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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险通道三梯的设置范围

2015-05-31冯振玉

中国船检 2015年7期
关键词:脱险梯子船员

冯振玉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

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2章第13条脱险通道(以下简称《国际规则》)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2章2.5、3.3脱险通道(以下简称《国内规则》)中,供各层甲板之间上下使用的脱险通道,分别出现有“梯道”、“梯子”和“钢梯”的三种称谓,我们简称之为“三梯”。应如何去理解这三梯的构造型式及其设置的范围,目前在专业人员中还存在着若干分歧,特别是对“梯子”可以应用的处所及其所需的净宽尺寸,更是矛盾的焦点。现结合规则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剖析。

《规则》对梯道和梯子的规定

关于三梯中的梯道和梯子,在《国际规则》3.1.1对所有船舶的规定有:“乘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和除机器处所外通常有船员的处所,其梯道和梯子的布置应提供到达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在《国内规则》2.5.2 对客船的规定有:“除机器处所另有规定外,一切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供作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方便的脱险通道”,另对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在3.3.2(1)规定有:“一切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除机器处所外),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提供通往开敞甲板并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甲板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其实,《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上述规定的理念相同,若换一种说法就是:“不论是客船还是货船,除机器处所的另行规定外,在所有的起居处所和船员经常到达的工作处所,都应设有脱险通道,其中,供甲板之间上下使用的脱险通道,有些应是梯道,有些也可以是梯子”。但两部《规则》对“梯道”和“梯子”的结构形式及其如何设置,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明确了其材质,如在《国际规则》3.1.3中,规定有“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所有梯道应为钢质框架结构,但主管机关批准使用其他等效材料的除外。”在4.1.2中,规定有“如果机器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2条脱险通道应尽可能彼此远离……如果该脱险通道需设梯子,这些梯子应为钢质”;在《国内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梯道和梯子应为钢质或其等效材料制作。

《规则》对钢梯的规定

关于三梯中的钢梯,只出现在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之中,如《国际规则》4.1.1对客船舱壁甲板以下机器处所和4.2.1对货船A类机器处所,在《国内规则》2.5.3对客船机器处所和3.3.3对货船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都有类似的规定:“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其中一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规则对机器处所规定的钢梯,除明确了材质以外,并没有明确是梯道还是梯子。若从保护环围的尺寸仅为800mm×800mm来看,其内部所设的钢梯只能是梯子(即直梯)。尽管机器处所的钢梯,在《规则》中找不到必须是梯道或必须是梯子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设置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梯道的使用比起梯子来,既方便又安全,应尽可能地优先采用。实在难以布置时,再考虑采用梯子。故可以认为:钢梯应是钢质梯道和钢质梯子的统称,设置选项时应统筹进行考虑。

“梯道”与“梯子”的区别

梯道与梯子均可以用作脱险通道,除去其建造材料必须为钢质(或其等效材料)之外,还存在什么不同呢?其各自的特点可以概括归纳如表:

梯道与梯子的区别

梯子可以设置的处所

有人固执地认为:“梯子作为脱险通道时,只能在机器处所使用”。其理由是,因为法规对客船和货船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都明确地规定:“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保护环围内,受保护环围的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这就隐含地表明,在环围的内部脱险通道可以使用梯子;另在《国际规则》4.1.2又有明文规定,舱壁甲板以上机器处所“如果该脱险通道需设梯子,这些梯子应为钢质”。以上都是明确的或隐含的表明,在机器处所可以使用梯子作为脱险通道,而在非机器处所,法规条款没有可以使用梯子作为脱险通道的表述,故非机器处所不可以使用。

上述观点肯定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法规的条款当中,找不到“梯子只能在机器处所使用”的明文规定,而恰恰相反,如上述《国际规则》的3.1.1及在《国内规则》的2.5.2和3.3.2中,所明确的都是起居处所和船员工作的非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这就是非机器处所允许设置梯子的法定铁证,只是没有细述梯子如何装设罢了。另在实船上,有很多的杂物舱、帆缆舱等非机器处所也都只设有梯子,特别是中小型船舶,梯子应用的处所更多,当其是唯一通道时,肯定就是脱险通道。当某处所设有两条通道时,《法规》的上述条款等于明确规定梯子就可以作为另一条脱险通道。故正确的结论应该是:梯子可以作为脱险通道使用,但它只能设在供船员使用的处所。对于供乘客使用的通道,不管其是否作为脱险通道使用,都不能设置成梯子,这是对乘客提供安全保护的必然。

关于梯子的宽度

在《国内规则》第4篇第2-2章的3.3.2(6)和3.3.3(6)对于货船规定有“机器处所和舵机处所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子)的净宽度至少应为600mm”的要求。有人解释,这是对梯道和梯子需要净宽600mm的同等要求,这种解释未免牵强。对于梯道净宽600mm的要求,虽然较《国际规则》减少了100mm,但对于国内船舶来说,这个变动还是积极有益的。如果对梯子净宽也是600mm要求,肯定会出现问题。其理由是,梯子要由梯架、踏步和眼板组成(货舱内的梯子须另设有扶手),梯子的净宽也就是踏步的净宽。在《国内规则》3.3.3(6)之前的3.3.3(2),已经有A类机器处所环围的内部尺寸可以为600mm×600mm的规定,如此尺寸的环围内根本不可能装设净宽为600mm的梯子,因其只能设置踏步而无处设置梯架,没有梯架的结构形式不能称之为梯子,只能叫踏步。可见该条的(6)与(2)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即使环围通道净空为800mm×800mm,梯架两侧距离侧壁的净空也仅90mm,双手上下倒把时很受拘束,极不适用。实际上,梯子在实际使用时,踏步只用于蹬脚,身体又不卡入,实在没有600mm净宽的必要。

反过来再看看《国际规则》,其第2-2章的脱险通道中虽对梯子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其前面第2-1章附录1《检查通道技术规定》的3却有可供引用的规定:“对于垂直梯,其宽度和结构应符合主管机关能接受的国际或国家标准。”检查通道在特定舱室内,实际上就兼作脱险通道。在我国GB3892《船用钢质直梯》标准中,直梯净宽只有300mm、350mm和400mm三档,已经应用了几十年,其无论作为一般通道还是作为脱险通道使用,都是无可挑剔的。故没有理由不接受该项国家标准而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无论是客船还是货船,无论是机器处所还是其他处所,其上下的脱险通道均可以设置成梯道或梯子。

2.以梯道作为脱险通道,其设置处所不受任何限制;以梯子作为脱险通道,其仅能设置在仅供船员使用的处所。

3.对于船员使用处所的两条脱险通道,应尽量考虑设置成梯道,但其中一条若设置成梯子,应是允许的。特别是在布置条件受限的情况下,更无可非议。

4.对个别空间特别狭小的处所,供船员上下的脱险通道设置成一条梯子,也应是规则所允许的。

5.要求梯子净宽600mm的规定过分脱离实际,应使用国家的行业标准,既实用又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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