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中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关问题评析
2015-05-30苗理洋刘东岳
苗理洋 刘东岳
摘 要: 审前证据交换制度虽然早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的缺失,使该制度的实施缺乏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第133条增加了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内容,虽然没有就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但也可以说是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次尝试,只是立法对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认识却存在偏颇。
关键词: 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功能定位;诉讼效率
引言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法条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中第133条第4项:“需要开庭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前 证据交换制度首次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中,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变的有据可依,也有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点,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但是,仔细研读第133条①,发现其中存在逻辑矛盾、功能定位偏颇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我国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旨在推动诉讼程序进程,以达到促进和解及调解、提高庭审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本文将从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出发,对我国立法对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认识进行评析。
一、我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经历了早期的空白时期,在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不断探索中才逐步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 37条②至第 40 条对于证据交换的规定 标志着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2007 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却未涉及证据交换制度。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对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作出了规定,分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 式,明确争议焦点。尽管只是对审前证据交换稍有提及,但却是首次从法律层面对证据交换制度给予了肯定,此次修改无论从法律原则层面还是相关规则层面的创新对于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都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定位
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核心部分,是为了使民事案件快速、高效的得到解决而设置的。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庭审功能的发挥、庭审效率的提高以及诉讼成本的节约和调解、和解的顺利进行。因此,理清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显得很有必要。
(一) 促进和解和调解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面临着“诉讼爆炸”带来的司法危机,诉讼迟延、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于是,这些国家都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和改革,证据交换等审前程序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定位评析
(一) 证据交换与争点明确的关系的错误定位
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需要开庭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可以看出,立法肯定了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明确争点,提高庭审效率的功能。但审前证据交换从性质上讲是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新民诉法只是将其作为明确争点的方式之一,具有依附性。这显然存在认识上的偏颇,证据交换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正点的确立,也有可能通 过证据的交换发现案件不存在争点,所以不应将其规定为明确争点的一种方式。另外,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内部存在逻辑矛盾。法条将“需要开庭审理”桌位证据交换的前提,将“明确争议焦点”作为证据交换追求的结果,那么缺德“需要开庭审理”是,争议焦点是尚不明确的,争议焦点的不明确从另一个方面说即是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争点,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如何确定“需要开庭审理”呢?③依照证据规定证据交换的启动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另一种是案件疑难复杂法院依职权决定组织证据交换的。然而,在证据交换之前法院又如何判断案件是否疑难和复杂。另外,依上文所述证据交换的结果并非一定是诉讼争点的明确,也可能不存在争点。所以,应该认识到审前证据交换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独立的诉讼制 度。
(二) 忽视了证据交换对庭前调解作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项:“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结合该条第4项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与“需要开庭的”是诉前没有交集的两种案件处理方式,即“需要开庭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审前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按照此种逻辑,适宜调解的并且调解成功的案件不适用133条第4项的规定,也即不适用证据交换制度。不难看出,立法对于证据交换制度的定位存在偏颇,严重影响了这一重要制度的功能发挥。
(三) 忽视了证据交换对案件分流的作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规定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 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该条规定是对督促程序适用的扩大化,其立法初衷在于缓解目前我国“案多人少”的局面以及应对银行借贷案件逐渐增多的现状。④对案件进行分流免不了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判断,前文已经论述过,由于证据交换适用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这就限制了该制度对督促程序的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而证据交换有利于认定“当事人没有争议”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而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也需要对案件内容的判断,与其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后组织证据交换,不如将其提至程序确定前,通过证据交换,归纳出案件的争点,同时判断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这样更为经济 有效。
结语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实为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其对这一重要制度的定位却存在偏颇,尤其是将“需要开庭审理”作为证据交换前置条件的规定是最大的弊端,这使得证据交换沦为开庭前的一项准备工作。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先后经历了“先定后审”、“一步到庭”、“分步到庭”、“大立案”这几个阶段,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分步到庭”的审判模式中被提上日程,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庭审功能充分发挥⑤。在这样的背景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目的更多地在于争点的形成和为庭审做准备,这种理念不利于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 理:(一)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 需 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③ 苏艳恋:《新民诉法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功能定位的若干问题》,载《赤峰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④ 王胜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319-320.
⑤ 王琦,邓和军.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参考文献:
[1] 张珉.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分析——兼谈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2005:101.
[2] 王胜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319-320.
[3] 王琦,邓和军.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4] 张国桥,《论民事诉讼法证据交换制度的原则和规则构建》,载《哈尔滨学报》,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