。”蔡女士后悔自己当初做攻略时没看到这个评价。
这些被宰的游客还算幸运的,只是花了冤枉钱,但是有些景区宰客几乎到了疯狂的程度,甚至动起手来。
去年“十一”期间,福建游客詹先生在西安大雁塔景区游玩时,广场照相的工作人员给他拍照留念,并推荐其在一家洗相馆洗照片。因为詹先生没有选择再次付费的塑封项目,工作人员一直未给原本在前面照相的他打印照片,眼看着后面的游客都打印离开了,他跟两名工作人员理论,继而发生撕扯,最终导致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说到底还是有关部门“不想管”
旅游消费愈演愈烈的宰客现象,已成为阻碍假日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绊脚石。而面对这样一个连老百姓都清楚的状况,难道地方政府不知道吗?
在一些旅游城市里,本地商家和政府官员似乎仍然生活在蛮荒时代,既看不到网络上的投诉,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被曝光在网络上。即便一些宰客行为偶尔引起公愤,如此前的三亚宰客事件,但事后也不过是来一阵运动式的整治应付一下。
事实上,一些基层行政部门的麻木、无能,才是宰客问题的根源所在。这一点,从“天价虾”事件中不难看出,被宰的肖先生满怀希望向相关部门求助,但所获得的,不过是一次次屈辱,那位烧烤店老板甚至敢主动报警,在警察面前依然张狂,可见他对有关部门处理被宰游客投诉方法已是轻车熟路。
中国一些旅游城市宰客成风,说到底还是有关部门“不想管”。在那些旅游城市充斥着地方保护。本地的政府部门不愿为这些事情得罪本地居民,遇到纠纷总是拉偏架,甚至不排除有官员就在充当无良商家的保护伞。本地的其他商家和民众,也多持着各家自扫门前雪的心态,对身边的宰客睁一只眼閉一只眼。
需完善旅游法配套法规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拳”治理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困扰旅游行业多年的“顽疾”。
但是,旅游法中部分规则含混、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为旅游经营者打擦边球、旅游执法部门拒绝执法、选择性执法留下了空间。例如,针对规范零负团费的第三十五条,由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合理低价”并无科学、权威的认定标准而使得该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再比如,《旅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容易导致执法部门之间出现推诿和扯皮。
北京市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申海恩认为,我国各地旅游资源分布不均、旅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成熟度参差不齐等原因,《旅游法》有一些规定比较抽象、概括,因此在贯彻落实的时候可操作性不强。为此,他认为立法部门应加快步伐制定旅游法配套法规,以强化《旅游法》的可操作性,使之从文本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旅游市场规则。
申海恩建议,各省区市在制定旅游法配套法规时,应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旅游法》中较为概括、笼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且对于旅游法中较为模糊的规则进行细化规定。
(《南国都市报》2015.10.9、《青年参考》2015.10.10、《法制日报》2014.12.2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