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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应形成“大”小”互动的格局

2015-06-04蒋德海

同舟共进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制约老虎

蒋德海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以前所未有的声势打出一只只大小老虎,在反腐史上画下了浓浓的一笔。尤其是中央推出的八项规定,有效遏制了多年的奢靡之风,官场为之震动。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衡量和评判反腐败是否成功,仅仅打出多少老虎和苍蝇是不够的。如果腐败的笼门关不住,反腐的成果不能转化为公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得到人民的真心认同。

反腐败应是发生在身边的正剧

首先,是因为公平正义的破坏是腐败对我国社会造成的最大伤害。当人们惊叹大老虎贪污几十亿甚至几百亿时,腐败对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和秩序的破坏更为严峻。正是这些破坏,不仅助推着腐败,而且在许多方面吞噬着反腐的成果,败坏社会风气,对此必须加以正视。为此,我们必须正视腐败对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破坏。由于长期的官本位传统,很多领域的权力通吃带来了权力的张狂,导致贪腐没有底线。重庆巫山县年财政收入才8000万时,交通局长宴大彬竟然贪贿3000万元,再加上挥霍浪费和向上行贿的款项恐怕不低于8000万,一个小小交通局长涉案金额就可养该县一年!而刘志军、谷俊山等人的涉案金额可养中国普通县1000多年。

权力通吃使社会出现了“劣胜优汰”的反常机制,严重冲击社会风气。当中央领导一再呼吁“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时,一些地方甚至连台面上的公平都不讲,获取社会公共资源和利益的最有效途径不是依靠诚实的劳动、创造和竞争,而是想方设法获取权力或巴结权力,当官成为人生的最高境界,千千万万学子人生的第一选择不是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而是当官发财;金钱和权力支配了人们的生活,成了人们的信仰,为了获得这些身外之物,可以不择手段,甚至摒弃起码的良知。公平正义的缺失不仅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会造成整个国民精神和道德良知的扭曲,对我国社会进步带来的损害是致命的。深入推进反腐败,必须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将公平正义纳入反腐总战略。

其次,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旗帜推进反腐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标志,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体现高度的公平正义。反腐败历来都有,但不同时代反腐败的社会作用及其政治伦理有本质的不同。封建专制时代的反腐败建立在私权受损的道德基础上,腐败所触犯的是君王的“家国”利益。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成为官场常态时,封建专制君王往往通过默许或纵容腐败来维护统治,甚至君王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分子。隋炀帝亡国后,李世民翻阅隋炀帝留下的文稿后曾大吃一惊,问魏征:“你看这些文稿,炀帝讲的都是尧舜之言,何以亡国?”魏征答曰:“讲尧舜之言,行桀纣之实,蒙蔽百姓,鱼肉天下,焉有不亡之理?”正因为此,专制君王是不是反腐败,反谁不反谁,用什么形式反腐败,反到什么程度等,都从属于专制统治的需要,用今天的话说,就是“选择性反腐”或“宫廷反腐”。

必须看到,新一轮反腐以来,打大老虎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最亮丽的风景线,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打大老虎本身并不能成为反腐败的标杆,更不意味着打出大老虎,反腐败就结束。对广大公众来说,清除身边的苍蝇可能更具反腐意义,百姓感受到的腐败主要还是身边的腐败,不满也主要是身边的腐败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虽然打大老虎大快人心,但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身边的腐败能否及时有效地清理,腐败分子能否依法追究。从这意义上,打苍蝇比打老虎更重要。对大多数公众而言,正是形形色色的苍蝇玷污了社会的政治清明和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如果人们身边的腐败现象得不到纠正,大老虎打得再多也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为此,我们在关注打大老虎的同时,必须同时关注打苍蝇。反腐败应形成“大”“小”互动的格局和机制,打大老虎的反腐成果要及时向打苍蝇和公众身边的反腐败转换。挖出一个大老虎,不但为及时清除一大片苍蝇创造了条件,还要乘胜追击,及时清理与大老虎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其他腐败;同时,苍蝇长期得不到清除,往往与其背后的大老虎有关,要及时将打苍蝇转向打老虎。而无论打老虎还是打苍蝇,都是为了促进政治清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事实证明,反腐败能否真正成功并获得公众的认同,不但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能否确立,人民基本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关,也直接与人们身边的腐败现象能否及时有效追究有关,最终要通过社会正义的确立表现出来。

权力制约重于权力监督

为此,我国反腐败应在目标和制度建设上有所转型。体现公平正义的反腐败,应当突出权力的制约,建构以权力制约为主,以监督为辅的权力约束机制。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受制约,而权力不受制约会导致社会严重不公。因此,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权力制约开始。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近代民主法治的进程看,世界各国遏制腐败最有效的制度就是权力制约。

从我们自身来看,虽然“制度反腐”年年讲,但多数停留在监督制度,或把制约和监督相混淆。事实上,制约和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各有不同的作用。要防止权力腐败,关键是制约。权力不受制约是腐败的内因,有无监督则是外因。而要从根本上防止腐败,必须从腐败的内因即权力的制约着手。孟德斯鸠、麦迪逊权力制约理论,透彻地论述了权力制约对于防止腐败的根本意义。监督虽然也能防范腐败,但监督只是防止腐败的外部条件。监督再多,如果没有内在的制约机制,仍然发挥不了作用。我国社会的监督不可谓不多,但由于在反腐败制度的设计上仅仅关注监督或倾向于监督,权力体系内部的制约因素没有得到有效确立,这是腐败得不到遏制的根本原因。

而权力制约得不到有效确立的主要原因是权力的设计中,人民授权的民主机制和权力运行的机制之间出现了某种短路,导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和权力运行的方向不一致。根据宪法,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运行方向应当是向下的,即一切权力运行必须向人民负责。但运行机制在权力的运行中更多体现的是向上负责。根据政治学的原理,权力只对授予者负责。谁给我权力,我就对谁负责。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理论上一切权力的行为都要对人民负责。但我们忽视了这种对人民负责的政治生态是需要通过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来保证的。而如果没有人民授予权力的机制,权力向人民负责就难以真正落实。从近年各种猖獗的腐败看,几乎所有的腐败都与公权的私授有关,有些地方权钱交易甚至到了明价标码的地步。这就从反面证明了,国家机关各级权力的授予机制中,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民主授权机制没有真正确立。而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防止人民形式上当家实质上不当家”现象就由此产生。

改革是人民的事业,反腐败也是人民的事业。人民的事业当然应当由人民作为主体。保障人民的反腐权力,关键是全面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如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等,所有这些权利都具有反腐败的力量。特别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武器。诚然,公众的批评有时未必准确,甚至可能有错。但正如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沙利文诉美国《纽约时报》案时所指出的:“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取决于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萧瀚《诽谤诉讼中的新闻自由——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等媒体诽谤案》)由此,我国反腐败斗争才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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