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监管与风险管理的思考
2015-05-30张淮青
张淮青
[摘 要]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市场中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诉求日渐复杂,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势在必行。但是创新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面临的是前无古人的境况,所以在探索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风险,并且经过一段时期的积累会越发凸显。本文通过借鉴美国金融危机前后其对金融创新的管理经验,提出了应对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创新;次贷危机;创新风险;风险管理;银行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0.125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0-0-02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是在“新常态”经济发展环境下,商业银行不断扩展业务领域、开拓业务模式、服务市场与客户、规避金融风险、创造更大价值、切实回馈社会的源动力。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网络金融快速崛起,各类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切实把创新发展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积极抢占市场、获取资金、实现收益、完成资源再配置。但是,只有成功的创新才能是正能量,而保障创新成功的前提是充分监管与有效风险控制,否则创新取得的红利将无法抵补其引发的风险成本。美国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和他们走过的道路给予我们很多启示,值得我们去借鉴和思考,也为我们未来开展有效创新提供了客观依据。
1 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
1.1 金融危机前美国的金融创新监管模式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双重多头监管框架,即联邦和各州都具有监管权力,同时多个部门都具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责。这样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美国分权与制衡的思想氛围,但是也造成美国的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盲点。一是受双重多头监管的影响,交叉监管现象严重,同时监管缺失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金融监管效率,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例如,没有成立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负责投行业务的监管,也不对其过高的杠杆经营策略进行限制。二是监管制度过于宽松,特别是美国为了谋求经济发展,降低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均不必达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这些直接导致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过高的杠杆系数,例如雷曼兄弟、摩根士坦利、房利美和房地美等金融机构在危机前的杠杆系数超过30倍。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各类投行业务和各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风险激增。
1.2 金融危机给美国监管带来的反思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美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大力的创新下产生出很多规模大且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表外业务占比日益增加。但是,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发展迟滞,对风险认识不足,使得问题积重难返直至爆发。第一,因创新金融产品结构复杂,所以对各类金融产品的监管没有统一标准,对衍生品的监管仍以行业自律为主,由于产品链条过长造成无实质监管。第二,对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不足,导致表外业务发展失控,形成庞大的影子银行;一些机构通过借入短期、流动性高的资金从事长期且流动性低的投资,形成严重的期限错配。第三,忽视创新产品的系统性风险,只注重金融产品创新效率,致使如对冲基金等产品大量产生且形成规模后系统性风险凸显。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行了深刻反思,于2010年由国会推出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1.3 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改革
金融危机后推出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涉及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以及投资者等领域,很好地约束了金融创新的行为。第一,提出全覆盖的金融监管理念,对所有金融机构业务资质、资本充足率、出售与持有金融衍生品头寸、标准化金融衍生品服务与清算的透明等多方面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第二,成立专门机构监测和处理有关金融创新产品的系统性风险,由美联储负责实施,主要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和过高杠杆率等措施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第三,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协调各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争端。第四,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增强创新产品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等方面提出改革要求等。
1.4 金融创新与美国经济复苏
美国在经历金融危机后仍然重视培育创新能力,开展了流动性支持工具等的创新工作,推出了如短期拍卖工具、短期证券借贷工具盒以及交易商信贷工具等金融工具,救助了一批金融企业,成为美国经济逐步走出困境的有力因素。现在,美国经济在向好的方向发展,2014年四季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约2.4%,达到近4年的最高值,通胀率基本控制在1.51%左右,核心消费物价指数约1.9,家庭负债比率将至9.92%,美国人普遍对本国经济保持乐观态度和充分信心。
2 美国银行同业在金融创新中重点关注的几类创新风险
美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是各家银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工作紧密契合银行的经营环境,有效协调银行内部各职能单元的统一运作,以提高资本金、改变税收结构、减少存款损失、主动风险转移、降低交易成本为目标,因此,各家银行在产品创新中会重点关注几类风险并加以规避。
2.1 信用风险
产品创新的信用风险是由于产品设计、交易制度、人员培训、交易对手、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以及市场利率、汇率、股票、债券的大幅波动,导致创新产品上市后出现无法按照最初设定的收益实现兑付的风险。近年来,美国市场上信用衍生产品、理财产品的发展迅猛,由于其结构复杂和具有高杠杆性,致使这些产品对信用风险具有很强的放大作用,甚至使部分银行出现经营危机。
2.2 操作风险
由于各家银行的创新产品设计基本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因此产品管理难免存在一些纰漏,例如产品操作流程不规范、系统开发存在缺陷、操作人员对新产品特性不掌握、对交易流程不熟悉、销售时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等。产品创新的数量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发生率正相关,如果银行内部控制不到位则不仅会破坏银行信誉,同时也会增加监管成本。
2.3 项目开发失败风险
产品创新可能会因为项目缺乏可行性论证,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等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放弃,造成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因为在开发时对市场把握不准,高估潜在需求,开发投资过大,上市收益过小,投资回收期过长,而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收回成本,造成投资成本与收益不相匹配,引起经营亏损,最终使产品不得不退出市场。
2.4 道德风险
创新主体的创新目的出现偏颇是引发道德风险的主要因素,他们以最初规避金融风险为目的,逐步演变成为摆脱监管对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各种约束故意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另外,创新主体也会因为缺乏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控制能力,过失或运用、使用创新不当,而给银行带来风险。
2.5 管控缺失的风险
由于风险的内控者和监管者缺乏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进行正确、恰当的评估和预测,缺乏风险防范、控制纠正机制和反馈机制,造成风险潜藏在新产品中无法及时发现,错失有效控制的最佳时机。
3 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思考
自2013年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未来创新仍将是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业务结构、优化盈利模式、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但是,风险是金融创新的自然伴生物,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管理课题,防控金融创新风险需内外兼修,而且对风险的管理也需要创新思路、方法、工具才能契合产品创新的步伐,保障整体创新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3.1 积极推动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标准化管理
目前,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创新工作的制度要求正在实施,但是由于近年来金融领域创新呈爆发的态势,我们的监管制度、监管工具和手段都难以全面控制金融创新中规避监管的行为,使得市场中金融创新存在一定的乱象。作为在风险管理上比较有优势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推动监管对金融创新进一步加大规范力度,尝试研究风险管理制度要求、风险评价和监测工具、建立产品创新审核制度与流程规范等。建议监管对开展创新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高风险投资比例、杠杆比率、表外业务占比等做出明确要求。
3.2 树立正确的创新风险管理理念和创新文化
要正确树立以“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的创新理念,切实把金融创新建立在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基础上,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不能不顾风险而创新。同时,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完善覆盖各管理层的金融创新风险组织体系,将金融创新风险管理贯穿到产品研发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培养注重风险管理的创新文化,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3.3 建立风险可控的金融创新管理体系
金融创新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和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做好金融创新规划和协调整合资源工作,充分把握和跟踪国内外金融创新发展趋势,明确创新目标,规范创新程序,确定创新重点;深入细致地评估创新项目的可能性、现实性、必要性和充分性以及创新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监督创新活动过程,对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有预见性的防控对策。另一方面,行内须对创新的预期效应和事后效应开展检查,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失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此建立一种容错机制和纠正机制。
3.4 了解目标客户群需求,开展风险与效益评估
一是应明确金融产品创新服务的目标客户群体,充分了解目标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二是由风险、法律、业务人员对金融产品设计进行风险评估,对金融创新产品应进行充分论证,防范政策和法律风险;三是由业务人员对金融创新产品设计进行效益与风险平衡的评估,通过全面的投入产出分析,防范市场风险。总之,要通过多种途径,确保金融创新产品设计的科学性。
3.5 充分信息披露,保障投资人和银行的权益
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对信息要求非常高,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才有可能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价、评估,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因此,在新产品上市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充分向投资人揭示产品的风险,说明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性,告知客户投资人和银行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通过金融创新与客户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切实保障客户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实现“共荣、共存、共创”的美好愿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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