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2015-05-30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课题组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新型经营个体和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采取切实行动,加大对新型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不少宝贵经验,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本文基于在江苏、浙江、湖南等地的调研,重点分析财政支持新型主体的总体状况与现存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一、现阶段财政支持新型主体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中央有关精神,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扶持新型主体的发展。
(一)出台各类财政惠农补贴政策,扶持新型主体发展
浙江省财政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此外,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以上的农户、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种种粮农户也给予补贴和奖励。对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户,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补贴。2013年,浙江省财政合计补贴新型主体惠农政策资金3.97亿元,比上年度增加4185万元。浙江省财政还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加大扶持新型主体的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至40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对运行规范、作用明显的合作社择优安排15万至30万元的专项补助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承担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2012年共有3519家合作社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4.9亿元。2013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4800万元,安排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4200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从2013年开始,家庭农场也纳入财政专项补助对象范围。浙江省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深入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重点支持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着力提升农民技能培训水平和创业就业能力。为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农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左右对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三年内每人每年欠发达地区1万元,其他地区0.5万元,今年共补助731名大学毕业生,补助资金达566万元。
为强化项目扶持,江苏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对带动能力强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成长型龙头企业给予扶持。2012年省级财政投入达2.3亿元,扶持了240家龙头企业。今年江苏将会更大力度支持发展家庭农场。例如设立土地规模流转项目资金,2013年项目资金总额达到1亿元,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300亩,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给土地规模流转流出方,也就是入股农户。研究探索家庭农场登记制度及税收优惠制度,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给予免收增值税、享受优惠税率等与合作社相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税收减免,促进新型主体轻装上阵
浙江省对新型主体实行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金融创新,解决新型主体贷款难问题
江苏省财政厅与省农行签署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已累计授信132亿元。省财政还与省农委、民生银行及平安银行签订协议,采取组建共同基金的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共同基金由省财政出资4000万元(占比5%),参与基金的合作社缴纳10%—15%的互助保证金,银行授信8亿元,支持20个试点县(市、区)农民合作社,每家合作社贷款规模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年利率在7%—9%之间。合作社参加基金后,贷款不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基金支持对象为列入政府扶持名录的1.5万家“五好”合作社、农机星级合作社以及73家“苏合”销售联社。截至目前,两家银行已向近200家合作社发放贷款约2亿元。省财政和省农委还支持南京雨润集团等5家企业共同出资1亿元注册成立江苏汇隆投资担保公司,为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司用自有资金作担保,由其合作银行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首期不少于5亿元支持贷款。省财政根据实际发放的担保贷款金额,给予政策性奖励补助。贷款风险由担保公司及其合作银行承担,财政给予不超过5%的风险补偿金,并根据月均贷款余额,支付担保机构5‰的考核奖励资金。目前,该项目发放的贷款接近3亿元。
浙江省金融支持新型主体发展也不乏创新之举。2007年以来,浙江积极发展县域金融服务新生力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稳健,定位清晰,发起人实力强,管理规范,已经成为全国小贷公司的标杆。目前,全省已开业的小贷公司有316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为654.1亿元,贷款余额为869.79亿元,户户均贷款78.71万元。此外,全省还设立61家村镇银行、8家资金互助社。针对新型主体贷款难问题,浙江丽水金融改革围绕农场抵押担保缺失、银农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做出了积极探索,呈现出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便农支付等特色,形成了可复制的林权抵押贷款“丽水模式”。
专栏一:浙江丽水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丽水的做法是:通过建立林权流转平台、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政策性林木保险和贷款风险补偿等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设立从林权评估、登记、抵押担保到不良贷款处置的一整套制度,采取“统一评估、一户一卡、随用随贷”的“林权IC卡”贷款模式,基本上解决了森林资源广布于野外所带来的勘界、评估、授信等技术难题。这样一来,高达60.5%森林覆盖率的“沉睡资源”变成了金融资产,实现了以贷款取代直接砍树卖钱的跨越,拓宽了农村金融的抵押物范围,也为今后农村抵押担保贷款提供了可以复制的样本。
截至2012年末,浙江省林权抵押贷款已累计发放上百亿元,其中丽水以30.2亿元的余额居于全省首位。
(四)在土地、农业科技等要素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新型主体的培育发展离不开相关要素的保障,财政支持相关要素实际上也是支持新型主体的健康运行。规模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流转,为此,浙江省对新型主体用地制定了优惠政策,规定凡是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仓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 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还要求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主体的扩建、新建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同时,优化土地流转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经济合作社,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全省91.0%的县、93.3%的乡镇(街道)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普遍设立了土地流转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新型主体是非常关键的。江苏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针对新型主体的实际需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一种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科技服务超市。这类超市是借鉴现代商品超市理念,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集各类农业科技与服务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支持科技服务超市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开展技术咨询、培训及全程社会化服务,省财政厅和科技厅设立了“江苏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易购奖补资金”,对开展农业科技和社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超市进行择优奖补。奖补资金结合分店(便利店)的考评结果,择优奖补科技超市40家,占全省分店总数的69%,平均资助额度25万元。
专栏二:江苏科技服务超市的主要做法
1.加强政府引导与统筹。科技服务超市建设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加强规划指导,出台《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设立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确保实效。
2.坚持以企业为超市建设与运行的主体。超市依托一批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科技服务能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基础好的农业科技型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等,这些企业辐射的农户规模较大,新成果推广应用的空间和条件较好,能更好地引领农民增收致富。超市的发展与企业的生存相辅相成,摆脱了农业科技服务依赖政府投入的瓶颈。
3.构建“六有”模式,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六有”是指有店面、有队伍、有网络、有基地、有成果、有品牌。这是科技服务超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科技服务的架构,整合了各类要素,有效提升科技服务水平。
4.强化特色产业的配套服务,提升科技服务的显示度。超市针对农业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与需求,探索加快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问题,开展全程服务,系统提升产业整体的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服务的成效。
5.强化资源集成,提升服务效果。超市在政府引导下整合优化国内各级各类科技资源,将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培训等活动统筹到超市平台上,通过“网上超市”的形式开展科技服务,集成发挥各项活动的服务功能。
6.探索和完善运行模式,实现科技服务超市的自身发展。各分店和便利店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探索富有成效的体制和机制。在建设模式上,形成了灌云、东台等模式;在运行机制上,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运行,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产品、农资产品经销所得利润。
各地推进新型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生产规模化、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加快了土地规模经营步伐,呈现辐射带动效应。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在各类新型主体的带动下,家庭分散经营加快向规模经营转变。2012年,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区域内的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7800万亩,农村规模经营面积达3800万亩,有208个村实现了整村土地规模经营。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就农业企业而言,多数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生产基地,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联结方式,不仅稳定了原料供应,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通过发展新型主体,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黑龙江省2012年全省入社农户达到40.06万户,带动农户达136万户,加快了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组织化、专业化经营迈进的步伐。另外,新型主体广泛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实现了土地、机械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单位资源产出率。据统计,在黑龙江“两大平原”区域内,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1.5%,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91.6%。浙江萧山区383家合作社,入社社员有10091户,带动农户9.8万户;三门县92家龙头企业,联结基地13.5万亩,带动农户5.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358家,入社农户7786户,带动农户3.48万户。
三是新型主体自身盈利水平提高,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新型主体通过实施统一生产经营和销售,实现了节本增产、提价增收。部分入社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进城务工经商,实现了转移增收。入社农民则通过入股分红、按交易量(额)返利等,实现直接增收。2012年,黑龙江省入社成员家庭人均纯收入比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870元。湖南省隆平高科种粮合作社依托“公司带动”模式,覆盖了7市18县,累计增产粮食10万多吨,增收1800多万元。江苏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省农委公布的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447家,比上年增加470家。龙头企业运行质量稳步提升。截至2012年底,全省443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现销售4955亿元,实现纯利152.57亿元,分别增长25.86%、10.17%,带动农户953万户,同比增长10.22%。销售额超过百亿元的达11家,约占全国的1/3。近年来,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运行质量提升年”活动,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共建、订单收购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稳定购销关系,实现企业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四是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品牌建设。调研中发现,多数新型主体特别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拥有自己的农产品品牌,由于品牌建设需要较大投入,专业大户往往以加入合作社或参与订单农业的方式分享品牌效应。浙江省相当数量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已经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以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农产品品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体系建设与完善,集群化打造了农产品的“浙江品牌”。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纷纷在大城市周边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和专卖窗口,开拓国内市场。
随着土地规模经营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主体数量少、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偏低等诸多“发育不良”问题,财政支持政策措施也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财政支持新型主体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财税、金融等部门在积极支持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一)惠及各类新型主体的扶持政策尚属不足
近几年来,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扶农的政策措施,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与传统农户相比,国家对新型主体的财政、信贷、税收等扶持力度仍显不足。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各地对“三农”的财政投入绝大多数用于改善环境、完善保障等方面,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资金很少。在税收上,农产品加工增值税环节税赋过高,工业企业进项、销项增值税均为17%,而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只有13%,销项税为17%,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抵扣比工业企业低,无形中增加了农业龙头企业的负担。在信贷扶持上,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非常突出,由于农业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占有的土地不多,且多数为租用土地,有效的抵押物不足,因此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十分普遍,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财政支农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扶持方式亟待改进
农业“四补贴”政策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刺激粮食生产而言,目前政策导向功能在很多地方已经逐步弱化。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各地在农业补贴发放机制上有一定差别。例如,除农机具购置补贴与购买农机挂钩外,其他三项补贴,山东基本上隐性地归原承包户所有,上海则是归经营者所有。由于隐含农业补贴,山东种粮大户承担着高额土地租金。而在上海松江区,种粮直接补贴是现金方式直接发到家庭农场等经营者的一卡通里,良种补贴是给经营者直接发放实物,农资综合补贴大多也是给经营者发放实物,这三项补贴都是按照经营者的实际经营面积测算并发放的。在许多地方,中央财政支付的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不能有效起到激励粮食生产的作用。
对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支持,在地方财政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为支持种粮大户发展,山东省按照财政部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将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其中小麦或水稻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大户纳入补贴范围,对4000亩以下的大户每亩补贴230元,4000亩以上的每户给予定额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与建设改造农田水利、晾晒、仓储设施,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农资等挂钩,实行报账制。虽然中央财政给上海的农业补贴较少,但上海通过加强配套等措施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补贴支持力度。松江区政府对全家将土地流转给村集体的老年农民(男60岁、女55岁以上)每人每月给予150元养老金补贴,鼓励农民自愿转出土地,稳定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关系。2013年3月份之前,区财政对种植水稻的家庭农场每年每亩给予200元土地流转费补贴;从3月份开始将其改为奖励补贴,奖励范围有家庭农场粮食高产竞赛、秸秆还田、农机直播、新农艺新技术推广、生产考核等,与考核结果挂钩。此外,市、区财政对家庭农场按农机总价的50%—70%进行补贴,家庭农场的水稻保险保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对新型主体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效果有限,中央层面也应正视财政支持政策的客观效果,改进补贴方式,改变扶持重点,真正支持新型主体。
(三)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缓慢,新型主体融资仍有困难
农村贷款难、农业特色产业保险覆盖面小,是新型主体反映较多的问题。近年来,在国家支农力度不断加大的宏观环境中,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健全,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涉农贷款持续较快增长,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但是,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对于新型主体而言,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明显相对滞后。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大,监管部门担心出现系统性风险,在政策上采取了严格的准入政策, 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求。大多数新型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上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 很难从正规金融获得信贷支持,而小额信贷等扶持性贷款规模又较小,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严重限制了其发展壮大。
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农村金融,多以小额贷款为主,传统的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方式,可贷资金非常有限。当前,作为新型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取得贷款仍然非常少,小微涉农企业申请贷款也很困难。不仅资金规模难以满足需要,而且从期限上来看,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多数为1年,采取“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操作模式,这一期限虽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却不符合新型主体产业链逐渐延长下的经营周期、销售周期,更难以满足其对于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可以说,在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这些新型主体是信贷需求满足程度最低的群体,也是最迫切希望解决贷款难问题的群体。
融资渠道狭窄、种类单一,也不利于新型主体做大做强。总体来看,作为新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化龙头企业因为资金需求量大、经营状况好、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内部管理规范,其信贷满足情况明显好于其他新型主体。但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金融需求向更加多元化、多层次发展。而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以银行为主,业务品种缺乏,基本上只能提供“存、贷、汇”老三样服务,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债券等融资方式基本没有。
在农业保险方面,总体上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 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赔付率低,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积极性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还难以充分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对于新型主体来说,它们所能享受到的依旧是针对传统农户的金融服务,无论是从质还是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当前,农业保险覆盖率低,政策性产品种类少,农业保险业务占比低,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即使在农业保险已经覆盖的地区,保险公司在核算生产成本时,还是将新型主体视为普通农户,未将土地流转费用计算入成本,一旦发生灾害,保险赔付数额常常还不够土地租金,难以发挥对新型主体保驾护航作用。另外,农业保险赔付手续繁琐、周期长,常常导致“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急困局面,影响到生产者恢复生产的速度和效益。导致越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主体,越是风险大。
可以说,新型主体日益多样和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和单一落后的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金融支持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新型主体发展壮大的突出障碍,如果不在改革瓶颈上寻求并取得突破,不仅延缓新型主体的发育成熟,从长远看对现代农业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财政政策以普惠为主,扶持资金向新型主体倾斜尚未真正落地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快速增加。但大多数支持政策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传统农户的支持,国家对新型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政策。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很难得到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各项支农政策还存在脱节现象,政策之间缺乏配套性和衔接性。
此外,一些很好的政策在落实时也遇到现实的困难,落实效率还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如国家一直要求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以项目为例,国家的文件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情况是,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而是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申报。在贷款方面同样如此,国家强调农村金融资金要向新型主体倾斜,但新型主体最大的有效资产就是土地,而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又不能拿来抵押贷款,因此这一政策又难以落地。
(二)部分概念界定不清,支农政策落实困难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这些政策举措在导向上有积极意义,但落实时有一定难度。“种养大户”、“种粮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概念在全国没有统一的口径和清晰的界定,如果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却没有清晰的瞄准对象,就不太容易操作。同时国家对全国各地现代农业主体力量的发育情况还没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应以农户农产品销售额(量)为经营规模的主要标准,各地现代农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可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相应分出不同等级。这样也可更清楚地了解各地现代农业的不同的发展水平,国家的政策扶持也就有了明确的对象。
(三)新型主体的需求和金融保险的供给有矛盾
一方面,新型主体对贷款和农业保险有更加强烈的需求。新型主体普遍规模大、投入高,有紧迫的资金需求。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由于规模适度,所需生产投入不大,家庭现金流可以满足生产资金需要,贷款需求压力不大。而在山东、河南、湖南等地,种粮大户和其他新型主体的经营规模往往很大,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有较强的贷款需求。此外,新型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大、潜在损失大,对农业保险也有很强的需求。小规模农户即使全部绝收,损失也不是很大,而新型主体则完全不同,他们几乎把全部身家都压在农业经营上,一旦出现巨灾,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他们特别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目前,主要的大田作物和部分养殖业已经有了政策性保险,但一些区域性特色产业保险或者没有或者刚起步。
另一方面,金融保险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顾虑重重。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农村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流转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种粮大户的机械设备抵押率只有20%,至于生猪、奶牛等,更不能作为抵押物。如果大户之间联保贷款,最多也只能贷款20万元,仍有很大缺口。还有一个原因是农业保险发展面临多方面制约因素。除了自然风险大,操作成本高、程序繁琐也是保险机构颇感头痛的事情。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偏低,经营风险高,而且由于涉及千家万户小农,承保的面积、保费、保额、户数、投保人、一卡通号等数据都需要逐一核实无误,工作量太大,公司和政府部门都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核损定损理赔的压力很大。财政保费补贴周期长,一般年底前才拨付,而公司此前要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可能造成公司现金流中断。
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王树勤
课题组成员:王沈京 汤星颐 申学锋 胡大明 宗宇翔
报告执笔人:申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