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手镯失手之痛
2015-06-09毛天怿
毛天怿
2015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镇江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曾经引起省内外媒体沸沸扬扬的“天价手镯”案赫然在目,其判决结果再次受到全社会的关注。1月22日,承办此案的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也发布消息,经过鉴定、审理、公告、判决、再公告等繁杂程序后,“天价手镯”案已经尘埃落定。
好奇害死猫,摔裂“天价手镯”
2013年3月26日,星期二,本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这天傍晚5时多,正是下班高峰时段,镇江市中心大市口大街上车水马龙人潮汹涌。而屹立于街旁的镇江市百盛商业城显得格外冷清,因为不是休息日,店里稀稀拉拉没几个人。“金伯利钻石”专柜的当班营业员小于站立在柜台里,又累又无聊。
这时,一名四五十岁的女顾客在商场里转了几圈之后,走近了金伯利专柜,低头对着柜台下的珠宝看了起来。小于立即打起了精神,迎了过去。女顾客指向了一款翡翠手镯,示意营业员拿给她瞧一瞧。
小于一看,说:“你眼光真好,这是我们这个地方最贵的一只手镯了。”
女顾客叫汪玲丽,时年46岁,正失业在家,靠每个月420元的低保金度日。平时忙于生计,几乎很少逛街。这家商业城,她这辈子总共就去过三次。因为手链断了,汪玲丽今天来商业城修手链。修好手链后,她就顺便在商业城逛了一会。路过金伯利专柜时,看到这款手镯,感觉很漂亮,纯粹出于好奇,就让营业员拿给自己看看,但并没有太注意到价格。营业员一提醒,她才发现手镯标价38.8万元呢。
营业员小于按照惯例先拿了毛巾在柜台上垫起来,然后用钥匙打开锁着的柜台,小心地取出手镯交给汪玲丽。柜台前有一张供顾客坐的椅子,汪玲丽把手镯拿在手上瞧了瞧,随后伸出另一只手去拉背后的椅子,想坐下来仔细看。这时,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情况发生了。汪玲丽一不小心,手镯从其手中滑落,先在她的包上弹了一下,她赶紧用手去接,但没有接住。于是,手镯不幸地来了个自由落体,与大理石地面来了个亲密接触,骨碌碌滚了几圈才停下。汪玲丽和小于都大惊失色,汪玲丽连忙捡起手镯,小于接过来仔细一看,虽然没有断成几段,但局部出现明显裂纹。
小于说:这个肯定不能卖了,你恐怕要把它买走了。汪玲丽连连摇头,急得都快哭了:把我卖了都买不起啊!小于叫来了店长,店长给专柜老板打电话,汇报了事情经過。老板说手镯要由汪玲丽按进价31万元赔偿。汪玲丽绝望地说:“责任全在我,但我真的赔不起。”
在店里“纠缠”了一阵后,双方协商无果,事关重大,店方向大市口派出所报警。双方来到大市口派出所,还是没有谈拢,一个要天价赔偿,一个表示家庭一分钱都掏不出。派出所调停不成,希望他们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此事。
妇女本潦倒,失业、癌症、低保
此事发生后,省内外媒体闻讯争相前来采访。当事营业员小于因压力太大没来上班,记者没有见到她,商业城也没有监控录像反映整个事发经过。店方认为,手镯看上去一碰就会断,已失去商业价值,只有汪玲丽买回去了。汪玲丽对自己失手将这么贵重的手镯摔裂很是懊悔,一直在自责中度日,拒绝了很多记者的见面要求,只是接受电话采访。在电话那头,汪玲丽哽咽起来:“我没有工作,身体也不好,哪里赔得起?”
原来,汪玲丽父亲去世了,母亲80多岁,儿子还在上学,她自己下岗了,四处打零工艰难谋生。上一份工作是给一家休闲中心当收银员,因为天气转暖,休闲中心生意不好,一个月前她刚被辞退,当时处于无业状态。
2009年,汪玲丽在体检中被查出有宫颈癌,后来又发现有卵巢囊肿。2010年8月,汪玲丽在镇江江滨医院切除了整个子宫和半个卵巢。
贫穷人家百事哀,汪玲丽还说,她和丈夫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2010年手术后,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3月26日傍晚手镯摔坏后,丈夫也去了派出所,但他却对民警说:“我和她已经离婚了。”显然是推脱自己,不愿意和她共渡难关。
江苏《现代快报》记者是唯一和汪玲丽本人面对面采访的媒体。汪玲丽解释说,她拒绝媒体的采访,是怕人家说她借此炒作自己的困难。汪玲丽向记者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原件,以及江滨医院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部分医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汪玲丽告诉记者,没敢让80多岁的老母知道此事,但儿子知道了,儿子也很着急。谈到儿子,汪玲丽眼里的泪水流了下来。“我现在暂时也死不了……毕竟是我闯的祸,损失的是人家……”
被告后失联,判决担责三成
“金伯利钻石”专柜所属的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和汪玲丽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将汪玲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受损手镯归汪玲丽所有,汪玲丽支付给珠宝公司31万元。
2013年5月22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庭审。开庭通知发出后,汪玲丽没有到庭,也没有聘请代理人为自己辩护。珠宝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在事发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珠宝公司称该玉镯是其几年前在云南购买,当时花费是31万元,但因为时间较久,无法提供购买证明。如果对价格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该玉镯做司法鉴定,以衡量玉镯被摔裂时的损失。
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按汪玲丽的户籍地址和公安局提供的住址,多次上门寻找汪玲丽,均无法找到其本人,且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像一滴水融入了大海,汪玲丽离开了她居住多年的家,在镇江消失了。当然,因为是民事赔偿案件,不牵涉到刑事犯罪,法院也没有运用特殊手段去寻找。而事实上,谁也不愿意背井离乡或者流离失所,汪玲丽的避而不见是一个弱者面对困境的无奈之举,谁都不能不施以同情。她曾经一次次地承认:手镯是我摔坏的;她也一次次地痛哭:我真的赔不起。
按照程序,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汪玲丽配合法院参加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公告期结束后,汪玲丽并未现身。在2014年1月2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她依然缺席了。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委托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定该手镯受损前,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万元。珠宝公司对此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
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残值为2.3万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万元。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玲丽到珠宝公司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珠宝公司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珠宝公司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更了解所经营商品的特性、服务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场所的实际状况,相对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以防止或减少商品选购、查验等交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但珠宝公司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他改造,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导致意外的干扰;未能采取措施,合理降低交易过程中手镯意外坠落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减小手镯坠落导致损坏的可能性,等等。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最终认定,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整个交易过程中汪玲丽和珠宝公司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认珠宝公司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汪玲丽承担30%的责任。
珠宝公司、汪玲丽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珠宝公司所有;而且,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让受损手镯做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方面,珠宝公司比汪玲丽更有优势。故将受损手镯交由珠宝公司处置,有利于更好挖掘受损手镯价值,降低損失数额。因此,对珠宝公司要求确定受损手镯归汪玲丽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6月1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汪玲丽赔偿珠宝公司损失3.7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判决,珠宝公司、汪玲丽均未予以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不过,汪玲丽始终处于失联状态,当然更没有主动支付这笔钱。
因为汪玲丽无法找到,判决书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截至发稿前,法院也没有收到珠宝公司申请执行的请求。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在本案中,如果珠宝公司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就可以减小手镯坠地的概率;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由于珠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汪玲丽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在选购、查验手镯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防止意外发生。由于汪玲丽疏于注意和防范,在查验时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