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旅游 谨记安全出行
2015-06-10马文源
马文源
案例:张太爷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了某旅行社刊登的一则广告。广告中,该旅行社宣称将面向老年人举办九寨沟、黄龙等景点10日游活动,同时承诺这次活动旅行团将配备专门医护人员全程陪同。张大爷感觉不错,就和老伴一同去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半个月之后,张大爷和老伴参加旅行团开始了10日游。从九寨沟游玩回来的当天晚上8点多钟,张大爷感觉身体不适,其老伴急忙去找导游寻求帮助,被告知旅行社并未派专门医护人员陪同。与此同时,随团导游开始给张大爷采取抢救措施,但张大爷症状并未缓解。待大家将张大爷送往医院时,张大爷已经不幸去世,医院诊断其猝死原因为高原反应并发糖尿病、心脏病。
得知噩耗后,张大爷的家人认为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派医护人员陪同,对老人的死负有责任,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认为,没有一家旅行社会给旅行团请医护人员陪同,张大爷年事已高,且自身患有疾病,其去世是一个意外事件,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大爷家人随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根据案情判决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向张大爷家人赔偿数万元。
说法:旅游合同中,尤其是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旅行团,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对特殊群体团员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的标准高于一般标准。《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组织老年人旅游团去海拔较高的地方旅游应提前通知该项目不适合何种人员,并告知可能会对特殊群体产生危险。旅行社在先期宣传中,说明会有医护人员全程陪同,事实上,并未派医护人员陪同,当张大爷出现高原反应时,其病情没有得到正确判断和合理处置,导致延误治疗时间,发生猝死。旅行社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老伯的生命健康权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春季正是旅游旺季。老年人在旅游前,最好对自己身体做一次检查,征求医生意见后,妥善安排自己的旅游计划,在时间上尽量避开旅游旺季和黄金周等高峰期,避免人多拥挤危险,在景点选择时也要注意目的地的气候、地理条件、舒适度等要素;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旅游行程中景点具体名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旅行社在合同条款上打“擦边球”或者设置陷阱;此外,还要注意保存好旅游合同、报名须知、行程表和發票等,这些都是发生旅游纠纷时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