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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思考

2015-05-30粘贵财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5年11期

粘贵财

摘 要: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事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和维护铁路旅客的人身权益,必须对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铁路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现状和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限额赔偿;铁路旅客;人身损害

在铁路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损害性和赔偿问题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也对铁路运输的营销效果起到了直接的影响。笔者探讨了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和改进措施。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必须妥善地解决铁路人身损害性的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降低高危行业的风险。

1 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及问题

1.1 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

限额赔偿指的是责任人在认可的范围或者法律规定内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相比往往较低。法律一般会明确规定限额赔偿的适用领域,并且规定限额赔偿的最高数额、计算方法和赔偿范围,对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医疗损害赔偿、邮政赔偿、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国家赔偿都属于限额赔偿。公用企业要实行限额赔偿,则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较大的风险,投入相对较大,而收益相对较低。一直以来,铁路运输企业也被认为具有以上一些特征。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铁路部门的人身损害性的赔偿具体为无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何,也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错误,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为15万元。如果损失低于最高限额,则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

1.2 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1.2.1 立法方面的问题

从立法的角度,当前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原有的《铁路法》并没有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又规定无论运输企业是否存在错误,都实行最高限额赔偿,这其中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与此同时,当前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性而赔偿与《合同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合同法》没有对旅客人身损害的限额赔偿进行承认[2]。

1.2.2 铁路部门采用限额赔偿的理由不充分

一般情况下,必须由法律明確规定的,利润较低、投入较大、风险较高并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企业才能采用限额赔偿。铁路运输发展的初期,铁路部门的确符合上述要求。然而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铁路部门才有幸和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随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高科技的应用,我国的铁路运输更加高速和安全,安全程度已经超过了公路运输,风险一再降低。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态势良好,具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并不符合利润低这个要求。

1.2.3 最高限额的制定方面存在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前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限额远低于航空和公路,并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以某城镇居民旅客为例,旅客如果在铁路运输事故中死亡,则其最多只能获得15万的赔偿。而如果该旅客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人均消费支出,加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子女和父母的抚养费与赡养费,其亲属能够领到的赔偿金远不止15万。这也充分体现了当前铁路赔偿限额额度过低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制定最高限额时也没有考虑承运人的错误,如果承运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限额赔偿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2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进行完善的具体对策

2.1 转变观念,树立全部赔偿原则

鉴于当前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赔偿存在的不合理,必须将全部赔偿为主要原则的观念树立起来。铁路运输的风险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根据铁路运输发展的现状,应该积极推进全面赔偿原则。当前的铁路运输部门也有能力推行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能够更好地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体现民法的本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加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3]。

2.2 修正当前的限额赔偿

为了对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进行完善,应该积极修订现行的人身损害性格赔偿,对其中的限额标准进行修正。要以立法的方式将限额赔偿的合法身份确定下来,我国通过《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性赔偿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在铁路运输领域也应该沿用此做法,获得《铁路法》的支持。

与此同时,在确定限额时也应该强调合理性,例如限额赔偿时可以使用计算单位办法。当前的最高额赔偿方法在稳定性和科学性方面都存在欠缺,也没有对时间差异和地区差异予以充分的考虑,而是使用了统一规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在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中都很少应用最高额这一赔偿方法,这也充分说明了铁路人身损害限额赔偿中最高额制定的落后性。可以参考我国的《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来制定铁路人身损害赔偿,保障其法律方面的稳定性,提高其合理性。

要采取限制原则来限制限额赔偿原则的适用。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之所以能够为人所接受,就在于对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在承运人无过错或者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其必须承担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违反法理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如果铁路部门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或者承运方具有重大错误和故意的情况,而对旅客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甚至造成旅客的伤亡,则不应该适用性和赔偿制度。此时铁路部门应该根据全面赔偿制度来对旅客进行赔偿。这样才能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同时也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约束,使其能够认真地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结语

当前我国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遗留原因。然而无论如何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为了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降低高危行业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改善和修正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谢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J].经营管理者,2013(32).

[2]葛志伟.浅析我国铁路事故赔偿制度的完善[J].企业导报,2013(10).

[3]汪东丽.论铁路旅客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