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影响研究
2015-05-30和振勇
作者简介:和振勇,助教,双学士学位,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研究方向:旅游政策与法规。
摘要:《旅游法》的实施推动了旅行社经营模式的改革。本文通过内部管理(设立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外部管理(旅游供应商的选择,招徕旅游者),交叉改革,分析了《旅游法》实施以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并且通过《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在《旅游法》要求下的经营模式。
关键词:旅游法;旅行社;经营模式
旅游法的实施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依法治旅、旅游业依法从业的基础。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与制约。旅行社是旅游者、旅游目的地之间的桥梁。旅游法实施以后其经营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具体表现为内部管理、外部管理在旅游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一、《旅游法》的立法目的要求旅行社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2001年全国共有旅行社10532个,旅行社接待的国内过夜旅游者为5894.39万人次①。到2013年全国纳入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有26054家,旅行社接待的国内过夜游客为14519.50万人次②。从中国旅游局的统计中看出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在快速发展,同时旅行社的游客接待量也在不断增长。但是国外游客主要以观光休闲、文化旅游为主,国内游客也从大众观光快速向自驾游、背包客等发展。现旅行社组织的大众观光旅游团和购物团等模式已没办法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为满足这一发展旅行社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经营模式改革。
《旅游法》从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人员、供应商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这即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为旅行社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方向。
二、《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活动做出来了具体的规定,使旅行社有法可依,保障了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
1、旅行社的设立、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设立需要具备场所、设施、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导游,在运营时还需要缴纳保证金。
《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可以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这在一定范围内遏制了旅游乱象。
2、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聘用和导游人员业务活动管理
在以往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基本上不会和导游人员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导游人员通过购物店和旅游景区提成获得报酬,也导致了零团费,负团费、赌团等损害旅游者利益和冉乱旅游市场现象的产生。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对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在聘用导游人员时需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应的保险、支付工资。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从零工资到正常的工资标准、从无劳动合同关系到具体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些规定对旅行社聘用和考察监督导游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其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有效的保障了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诱骗旅游者同时通过安排购物、另付费项目等途径获取回扣,同时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除协商一致外。这一规定从本质上要求绝大多数旅行社现运用的获利方式要求进行完全的改革,本质上就要求旅行社进行经营模式的改革。
三、《旅游法》对旅行社外部管理提出了要求
旅行社进行经营活动主要是连接旅游产品和旅游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旅行社应当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保证为旅游者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旅游法》对旅游供应商和招徕旅游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旅行社选择供应商方面
旅游供应商是旅游活动的主要环节,其应具备相应的标准。《旅游法》第四十二至四十七条对旅游供应商以及旅行社选择供应商提出了法律要求,旅行社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选择。四十二条规定旅游景区进行开放应当具备的条件,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对旅游景区的收费进行了相关规定。四十五条对景区游客承载力进行了相关的要求。旅行社在进行旅游景区选择时应在景区具备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前提下,以旅游者的利益出發从景区的收费是否合法、出行时景区的承载力是否超标、安全等方面进行考虑合理安排旅游路线和选择旅游点。旅游法实施以后避免了新建景区无证经营。无牌无证景区在给予旅行社高回报的情况下旅行社不考虑相关因素进行旅游安排。这也是避免旅游安全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效措施。
2、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方面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旅游法》三十二条对招徕、组织旅游者做了具体规定,五十八条至六十三条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前进行签、解除合同关系、旅行社利益的保护方面做了规定。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行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导游服务费用;告知旅游者相应的事项等。旅游法实施以前获取小费是禁止的,现《旅游法》规定不得向游客“索取”。言外之意是原来规定小费是不能获取的,而现在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游客认可能获取一定的服务报酬。这样有助于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热情也是有助于提高旅行社的行业形象,为旅行社进行经营模式改革提供了便利。
目前,游客找旅行社很大原因在于旅行社已经为其预定好“食、住、行、游、购、娱”。但很少有人去关心服务质量以及盛行的潜规则消费,新法将旅行社固有的经营模式以及潜规则消费都予以否定,旅行社要想生存,只能从产品、服务上下功夫,服务质量好,游客就会认可。最终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游客对服务价值的认同③。
四、以《旅游法》为标准旅行社进行交叉改革
1、旅行社自身改革
旅行社在《旅游法》实施以后想获得发展就需要对低水平、同质化、低效益的经营模式进行彻底的改革。
在旅游发展新环境下旅行社需要走精品、特色、专业、整体和专一结合的道路。从旅行社自身的管理理念、导游从业人员的选择、培训、薪资、福利方面进行改革。有自己的专业团队、特色产品、先进服务理念。在满足一类旅游群体的同时服务绝大多数旅游者。做到旅行社、景区、其他旅游产品供应商即合作又相互监督。
2、旅行社和旅游产品供应商合作方式改革
旅行社是旅游者和旅游产品供应商之间的桥梁,过去旅行社通过供应商从旅游者身上获利的提成。这一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旅行社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需要改革,旅行社通过获取旅游者支付的服务费用,供应商通过门票、旅游产品价值。供应商通过优质的服务获取旅行社的合作。
综合上述,《旅游法》做为旅游业第一大法,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法实施以后对旅行社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旅行社在改革以后一方面可以使自己可持续发展、也能够更好的服务旅游者、促进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让旅游者有一个舒适的旅游环境。(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注解:
①2001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②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③张丙英 《旅游法》对旅行礼与游客硇影响分析[J],科技信息2014(4)
参考文献:
[1]张丙英.《旅游法》对旅行社与游客的影响分析[J].科技信息,2014(4):243
[2]2001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3]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4]姚晓玲 刘连银.我国旅行社经营模式转型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2013(5):68-72
[2]王丽.旅游法背景下旅行社行业发展SWOT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4)