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环境下人格美育的开展
2015-05-30简东
简东
摘要: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良莠不齐的多元文化扑面而来,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素养技能偏低,以致出现了以丑为美、美感缺失和审美弱化等共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多元文化冲击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和美育的消极影响,进而扬弃传统法文化,创建新的现代法治文化;突出高校法治教育的价值取向,营造校园法治和人文氛围。并将法治教育与美育相结合,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情感教育、生命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审美鉴赏力、创造力;结合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寓教于乐的人格教育等。
当前新媒体环境下,良莠不齐的多元文化扑面而来,大学生中出现了法律意识淡薄、素养技能偏低,甚至以丑为美、美感缺失和审美弱化等共性问题。而在此条件下所出现的问题欲求最佳解决,绝不能仅仅依靠法治教育,还要有人格美育的措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首要标志不是知识量的多少与知识面的宽狭,而是人格发展上的和谐与否。美育在大学生人格塑造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它指向理想人格塑造,并在培养大学生理想人格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多元文化错综交织的形势下,大学生美育探究更是具有特殊意义。
一、弘扬现代人文法治文化
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根本性、全局性的。人创造文化,反过来,文化也能塑造人。要培育大学生的现代法治信仰,必须从根本上解构以人治思想为主体精神的传统法文化,以现代人文精神建构新的社会主义人文法治文化。用“法至上”、“权利本位”“自由、平等、权利、民主”等现代法治意识涤荡人们的心灵,摈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培养健康的诉讼心理。但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大学生理解和学习传统法文化中对现代法治文明有借鉴意义的合理因素,如体现民主性的罪刑法定原则;德治与法治互补;以法为教,综合为治;民贵君轻的民主意识;有教无类的平等精神;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法、理、情相统一以缔造和谐的法律环境,等等。它们可以跨越时空进入现代,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
二、构建与法治教育相辅相成的人格美育体系
现代完善的人文文化中不仅需要法文化、法治教育的参与,人格美育也是其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人格美育从属于美育,美育即审美教育,它是借助于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的手段,以培养人的正确审美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提高人的审美能力,使人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为目标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2]美育之所以能陶冶人的情操,其一,是由于美感的普遍性和超功利性。它冲破了狭隘的功利主义,又不仅仅满足于肉体的享乐,它与人的心灵直接相通,使人们养成高尚纯洁的习惯,超越利害,从而获得并保持一种健康、平静的心态;其二,美育能使人在音乐、雕刻、绘画、文学里找到他们遗失的情感,使人能在生存以外,还能去享受生活,使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自然地浓厚起来。而实施现代法治教育的关键,正是要将道德法律知识等转化为人的一种精神素质,使之具有真善美相统一的人格。因此,美育这种自由形态的教育,比较容易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并渗透到法治教育之中去,是最直接、最纯粹而又潜移默化的教育。
德国美学家席勒就认为,美育是人实现自由的唯一途径。“我们为了在经验中解决政治问题,就必须通过审美教育的途径。因为正是通过美,人们才可以达到自由。”[3]他还认为,美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我们整体感性力量达到尽可能的和谐”。[3]虽此观点尚存是否绝对化的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美育的确在潜移默化地使我们生活变得更好。蔡元培先生也指出:所有的学校课程,没有与美育无关的。美感的教育并非仅是美学课的任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真理美、生产美、生活美、人自身的美等等。优美、崇高、抽象、简洁、秩序、悲喜、博大精深与小巧玲珑,作为客观对象的感性形象,都透射出人实践创造的智慧和力量,充满美感。因此,当各学科把人文知识传授引发美感与课堂内容相结合进行教学时,就会给学生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养分,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所以笔者认为,人格美育应该贯穿法治教育始终,它能弥补法治教育中的人性、人格、情感等灵性处的漏洞,两者亦能相得益彰。
将这一目标置于新媒体环境下,具体而言还要强化主流文化对人格美育的引导作用。在现今的网络时代,大众媒体是传播主流文化和审美价值观的主渠道和重要载体。新媒体技术又是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宣传暴力、色情等丑恶文化,也能够成为法治文化推广的宣传阵地。各高校应审时度势、趋利避害,利用新媒体积极方面进行法治宣传;而作为主管的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大众传媒的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其内部积极因素,向健康理性方向发展。要通过宣传主流价值观念来消解商业传媒对大学生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立法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黄色文化对大学生的腐蚀和侵害;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强势影响对大学生进行价值观和审美观的正确导引;弘扬丰富多彩的高雅文化,培养大学生的进取、竞争意识和高尚的审美情趣,提高大学生的甄别鉴赏能力。更要以美的社会文化启迪大学生心灵;以和谐的校园文化协调大学生的人际交往;以健康的舆论引导大学生塑造人格;以缤纷的课堂教学指导大学生追求完美的人生。这样才能避免以丑为美、美感缺失、审美弱化等恶势的出现,才能使法治教育在新媒体的环境下顺利实施,才能使健全人格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建构。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28-429
[2]顾明远,季啸风,曹余章.教育大辞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59
[3]席勒.育书简[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39,108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