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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2015-06-05刘士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0期
关键词:补偿海洋机制

□文/刘士新

(大连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 辽宁·大连)

海洋自然资源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丰富的物质产品,并且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面对人口快速增长及各种陆地资源日益匮乏的局面,充分利用好海洋资源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海洋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能够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海洋生态的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海洋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角度来看,各类海洋产业的发展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损害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滨海占地导致滨海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渔业资源衰减,溢油和排污导致海洋生态调节功能下降,大规模海岸带资源的开发、陆源污染和过度的海水养殖行为导致环境容量功能逐渐丧失和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完善海洋资源管理制度是实现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海域资源使用逐步进行市场化配置,但海洋生态补偿仍处于初级阶段,单纯市场机制不足以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现阶段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收费标准不一,并且整体上补偿资金不足、利用效率不高。海洋生态系统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尤其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破坏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收益被共享却得不到经济补偿,海洋生态破坏者的损害共摊而受害者却得不到经济赔偿。并且,海洋生态系统不同于其他类型生态系统,具有流动性、连通性、整体性等特点。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不完全市场、外部性与公共物品性、产权不明确都造成市场失灵。因此,急需政府干预,利用财政工具对相关主体进行利益调节,促进海洋生态补偿的实现。

一、国外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文献研究

Geenier(2000)在分析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激励手段时提出了生态修复补偿手段。Cowell(2003)在探讨南威尔士加的夫海港的资源替代性问题时分析了海洋生态补偿问题。Elliott 等(2004)对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海洋资源的生态补偿可以分为三种: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目前在海洋生态补偿领域,对海洋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补偿的研究比较多,主要包括损害评估方法、索赔与赔偿机制等方面的研究。Joshua Farley 等(2010)认为生态系统退化是因为市场失灵,并且分析了市场机制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存在的缺陷。Robin J.Kemkes 等(2010)则认为应当进行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即进行服务的生态补偿,国家财政应当保障收费的进行、资金的运用,并且设计了一个框架来决定何时进行收费制度为最优。Gert Van Hecken(2010)认为存在市场失灵的环境保护领域,应当从政府角度出发,实行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

Matthew Cranford 等(2011)研究了区域间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并且提出了生态系统保护的两种手段。Robert Fletcher(2012)研究了哥斯达黎加的政府付费进行生态补偿,认为通过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也应当尊重市场规律。Robert Fletcher 和Jan Breitling(2012)研究了哥斯达黎加的政府付费进行生态补偿,认为通过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也应当尊重市场规律。

二、国内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文献研究

王森(2004)对海洋生态资源进行解析,提出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包括现实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三部分,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是其正价值和负价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曹明德(2004)指出对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通过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民间协议等体系进行。刑丽(2005)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既要改革生态补偿性质的资源税费,又要拓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杜振华、焦玉良(2006)首次提出了生态补偿资金区间转移支付的想法。孔志峰(2007)提出了生态保护成本和生态损失外部性两个方面的生态补偿政策建议。丘君等(2008)在“渤海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提出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来界定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补偿途径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环境资源税费、智力型投入、项目实施等;参考理论计算值结合实践制定补偿标准。此外,作者还针对渤海海域提出了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于霖等(2008)在“建立渤海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中认为,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税制度,海洋生态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三类:受益于海洋生态资源的纳税人、消耗生态资源的纳税人和对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纳税人。王晓云(2008)分析纠正了贴现率计算方法在生态资本问题上的应用,确定了合理利用贴现率计算方法确定海洋生态补偿额度。张继伟等(2009)在“基于环境风险分析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一文中,以海洋自然保护区为研究对象,将生态补偿的概念引入海洋环境风险管理中,基于环境风险分析研究了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戈华清(2010)指出,海洋生态补偿在海洋环境保护的某些特殊领域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应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利用状况、海域使用权制度、海洋经济发展态势、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等进行全面论证,进行海洋生态补偿设计。郑伟等人(2011)则在梳理了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下,从生态补偿的原则、分类、标准和方式等方面初步探讨适合海洋自身特点的生态补偿技术体系。王金坑等(2011)针对我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隶属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海洋生态补偿的评估标准与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衔接性以及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等关键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王昱、丁四保(2012)从财政转移支付角度,对区域间的责任机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三个维度探讨了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给海洋生态补偿中的区域间协调机制产生了启发。

三、结论与展望

国际生态补偿的研究对于中国海洋生态补偿的开展,有一定的启示。在海洋生态补偿领域,西方国家比较通用的做法包括政府购买、转移支付以及制定限额交易等,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投入对海洋生态的建设者进行补贴,通过排污许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者进行惩罚;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还存在很多欠缺和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国内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体系不够全面、完整,尤其是海洋生态补偿财政实现机制的研究非常缺乏。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特殊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公共财政进行保障,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现有的研究中部分涉及某方面研究,例如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直接投资制度、财政投入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等,但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海洋生态补偿财政实现机制的研究;第二,已有的关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类型、价值评估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对于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技术进行海洋生态破坏损失价值评估的研究为数甚少,具有明显的零散性和非系统性;第三,缺乏对海洋生态补偿量计量技术的研究。海洋生态补偿涉及到海洋生态资源经济价值变化量的计量,而相关计量方法的研究还存在空白;第四,缺乏对实施海洋生态补偿的典型案例的研究。目前仅有少数学者对于海洋溢油事件的生态损失赔偿进行了研究,但鲜见对于围填海造地等海洋开发工程的生态损害的价值评估及补偿的研究。因此,在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工作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海洋生态损失的计量方法,进而建立海洋生态损失的计量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海洋生态补偿量的模型;此外,通过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各构成要素的研究来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总的来看,国外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上、实践上,都与国内有着一定的差别。这些研究和差别,对于制定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建设机制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1]崔凤,崔姣.海洋生态补偿:我国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J].鄱阳湖学刊,2010.海洋生态补偿的财政实现机制研究,6.

[2]宫小伟.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与管理政策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6.

[3]韩秋影,黄小平,施平.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生态学杂志,2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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