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15-05-30张立山李军国
张立山 李军国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来的,即农业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心化”、“老龄化”、“兼业化”,由此而引发微观层面上的“地谁来种、猪谁来养,地怎么种、猪怎么养”,宏观层面上如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针对上述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积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使现代农业成为重要的产业支撑。”习总书记讲话和中央的各项决定以及会议精神,对创新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性
(一)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要看到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融合与发展,我国的农业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结构的升级、农产品工业用途需求的增加,人们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不仅呈刚性增长,而且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二是农业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强,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这对以分散、小农户为主要特征的我国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出了双重挑战,它迫切要求我们必须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充分激活释放农村生产力。
(二)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客观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也出现重大转变。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民社会地位不高,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务农,纷纷进城打工,使得传统农户生产开始分化,老人、妇女成为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导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农业劳动力素质出现整体下降,季节性和区域性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已经显现,加剧了农村的老龄化和农业的兼业化、副业化,小规模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难以为继,对农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因此,培育发展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虽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农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得到了快速提升,但随着国内外市场融合程度进一步加深,国际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农产品价格的上下波动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体现在对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影响波动幅度加大、频率加快。尤其是近年来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价格出现的下跌,使得我国农产品进口规模不断扩大,尤其大豆、棉花、玉米、油料等大宗农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对国内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或以小规模农民生产合作组织为购销主力的生产经营体系,难以抵挡剧烈变化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大量农产品进口的冲击。所以,只有加快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产业链,推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才能应对市场风险和国内外市场的挑战。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近年来,资源和环境对我国农业生产的约束越来越强烈,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了挑战。尽管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11年连增,总产量达到了60710万吨,但是这种一味追求产量,采用化肥催、农药灭、大水漫灌,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依靠资源、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劳动力、化肥、农药等要素大量投入推动农业增长的粗放式、掠夺式的方式已经到了尽头,难以为继,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土壤严重退化,耕地质量的下降,水资源的短缺污染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在资源环境约束增强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需求增长双重矛盾的制约下,只有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聚集现代生产要素有效集成的载体,接受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才能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也明显增强,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所带来的资讯畅通,极大地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以传统农户的小生产和小商贩农民为主体无标准的落后分散生产方式与流通交易相结合的生产供应模式,不仅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带来了难度,也不利于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只有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组织形式,才能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格,按质量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才能实现农产品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才能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满足城乡消费者的要求。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和组织形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它是从事农业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与传统“小而全”、兼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它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从事专业化生产为手段、以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为基础、以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标志、充分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实现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大生产。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1.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在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农村分工分业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而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以务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监督成本较低等特征。它不存在委托代理、契约化交易,既可发挥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能克服承包农户“小而全”的弊端。
2.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户为了提高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融资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分享生产经营增值收益,通过联合与合作组建起来的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主要按惠顾额返还,通过横向联合扩大经营规模。
3.农业龙头企业和公司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而公司制经营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它不仅具有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的特点,而且具有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特征。
4.农业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公益性服务组织,是以国家设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是指除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类服务组织。实际上,许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都不同程度地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它们既是农业经营主体,又是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由于农业生产环节不同,各行业和产品的特性不同,因而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以及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也各不相同。所以,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来选择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1.家庭经营方式(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适宜种植业和养殖业。由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其劳动对象都是活的生物体,因而,要求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对生产全过程负责,对自然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作出反应。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责任心强、生产主动性高,符合种养业的特点和要求。国内外长期实践证明,家庭经营在种养业生产环节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符合种养业发展要求。尤其是大田作物需要在广阔田间进行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用工时间不固定,实行家庭经营优势更加明显。从各地实践情况看,一般来说,对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大田农作物生产,为实现高产高效,可以选择“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营方式;对果蔬、花卉、茶叶等鲜活农产品生产,为提高品质、形成品牌,可以选择“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对畜禽等养殖业生产,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可以选择“专业大户或规模养殖场+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水产品养殖,宜采取“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营方式;对水产养殖和捕捞,适宜采取合作制或公司制经营方式。在一些劳动力转移规模较大、第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方,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攻方向。对于一些资金需求量大、技术要求高的规模种养业,如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可以选择适合于公司制经营方式。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发展大田种植业。
2.合作经营方式适宜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经营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既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的谈判能力,又可以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又不划算的问题。从国内外经验看,农民合作社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上。应当说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在农户生产经营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服务的专业性也比较强,与供应商、销售商相比,单个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通过中介组织实现服务又会增加农户的交易成本。因此,可以从家庭经营中分化和独立出来,发展合作经营,可以在农户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销售和农机作业、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来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适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满足成员多类型、多样化的合作需求,可以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鼓励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土地托管服务,做到既不动产权,又实现规模经营。随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育成长,未来运销专业户、农机大户、植保服务队、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服务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公司制经营方式适宜农产品加工、物流等环节。农产品加工行业和物流环节对资金需求量比较大,技术含量也比较高,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也比较高,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具备较强的现代管理能力、融资能力和市场反应能力。而家庭经营和农业合作社则难以满足这些要求,只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公司制经营方式在这些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况且,国家又有政策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培育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物流业,既可以通过订单收购、二次返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把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现有效对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又可以让众多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加工、物流等环节更多的增值收益。
三、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
由于我国东、中、西部自然状况、气候条件各不相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也不一样,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发展的条件和速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立足于国情,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必须正确处理好农户承包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而是要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广大农村承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具体而言,就是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十分重要。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分”体现在如何培育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统”体现在如何培育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程度。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产生,可以为家庭经营提供各种生产性服务,带动农户增加收入;而家庭经营可以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加工原料,通过延长产业链和扩充价值链,实现农业增效增值。
(二)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要根据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鼓励家庭农场参与联合与合作,支持农民合作社参股兴办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社和带动家庭农场发展,努力形成各类主体互相促进、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集约化的生产,需要农产品市场供求、农产品价格变化、农业生产技术、农村金融保险等一系列的专业化服务。有些服务已经超出了经营主体自我提供的能力,有些服务即便是能够自我提供但却要付出很高的成本,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内由社会专业的服务组织来提供。所以,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必须要重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提高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虽然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采用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就会由原来的规模经济转变为规模不经济。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根据经营者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各地资源和市场条件来确定农业的规模经营。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来统筹推进这项工作。实现培育和发展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是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达到提高土地产出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效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农村财政研究会;吉林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