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之浅见
2015-05-30张永利
张永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的加快,征用土地数量也随之不断扩大,因土地征用的各项补偿费分配而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尤其是土地补偿费,原因是部分村民小组在土地补偿款分配中不公开、不民主,往往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有的还存在家族观念等,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他们个访和群访,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发放,哪些人可以享受分配待遇,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问题,笔者现提出如下一些的观点和认识。
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程序: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听取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同意直接补给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费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发给被征地农户。如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同意将征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统一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由土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拨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后,村委会暂不拨到相关村民小组,应派分配指导小组同志到被征地的村民小组,首先要动员村民积极参保,对大多数村民不愿意集体参保的,不能强迫他们参保。应协助村民小组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先召集该组的户代表(一户一人)开会,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分配政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的村民担任征地分配小组成员,一般5-7人,具体根据村民小组的规模大小而定,也可适当增加。村民小组组长任分配小组组长,分配小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分配政策,本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号入座,对比较特殊的几类人的人分配,分配小组应对照政策,讨论是否参加分配和分配的比例,拿出初步的分配方案;初步方案出来后,召开户代表大会公布初步分配方案,听取户代表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并召开户代表大会通过分配方案,80%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通过,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榜上要说明征地总额、各户的分配金额和分配后的余额,公示一周后,如无特殊情况,村委会将征地款拨付到相关的村民小组,按户做好存折,由各户签字领取。
二、参与分配人员的确定:
凡依法征收土地产生的对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必须坚持保障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承包田为主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统筹考虑,权利和义务对等、尊重历史事实、男女平等、政策指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要求进行分配。户籍制度改革后,大家都变成了家庭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了问题的关键。因为征地,不少人将户口从城市、城镇迁回到农村,目的就是要参加农村的征地分配,所以分配小组必须从户口、二轮承包田和承担义务这三个方面考虑,一一甄别他们是否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分配享受权的截止日期。
三、几类人员能否参加分配的界定: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全额分配;上学前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将大、中专毕业生的身份都划定为国家干部。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后,毕业生由国家分配改为自谋职业,要看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如果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有稳定的工作,享受“两保”(即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保险),他的身份就是国家干部,不得参加分配;如果毕业后仍从事农业生产,他的身份就是农民,就可参与分配,不能剥夺他们做新型农民的权利。
2、农村义务兵应参加全额分配(已提升军官或转为中级以上士官的除外)。
3、农村劳教或服刑人员应保留他们应分配的份额。
4、对因合法婚姻,迁进儿媳、女婿的户口的,他(她)们的承包田在娘家,本着男女平等对待的原则,本集体经济组织只分给他(她)们征地补偿款中的安置补助费;对女儿出嫁(男方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有二轮承包田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精神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户代表同意,可参加全额分配,没有二轮承包田的,可享受征地补偿款中的安置补助费,一般50%左右。总之,锥子只能一头快,不能得两头,但也不能两头落空。
5、对因房屋买卖等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如果是二轮承包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承包时取得承包经营权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参加全额分配;如二轮承包期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户代表同意确定是否参加分配和分配比例;如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时签有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乡镇农经部门、行政村要成立征地补偿款分配指导小组,负责宣传分配政策,指导制定分配方案,加强对所属村民小组分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作者单位:164800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