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 金改40條落地: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2015-05-30余曉文
余曉文
上海自貿區40條金融新政,將為台商打開融資管道,台灣金融業吸引更多大陸居民個人業務和投資大陸金融服務行業,帶來全新機會。
2015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下稱《方案》或40條),共有6大板塊、40條,內容涵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金融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建設和金融監管及風險防範,但實施細則還有待相關部門研究落地。其中,引起業內最大關注的,要數在全大陸範圍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亮點一加快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方案》支持經濟主體通過自由貿易賬戶開展涉外貿易投資活動,允許或擴大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在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逐步提高資本項下各項目可兌換程度。根據《方案》的相關描述,將根據主體監管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實現非金融企業限額內可兌換。而對個人來說,《方案》推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啟動,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境外實業投資、不動產投資和金融類投資,對個人境外投資而言,將豐富自由貿易個人賬戶的實際功能,但這也對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亮點二不限於銀行,各類金融機構全面開放
《方案》明確,鼓勵和支持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利用自由貿易賬戶等開展金融創新業務,並允許證券、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圍繞自由貿易賬戶,充分利用自由貿易賬戶間的電子資訊流和資金流,研究改革創新舉措。
除了共建自由貿易分賬核算體系,40條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准入也保持了開放態度,尤其對民營資本和外資機構進一步打開了大門。
40條繼續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此外,自貿區還將支持各細分類金融機構的設立,包括:專門從事指數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子公司、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內資不一定是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中心、中外資再保險機構、外資健康保險機構等。
對台商影響幾何
「上海自貿區40條金融新政,將為台商打開融資管道,台灣金融業吸引更多大陸居民個人業務和投資大陸金融服務行業,帶來全新機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芳榮指出,上海自貿區之所以受到外界重視,是因為從上海自貿區的金融改革,就可窺見未來大陸整體金融方向何去何從。不管是台資企業還是台灣金融業,都必須儘早研判這些政策,把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大陸投資計畫,及上海自貿區改革措施對接,進一步提升台商未來在大陸的競爭力。
台商可從「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人民幣跨境使用、放寬內外資設立金融行業限制」三大方向進行解讀。
《一)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2012年上海自貿區就已提出要開放大陸居民個人赴境外投資,只是一直不見具體細則。本次方案再次提出將放開大陸居民個人赴境外投資,投資標的可以是境外實業,也可以是不動產或金融商品,這項政策會對台灣金融機構帶來實質效益,不管是之前台灣官方希望吸引中國大媽投資台灣股票,或是吸引大陸居民在大陸就可以直接投資台灣金融商品,都會產生一條全新的引資管道。
除此之外,此次新政還強調上海自貿區將推進FT賬戶(自由貿易賬戶)的本外幣一體化作業,嘗試進行非金融類企業在限額內可自由兌換本外幣,並逐步擴大額度,同時針對大陸居民每年只可兌換5萬美元等值外幣的限制進行放寬。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官方將支持上海自貿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大陸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上海自貿試區內的個體工商戶,則鼓勵向其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資金;另一方面,官方將拓寬境外人民幣回流大陸管道,擴大境外人民幣在大陸境內投資金融產品範圍,促進人民幣資金跨境雙向流動。
《三)開放上海自貿區的肉、外資企業設立金融服務業
1.鼓勵設立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2.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但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至於內資股東則不再要求為證券公司,並允許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
3.放寬現在大陸境內銀行不能從事保險、證券類業務的限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嘗試開展金融業綜合經營與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4.在大陸與港澳、台灣有關經貿合作協議框架下,提高港澳台地區金融行業參股金融機構持股比例;
5.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6.目前大陸只有浦發、交行、招商、平安4家銀行被獲准從事OBU業務(離岸銀行業務),未來上海自貿區將支持獲得OBU業務的銀行在自貿區內擴大離岸業務,並在確認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再擴大試點銀行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