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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狂奔的P2P

2015-05-30胡晓玲

中国经贸聚焦 2015年1期
关键词:贷款人投资人借贷

胡晓玲

临近2014年末,无论企业还是金融部门都进入年度财务结算期。与此相应的是,民间投融资机构也开始加大了吸纳闲散资金的力度。各种P2P或其他“理财项目”广告传单,集中出现在上海一些小区居民的信箱中。

由于近两年理财公司卷款案频发,普通投资者也是打起了十二分的警惕。不过《中国经贸聚焦》记者暗访发现,如果抓住一些要件:如真实合法的房产质押、公证处出具的质押证明、房产所有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和房产交易中心的调查证明,以及资金第三方托管等,P2P一类公司的跑路现象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风险或更多来自经济趋势走弱造成的贷款人实际投资失败。

2013年11月,银监会牵头九部委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一共提出四条: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2014年4月,两高联合公安部针对非法集资第三次发布司法解释,根据最新解释,P2P凡设立资金池便极有可能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法条的更新对行业的不规范经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尚未完全杜绝。在民间借贷原本就十分旺盛的地区如温州,各种以P2P或者其他名义存在的不规范借贷仍然存在。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举办的2014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上,温州金融办主任、金融局局长张震宇坦言,对P2P监管温州正在积极研究,并逐步纳入地方金融监管。

中欧陆家嘴金融研究院于2014年11月末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提出,在中央统一出台管理办法之前,P2P可由地方金融办试行监管,为中央统一监管积累经验。该报告同时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高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杨路表示,这些案例对未来相关领域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名声不佳的街头P2P

无法统计上海市面上到底有多少P2P。一些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在公开场合的说法是:此消彼长,不断有公司倒闭或者消失,但不断又有公司开出来。眼下进入12月,这些平时仿佛沉在水面下的P2P忽然都冒了出来。

本刊记者根据读者的反映,在遵义路上一处老式居民小区发现,信箱里塞的一堆广告中竟然大多数都是这类标榜P2P的理财广告,承诺的年化收益率从6%到18%不等。记者随机选取了其中两家,根据广告上登载的地址,以投资咨询的名义进行了实地寻访。

所谓P2P,即个人对个人(person to person)信贷,2005年这种模式从英国和美国起源,2006年开始在中国出现。但是真正引起公众关注却是在2013年。互联网经济潮起之时,通过网络来匹配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令P2P这种模式穿上了金融创新的外衣,但是外衣之下,不断发生的P2P集资卷款跑路事件,也令这一新兴事物并没以好名声开场。《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发布了一项来自网贷之家的统计,2013年全国P2P网络贷款风险事件52起,集中爆发于10月和11月,10月发生了20起,11月发生了19起,接近于每天都有。这些公司成立年限最短的只有1個月,最长的不过1年。从地域来看,浙江最多共14起,江苏、安徽、湖北和广东居于次,各7起。上海1起。

记者在发现小广告的小区内随机询问几位老人,是否对这类P2P广告感兴趣,他们大都表达了谨慎的态度,“不知道这背后到底是什么呀。”一位老人这样对记者说道。

被暗访的两家P2P公司中,有一家也向记者反应,老年投资者多以5万到10万的小额为主。30万以上额度投资者的年龄则大多集中于40多岁的中年人。

两家P2P公司规模不同,但都以街边散发广告、开设门店、线下办理业务为主。规模较小的一家门店铺面类似房产中介,三四名业务员值守柜台,记者步入时店内并无其他客户。规模较大的一家则坐落在金虹桥中心高档写字楼内,环境宽敞舒适。

这两家P2P的共同点在于都有正规营业执照,贷款人都需要做房产抵押,抵押文件经公证处公证。不同点在于,规模较小的一家一名贷款人最多对应两名借款人,也就是说单个投资人投资额门槛较高。而另一家则以单人5万元为门槛,一套抵押房产生成的贷款项目,最多可接纳40名投资者。而如果贷款人是企业,即项目为P2B(person to business)的,那么贷款方以地皮做抵押,一个项目最多可接纳200名投资者。

经济下行风险更值得担忧

如何保证房产质押的合法有效?铺面较小的这家P2P表示,他们会根据贷款人提供的户口本,去当地派出所查阅个人信息是否属实,贷款人有无案底等。然后再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产权是否真实,有没有二次质押,这一过程如果投资人不放心,可以全程跟随查验,最后由估价机构为房屋估价,确定房价的五到六成为可贷金额,期限则为三到六个月。

“我们会安排投资人和贷款人见面,”接待记者的工作人员说,“最后公证中心做房屋抵押时,也会直接抵押到投资人名下,然后贷款金额扣除给我们的佣金后,直接打到贷款人账户上,不经我们的手。”

另一家规模较大的P2P没有承诺如此详细的房产查验过程,但同样会从房产交易中心确认没有二次质押,并在一对一借贷时由投资人亲自持有房产证原件和公证处开具的抵押证明。投资人的款项则划转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

由于“资金池”已被划为P2P不可触碰的红线,这两家公司对此也十分敏感。对于是否存在资金池,都明确否认。“钱不在我们手里,我们怎么卷款?至于房子,已经被抵押了也无法变现,我们没有恶意跑路的动机啊。”一位业务员试图给记者吃定心丸。

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会间接设立资金池呢?记者又向汇付天下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不会,投资人打到汇付天下的款项会进入一个绑定其身份证的虚拟账户,无论P2P平台还是贷款人都无法动用这笔钱。经过一个事先商定好的期限,由多名投资人凑齐了贷款人所需的款项后,集合在一起打给贷款人,并开始计息,其中应付给P2P公司的手续费会打入公司设在汇付天下的独立账户。投资人、贷款人和P2P公司三方账户均各自独立,互不干扰。而汇付天下作为央行“发牌”的支付机构,收取的所有款项均交给民生银行托管。

“投资人账户如果出现资金异动,我们会短信通知投资人。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报警并出示警方受理记录,或者多名投资人来电投诉,我们都会采取一键冻结账户的措施。”汇付天下互联网金融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这样的一个流程之下,是否还存在漏洞呢?记者向多名法律界人士求证,得到的答案均是,在房产合法质押的情况下,投资人的利益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风险。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华告诉《中国经贸聚焦》记者,从他目前经手的案件来看,P2P和贷款人跑路的没有,但贷款人因为投资失败无力还款还是有的,他经手的就多为P2P公司委托“追债”的案子。

“在我看来,目前经济下行带给P2P行业的风险要远远大于P2P跑路的风险。”李洪华说,“P2P贷款大都用于周转,投入实业的不多。目前也很少有实业利润能直接支撑贷款利润的。”李洪华说。因此,相比投機意味较强的P2P,李洪华更看好众筹。一来这也是民间的资金渠道,二来由于期限长,钱更能投入实业,促进实业发展。只有实业发展,才能带来实打实的经济效益,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才能真正保障。

目前,他代理的这些贷款违约案件,由于存在房产抵押,所以双方当事人还是愿意通过非讼的方式谈判解决。本刊记者另从一名信托业内人士处获悉,以质押房屋价格的50%作为贷款额几乎为业内最高的抵押率,通常情况下抵押率都在20%-30%。原因在于被抵押房产即便不存在欺骗性质的二次抵押,也常常会因为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产权人或者房屋内有未到期租客,而令房产在实际处置中出现各种麻烦。这些问题也是房产质押模式的P2P投资人需要注意的。

民间借贷怎么管

记者拿到的诸多P2P广告中,承诺回报率最高的为年化利率18%,更多的则承诺在12%-16%之间。如果按照3%左右的中介服务费计算,贷款利率应该在15%-19%之间,最高的为21%。相对于银行给小企业贷款平均20%的利率,P2P的贷款利率仍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鲁兴华告诉本刊记者,2014年他们公司和P2P的合作业务陡增,从上一年的100多家一下子增加到将近500家。

目前也有言论认为,P2P的兴起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融通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对银行业务的有效补充。因此,官方对这类民间借贷模式,并不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但是由谁管和怎样管,也处于摸索和尝试中。

目前,这些P2P公司拥有的营业执照并不许可它们经营这种经纪业务。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告诉《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通常只限于金融信息咨询,部分可能还有私募牌照,但P2P作为经纪业务,已超越经营许可,严格来说属于轻度违法。”而作为网络金融的P2P之所以没有纳入牌照管理,一部分原因在于,作为新兴行业,很多公司起起落落,寿命甚至只有几个月,不等被许可就自行消失了。这个过程中,许可标准和监管标准的划定也需要观察,随着行业的稳定而渐渐与其正常发展相适应。

由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原局长吴晓灵主编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中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情形与小额贷款公司更为类似,应该由央行、银监会协同监管,联合制定管理办法。但在中央统一出台管理办法之前,上海等P2P网络贷款公司较为集中的省市,可由地方金融办先行试点监管,为中央统一监管积累经验。温州作为民间借贷原本就最发达的地区,其监管尝试走在其他地区之前,被视为监管试点和示范地区。

据温州金融办主任、金融局局长张震宇介绍,温州民间融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熟人社会之间,二是通过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后者正在逐步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范畴,也是今后民间融资监管的重点。截至2014年10月末,温州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共1800余家,纳入政府监管的有818家,包括各类投资咨询(管理)公司265家、寄售行215家、典当行83家、P2P72家等等。

2013年11月23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创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备案和大额民间借贷行为备案。该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单笔借款余额300万元以上的,或者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资金借入方都必须履行强制备案。

截至2014年12月11日,温州共备案民间借贷5376笔,总金额668722.55万元,平均年化利率16.03%。备案借贷中64.13%是个人借给个人,也就是P2P;15.5%是个人借给企业,即P2B。而这些资金的用途47.37%都显示“未标明用途”,仅21.47%投向了农林牧渔,16.35%投向了制造业。

在备案的基础上,温州市金融办再通过组织定期的监管审判联席会议、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建立网上动态监测等手段加强管控。张震宇表示,政府介入的管控效果十分明显:“备案在册的P2P没有一家出事的,而没有备案的70多家P2P中七八家都会出事。”出事的P2P通常都存在资金池或者担保,张震宇说这是未来监管的重点。他还透露,央行已在温州设立了第一家征信分中心,尝试和发改委对接信用体系,共享信用数据。

“一些规模较大也较正规的P2P公司会主动要求我们加强监管,”张震宇说,“从而帮助市场识别优劣,促进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八大案例助力维权

此次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4》中还专门发布了八个维权典型案例。上海市高院金融庭庭长杨路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尽管中国不是西方判例制国家,但是也有案例指导制度。这八大典型案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如西方国家,但效果还是有一定的趋同。”

八大案例涵盖了当下金融消费领域最突出的一些问题,涉及网络金融系统的如网购欺诈、利用支付宝平台实施信用卡诈骗,和银行有关的如银行卡存款被盗,和理财有关的有银行委托理财亏损、基金不分红和股市“黑嘴”操纵市场。

这些案例的最终判决都充分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个体方。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指出,在普通消费领域中,消费者由于缺乏组织群体和专业知识处于特殊的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也一样,在接受金融服务时,相对金融机构而言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缺乏信息、也不具备谈判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而如何区分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吴弘认为,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并存在经营行为的属于投资者,而以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属于金融消费者。如果是股民,那么相对于上市公司,他们属于中小股东,是投资者,纳入中小股东保护,但是相对于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他们又属于金融消费者,场合不同,身份也不同。

杨路表示,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各承担多少比例责任,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行使充分的告知义务,对于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类型以及风险大小未做预警,那么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就比较大。

对于P2P这样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者在遇到风险事件进行维权时,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履行也是值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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