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分析
2015-05-30衣祺
衣祺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排除非法证据已经被扩展到检察审查的各个环节,同时检察机关被赋予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这样一来不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了有效的强化,而且还能推动检警关系更加融洽。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导致排除非法证据在一些检察机关无法得到有效的运行,本文将会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
随着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尊重和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时代发展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地、系统地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如何分辨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非法证据得到有效的排除,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1.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
程序正义理论。正义更多的体现了人的尊严、平等、自由和公平。相对实体正义而言,法律上的程序正义不仅具备自身的独立价值,同时还具有工具性价值。程序正义理论已经成为法律行使过程中比较注重和追求的主要理论。程序正义理论认为“正义不单单要确保实现,更要以人类所能看见的方式进行表达。”如今我国倡导法治国家,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严禁以不问是非、不择手段及不计代价的方式来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进行约束。因此,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进行全方位的权衡,并以保障程序正义作为最基本的选择。
法律监督理论。检察机关是维护我国法律统一的主要实施者,而且法律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行驶职权,其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宪法地位。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标准来行驶其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的分析和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非法证据进行有效的排除,从而确保人类的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义务理论。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使用和接受的国际准则,并且是检察官执行职务、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基本义务。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坚持客观立场、忠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此外,检察官还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充分使用电子物证,并对其合法性作出准确的判定,以更好的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2.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难以形成“审前裁判”。我国一般采用一元法庭模式进行法庭审理,其法律适用和案件认定基本上是在审判中由法官行驶,如果缺乏专门的预审程序经常会导致相关证据信息被拒之门外,例如缺少电子物证,将会导致一些有说服力的信息被禁止使用。如果相关程序缺乏制度化,那么在惯常的“侦检亲近”环境中,将会使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无法作出合理的决定,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阶段的“审前裁判”称为镜花水月。
非法取证防范不到位。我国的大部分司法实践,其侦查活动基本上避开了检察机关的视察范围,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无法顺利开展。仅有少量的自侦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是公诉的主体外,不仅没有权利指挥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也无法对证据收集的渠道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时,部分侦查人员不予理睬,有些人员甚至拒绝配合。此外,检察机关有时对非法取证行为也做出了较大的容忍,甚至对逼供行为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得到的口供缺乏可信度。
消极监督频发。在非法证据证明时,由于责任分配不够明确,从而出现消极监督现象。即使检察官主观上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无法忍受,但是可能没有电子物证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这样可能责任风险的转移能否得到侦查人员的赞同,还是一个未知数。基于此,虽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侦查监督权,但是大部分规范过于粗疏,即使检察机关有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最终结果还是和往常一样,同样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
3.提高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措施
对非法证据进行科学界定。检察机关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以及演变的“毒树之果”。其一般具有明显的共性,基本上是被推定或被查实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收集而导致作为定案应有的合法性丧失。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的基本行为得到有效行使,适引入电子物证,可以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非法证据进行有效的界定。
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随着各种非法手段的肆意蔓延,靠传统的排除标准已经无法得到有效的结果,因此需要根据现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补充和完善。将一些比较常见和典型的规范列入排除标准之中,其他需要在原则性的基础上由司法人员自行进行裁量判断。但是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导致部分非法证据难免会出现法律程序方面的漏洞。同时还可以将电子物证作为证据判断的主要依据。此外还需要将法律程序根据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于违反行为超过一定级别时可以定为严重程序违法,从而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进行细化。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模式对其进行划分,并将各个环节的审查行为建立在依申请特殊听证程序和依职权常规审查程序两种排除方法。如今依职权开展的常规审查方法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的审查起诉、审查逮捕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对各个环节的送审证据材料进行系统、全面的审查。该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排除的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是有利时,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告知他们可以对其中存在异议的地方申请组织听证。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非法言词证据,审判人员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排除,对于一些非法衍生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可以根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的三级审批报请来决定其是否可以被排除,以保证审判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进行。
排除非法证据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创新,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是审判阶段较为具体的程序,而且还能将排除非法证据移至检察审查的各个环节,这样一来就可以将非法证据顺利的排除,同时还能够赋予检察机关自主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保证审判行为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